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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体育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2026版)的通知

ZBGS-2026-25

拱北口岸公安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各部门:

为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市公安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2026版),现予以印发。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真人体育公安局

2026年6月5日


真人体育公安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2026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变更许可申请,或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未产生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

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在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或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未产生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3

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在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撤销备案,或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未产生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4

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在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主动纠正,或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未产生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5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保安培训单位未变更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等备案信息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变更许可申请,或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未产生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6

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在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主动纠正,或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未产生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7

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系初次的,且未因此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8

对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影响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留存监控影响资料、报警记录少于30日的,系初次的,且未因此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因留存缺失,影响案件查询、办理等后果,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9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治安隐患,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10

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但主动提供证明,经查证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11

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查证已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12

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电子证照等相关证明,并经查证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13

对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违反规定,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未影响道路通行,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14

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违反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电子证照等相关证明,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15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16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17

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18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19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20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21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22

对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初次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及时改正补登记的,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要求及时补登记,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23

对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初次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及时改正补申报的,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要求及时补申报,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24

对未按规定建立上网服务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违反规定,未建立上网服务场所巡查制度,系初次违反,期间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处后及时建立巡查制度的,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检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25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违反规定,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系初次,且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26

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违反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系初次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27

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违反规定,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系初次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28

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系初次且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29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未按规定备案,在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补充备案,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未产生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30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31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初次违法,查处后立即整改悬挂标志的,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记录初次违法情况。

32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备案,在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补充备案,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未产生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33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经查处后立即整改悬挂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34

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处罚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由发证公安机关成册核发给购买或者用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按照制度规定审核签批使用。持证单位用完后应当及时将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查获后立即交回凭证存根,且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35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1.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严格管理。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查获后立即交回凭证,且期间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36

对未按规定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违反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经查证运输人员虽未携带纸质证明,但相关系统显示已办理相关证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37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规燃放少量烟花爆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经劝阻后立即停止燃放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38

对承租人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处罚

1.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住房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2.《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承租人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时配合进行登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查处时要求立即改正。

39

对驾驶车容严重污损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1.《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车容严重污损的;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的罚款:
(一)驾驶车容严重污损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

驾驶人驾驶车容严重污损的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清理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查处时要求立即改正。

40

对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装置的处罚

1.《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雨、霾、雾等低能见度条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雾灯。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未按规定正确停放机动车或者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装置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装置,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正确开启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查处时要求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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