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球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滚球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处罚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珠建〔2026〕78号)
ZBGS-2026-27
珠建〔2026〕78号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实际,制定了《滚球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处罚清单(2026年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2024年9月30日印发的《滚球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珠建〔2024〕274号)中的《滚球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处罚清单(2024年版)》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滚球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9日
滚球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处罚清单(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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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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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4402140ER000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涉案商品房少于10套、在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涉案商品房少于10套、在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但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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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440214336000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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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440214334000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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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不具备白蚁防治单位设立条件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440214333000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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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进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440214335000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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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440214338000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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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由从事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4389000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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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440214389000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3宗以下; (三)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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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440214390000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3宗以下; (三)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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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承租人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440214397000 |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承租人只擅自互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发生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违法情形且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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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440214408000 |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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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行政处罚 |
440214397000 |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三)限期补缴相关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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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承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行政处罚 |
440214397000 |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非故意造成的; (三)限期内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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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承租人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行政处罚 |
440214496000 |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八)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限期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初次违法,逾期一个月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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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行政处罚 |
440214495000 |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九)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限期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初次违法,逾期一个月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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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440214358000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限期内积极采取措施恢复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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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440214358000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三)在限期内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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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440214358000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三)在限期完成整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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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440202092000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三)在限期完成整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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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行政处罚 |
440289616000 |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物业服务人备案的;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限期内完成物业服务人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完成物业服务人备案手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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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440289616000 |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限期内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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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的行政处罚 |
440289630000 |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公示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或者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的;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限期内完成公示和报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完成公示和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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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物业服务人未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费用的行政处罚 |
440289630000 |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的费用,有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费用的。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限期内公布相关费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公布相关费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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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照要求开设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并公示的行政处罚 |
4402141BF001 |
《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用房中的经营用房等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收益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与物业服务人其他收支合用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业主共有收益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名义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业主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本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人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开设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并公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开设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并公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限期内完成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开设并公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完成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开设并公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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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4402140XU000 |
《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前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违法出售、出租一个车位、车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限期完成整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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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440214113000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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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440214148000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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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44021410300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施工前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施工前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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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
44028987300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施工前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施工前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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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44021417700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施工前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施工前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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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4402140ET00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已及时改正; (三)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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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440214156000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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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
4402140AQ000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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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440214132000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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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440214181000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及时改正; (三)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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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44021408400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限期内改正,或逾期少于10日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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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政处罚 |
44027834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限期内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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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
44027834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限期内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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