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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线投注香洲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ZXBGS-2025-01


区各有关单位,全区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在线投注香洲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线投注香洲区民政局 在线投注香洲区财政局

2025年7月8日

在线投注香洲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赛事投注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在香洲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本指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条件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社会组织内部要明确财务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各项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其他经费收支混合管理。

第七条社会组织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八条 社会组织主要收入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有关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服务内容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收费标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社会组织应履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法定职责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按照要求承担有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任何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纳税,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 社会组织的财务支出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指社会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差旅费、教育培训费等;

(三)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四)其他合法开支。

不属于社会组织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列支。

第十 经批准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公务员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 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财务支出审批手续,不得使用虚假发票、白条入账,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会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二十条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二十一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必须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

二十二 社会组织的货币资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建立相关日记账,逐日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十三 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对固定资产和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的材料、物资等存货,应按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 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 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应使用《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十八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根据捐赠人意愿订立捐赠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二十九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三十 社会组织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不得将会费票据、往来票据与其他票据混用,禁止用会费票据收取捐赠款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三十一 社会组织须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十二 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年报时应当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 社会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

第三十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赛事投注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社会组织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等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簿、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不得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对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及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会计人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建库。社会组织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八 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社会组织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对外投资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不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通知未尽事宜,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投注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工作指引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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