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居民危房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万管〔2025〕35号)
ZWGS-2023-011
关于印发《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居民危房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万管〔2025〕35号
各镇,区直各部门: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居民危房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特此通知。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危房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海岛危房治理,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和《世界杯在线投注app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电竞竞猜令第49号),结合我区海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山区离岸有居民海岛范围的危房治理。
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安全鉴定为C级或者D级的房屋。
第三条 海岛危房治理应当遵循"区镇协作、解危为要、分类处置、延续风貌"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为海岛危房治理责任主体。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权属人或者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共有房屋的权属共有人或者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
第五条 本办法仅对海岛危房维修加固改造实施管理,不对房屋合法性进行判定,不适用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用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海岛危房治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海岛危房排查、鉴定、治理工作,负责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竣工验收等。
区发展改革和赛事投注研究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立项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万山分局:负责审查涉及外立面的维修加固改造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村落、海岛风貌要求,并指导验收等。
区财政和金融局:负责危房维修加固改造方面资金的管理,按照规定下达拨付危房维修加固改造资金,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危房维修加固改造资金监督检查。
区社会事业局:按照职责根据资金来源负责筹措和拨付乡村振兴资金并加强监管;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等。
区综合治理局:负责指导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建设用地(含城市河道)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承担海岛危房治理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危房排查巡查、人员应急避险、房屋限期排危等工作;负责指导海岛危房治理赛事投注宣传;负责海岛危房维修加固改造协议签订;负责组织现场联合踏勘;负责统筹危房集中整治的实施;负责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指导和督促建设方组织参建各方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危房治理申请核实;负责参与现场联合踏勘,落实海岛危房治理赛事投注宣传;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负责处理危房治理引起的村民之间纠纷、家庭成员纠纷等。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根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二)其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赛事投注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第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般应当签订房屋安全鉴定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房屋鉴定目的、范围、内容、鉴定类别、鉴定报告、价款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房屋的技术或者档案资料,并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配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饰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危房治理
第十一条 海岛居民危房治理原则上采用镇人民政府牵头,委托代建单位集中整治模式,规范建设基本程序,优化建设流程,加快推进海岛危房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海岛危房治理应当遵循现行规划、建设相关要求,按照下述流程办理:
(一)申请。
房屋安全责任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危房治理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安全责任人签署的维修加固改造同意书。
2.房屋安全鉴定书。
3.房屋现状照片(带时间和地点水印),包括不限于房屋主体全景照片,房屋周边环境照片,地基基础照片,立面、屋面照片等。
村民委员会核实后报送镇人民政府,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危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以直接向镇人民政府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村民委员会、房屋安全责任人现场联合踏勘,并拍摄原房屋影像,结合申请提出危房维修加固改造方案。
(三)镇人民政府或者代建单位将危房维修加固改造方案在村民委员会公告栏、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果有异议,由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协调处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
(四)镇人民政府或者代建单位、村民委员会与居民签订维修加固改造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危房治理方式、范围、内容、标准、费用、工期、各方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方法等。
(五)镇人民政府或者代建单位、村民委员会与房屋安全责任人共同设立监管账户,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将个人承担的资金份额存入监管账户,并由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监管。
(六)镇人民政府或者代建单位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专业咨询机构、施工单位等签订技术服务和施工合同并实施。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危房维修加固改造方案出具维修加固改造施工图。镇人民政府或者代建单位将维修加固改造施工图送审图机构审核。专业咨询机构严格技术支持和现场管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图合格(同意)的图纸施工。
(七)镇人民政府或者代建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向镇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因房屋安全责任人个人意愿零星分散施工的应当按照下述流程办理:
(一)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现行规划、建设相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维修加固改造方案,并与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查,其中涉及外立面维修改造的须经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在村民委员会公告栏、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果有异议,由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协调处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后组织实施。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聘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加固改造施工图,审图合格(同意)后,聘请有专业资质施工单位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工匠具体实施。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房屋鉴定报告和维修加固改造方案、施工图、审图意见和施工合同(协议)等在项目实施前向镇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四)工程竣工后,房屋安全责任人会同施工单位或者工匠组织验收并向镇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政府和企业权属房屋的危房治理按照正常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危房治理项目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由镇建设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危房治理项目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并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程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危房治理应当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达到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合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等。
第十七条 按照危房鉴定等级,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危房维修加固改造方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延续海岛建筑传统风貌,保留原建筑文化元素,建筑风格、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与周边建筑风格和原有村落格局相协调,做到"修旧如旧"。
(二)采用维修、加固、改造等传统方式,积极引导合理运用传统加固和局部破除相结合的方式,不得采用拆除重建方式。
(三)纳入传统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具有历史价值、人文价值的危房必须采用维修加固方式。
(四)为了提升海岛建筑风貌和满足海岛高端旅游业发展需求可以适度对外立面进行优化。
第十八条 危房维修加固改造设计方案经审批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更的,镇人民政府或者代建单位或者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变更后的危房维修加固改造设计方案重新公示、审查,程序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
第十九条 为了有效推进我区海岛危房整治工作,对海岛未办理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危房维修加固改造的,给予危房治理费用补助。
(一)海岛户籍居民个人权属房屋的危房治理费用由镇人民政府给予80%的危房治理费用补助;房屋安全责任人需要支付20%的危房治理费用,其中属于特困人员的居民,其承担的个人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原海岛居民在户籍迁出海岛前建成的房屋的危房治理费用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非海岛户籍居民个人权属房屋的危房治理费用由镇人民政府给予20%的危房治理费用补助,房屋安全责任人需要支付80%的危房治理费用。
(四)权属不清的房屋的危房治理费用按照本条第三项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的危房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一)已办理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房屋。
(二)政府和企业权属的房屋。
(三)非自住(自用)用途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升海岛建筑风貌和满足海岛高端旅游业发展需求,对房屋进行优化提升的,应当在危房维修加固改造后进行,后续建设不享受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检查、鉴定、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造成事故等损害结果的,其应当承担民事,损害结果严重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规划、建设规定要求、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故意对房屋进行破坏导致危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危房治理改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依法确定的各类保留保护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危房治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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