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审核确认
(1)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属地镇街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
(2)期限到期,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自动撤销公示。
2.修复结果数据共享
负责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属地镇街相关部门)同意移除名单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共享移出名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