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已废止)
各区(功能区)发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和《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电竞竞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等有关规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市放开了住宅小区机动车保管服务收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二、制定和调整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与业主协商,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通过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合同约定。未经依法协商,不得擅自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三、停车场经营者必须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在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场所入出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保管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业主及社会的监督。
四、业主或使用人如认为停车场经营者存在未经依法协商,擅自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不提供税务发票等行为,可拨打12345投诉。
电竞竞猜发展和改革局
电竞竞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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