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继续按照《关于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珠发改函〔2018〕1608号)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接送病人就诊车辆凭当日有效凭证(收费票据、挂号单等)停车时间不超过3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非接送病人就诊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停车时间超过免费时限开始计费,其中小车(20座及以下客车、2吨及以下货车)每车每半小时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计费时间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50元(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过夜小车凭住院凭证减半收费),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累加计费;大车(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每车每半小时4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计费时间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8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累加计费。
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你单位必须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和相关解释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
五、上述机动车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有效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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