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医院停车收费问题的复函
市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请求批准市人民医院停车场进行收费管理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你医院停车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医院停车场主要用于接送病人就诊的车辆停放,接送病人就诊车辆凭当日就诊有效凭证(收费票据、挂号单等)停车时间不超过4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非接送病人就诊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超过免费时限开始计费。
(一)小车(20座及以下客车、2吨及以下货车)每车每小时2元,计费时间12小时以内最高收费15元,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25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累加计费。
(二)大车(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每车每小时4元, 计费时间12小时以内最高收费20元,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3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累加计费。
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
特此函复。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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