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价函[2012]12号
市财政局:
《关于2012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函》(珠财函[2012]155号)收悉。现就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你局开展的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仍按我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珠价函[2009]16号)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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