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珠价[2013]75号
各村卫生站,各区(经济功能区)物价部门、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8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且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站,将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我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次。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详见附件。
二、各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按粤府办[2012]124号文执行一般诊疗费赛事投注。
三、各级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站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对己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在线投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府办,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纠风办,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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