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村转居"过渡期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香府办〔200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村转居"过渡期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村转居"过渡期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在62条行政村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珠香府复〔2001〕15号文),为使用和管理好"村转居"过渡期的新旧印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由区民政局统一报上级单位批准,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二、新印章的启用:从2001年9月28日正式启用,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
三、新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凡涉及行政管理、社区事务方面的盖本章,由社区居委会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原村委会公章2001年9月28日起交各镇(街),由专人负责保管。因延续业务、处理遗留经济事务以及2001年9月28日之前的经济来往需要盖章时,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领导审查方可盖章。各镇(街)要建立用印登记簿,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用印数以及保存材料等项。
五、2001年9月28日以后经济业务往来盖股份合作公司章。
六、本办法从2001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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