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重新核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中"卫生知识培训费"物价标准的请示》(珠疾控[2011]68号)和市卫生局《关于市疾控中心"卫生知识培训费"物价申报意见的函》收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开展对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20元(含教材资料费)。
请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纠风办、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区物价部门,市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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