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体育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真人体育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通知(珠应急〔2025〕45 号)
ZBGS-2025-23
珠应急〔2025〕45 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危化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精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在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基础上,我局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真人体育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附件:真人体育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
真人体育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真人体育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补充)
为指导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通知》基础上,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真人体育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
《真人体育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适用说明遵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执行。
《真人体育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裁量细则
附件
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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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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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二的比例增加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设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的,或者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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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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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的,或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既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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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既未设置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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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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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配备人数不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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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从业人员300以上500人以上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既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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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外的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既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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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安全总监的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安全总监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从业人员3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安全总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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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从业人员200人以上300以下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从业人员4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安全总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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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或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安全总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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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报送要求的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基本情况,落实防控措施,并每月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报送要求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一年内未报送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1次的,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落实防控措施,未报送重大安全风险控制清单1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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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一年内未报送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2次的,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落实防控措施,未报送重大安全风险控制清单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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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一年内未报送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3次以上的,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落实防控措施,未报送重大安全风险控制清单3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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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安全生产数据的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监测等工作,按照要求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安全生产数据:(一)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二)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三)重要部位和重点工艺装置感知数据;(四)安全生产视频监控和预警数据。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数据监管的责任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利用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数据开展分析研判。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安全生产数据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数据不完整或者存在篡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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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拒不提供安全生产数据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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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要求的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六)其他需要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员工,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和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要求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未对新进员工,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和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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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未对新进员工,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和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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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未对新进员工,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和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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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未对新进员工,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和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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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的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维护,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技术措施革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应急演练、事故救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生产经营单位将25%以下的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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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生产经营单位将25%以上50%以下的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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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生产经营单位将50%以上的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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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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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上,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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