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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体育关于印发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5〕26号)

ZFGS-2025-05

珠府〔2025〕26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真人体育

2025年7月21日

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不包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附件1)。

(一)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组成的矩形区域,区域四角坐标如下:

A点:E113°27′32.26″ N22°12′39.57″

B点:E113°35′45.31″ N22°04′59.34″

C点:E113°17′40.59″ N21°48′08.27″

D点:E113°09′27.53″ N21°55′47.61″

(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 金湾机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包括机场周边东至金海东路交安基东路口,西至金海东路交木头冲沙滩的空间区域(附件2)。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推进金湾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协调解决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依照治安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等法规及时查处"低慢小"升空物体等危害飞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程序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对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会同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材料,由机场管理机构协助审核并书面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定期(一年两次)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净空关注区域核发高大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机场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设计、施工组织阶段严格控制施工塔吊、物料提升机等施工机械最终高度,施工机械最终作业高程应满足机场净空保护限制高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应当进行净空审核的广告牌建设项目书面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行使气球施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金湾区政府组建金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专班,统筹、督促和协调金湾区事权范围内关于金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对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影响净空保护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及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型,并及时报送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确定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配合政府部门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开展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书面报告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处置;定期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净空保护意识;配合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机场净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珠海供电局负责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220千伏以上(含220千伏)的高压输电塔,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园林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净空保护

第六条 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物体;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金湾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金湾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基础数据等报送自然资源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第九条 在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00米、跑道两端外各4000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00米、跑道两端外各4000米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条 在建设其他可能突破金湾机场净空限高、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风力发电、路灯、高大植物等项目前期阶段,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相关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意见,相关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降低高度或开展净空审核。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鸽子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并配合金湾区政府发布限制放养鸽子的规定,积极协调、配合金湾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养鸽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协调、配合金湾区政府对机场围界外的上述情况进行整治。

第四章 空飘物管控

第十三条 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孔明灯、风筝的防治要求参照空飘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金湾机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内,禁止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加强对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的宣传、巡查和管控。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协助、配合金湾区政府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常态化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在重点区域要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对于空飘物多发时段和重点人群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在重点区域设置空飘物和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空飘物信息,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第五章 障碍物管控

第十六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 在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其业主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在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业主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金湾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机场临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第十九条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除前应当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疑似障碍物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的区人民政府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2.珠海金湾机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图


附件1

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图片1.png

附件2

珠海金湾机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

图片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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