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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真人体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3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真人体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在线投注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真人体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2025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2.6项目单位应急组织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4.3 分级响应

4.4 先期处置

4.5 指挥协调

4.6 现场处置

4.7 信息发布

4.8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5.4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水电气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则

9 附件

9.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9.2 现场指挥部及其内设工作组主要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真人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真人体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真人体育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防范应对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真人体育内房屋市政工程Ⅲ级(较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市政府支持处置的Ⅲ级(较大)以下事故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真人体育内房屋市政工程Ⅳ级(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房屋市政工程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

1.4 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类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本预案为《真人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体系如下图所示: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伤亡。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原则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按等级由市、区政府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负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等,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4)迅速响应、科学处置。房屋市政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作用,科学制定应急救援及有关处置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

1.6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2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3 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4 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助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市通建办、民航珠海空管站等组成。

具体职责详见附件9.1。

2.2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协调、组织事故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

(3)汇总、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5)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

(6)办理市应急指挥部文件。

(7)组织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名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秩序维护组、医疗卫生组、信息舆情组、专家咨询组、资源保障组、救灾救助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具体职责详见附件9.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配合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事故发生后,区级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参与现场指挥,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应当组建本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区级应急组织机构在区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应级别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对跨区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相关区政府应建立跨区域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合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应急联动,必要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统筹指挥,共同做好跨区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防范与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及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专家队伍纳入市(区)应急管理专家体系。

2.6 项目单位应急组织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牵头建立健全内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施工单位要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台账记录,确保闭环整改到位;完善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进行动态和信息化监控,定期开展检查和监测评估;认真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排除风险;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完善防控措施,并及时将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相关信息报告工程所在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跟踪,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整改到位。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市政隧道及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下暗挖、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强化监管执法和监督抽查;加快推进工程生产安全管理基础建设,大力推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及督促安全员规范履职等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压实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规章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物资配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Ⅰ、Ⅱ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2)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3)Ⅳ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可能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视情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2.3 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收集报告信息。责令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特定职责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事故风险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分析研判。组织企业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视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3)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

(4)防范处置。责令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遏制事件苗头。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确保预警措施执行到位。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各级政府应听取专家建议,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发布预警信息内容。

当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预警信息的各级政府应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利用现场各种资源和手段抢救遇险人员。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区政府、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事发地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并按规定向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市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上级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含施工许可证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现场情况及事发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含失踪人数)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续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的事项,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4.3 分级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

4.3.1 Ⅳ级响应

当房屋市政工程发生一般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后,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可视情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响应

当房屋市政工程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应急预案,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市内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事故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派副指挥长)及相关成员赶赴现场,指挥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属地区政府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移交现场应急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支援,接受上级指挥部指导,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并做好保障工作。

4.3.3 Ⅱ级、Ⅰ级响应

当房屋市政工程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应急预案,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由市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同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协调市内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国家、省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事故的发展态势,动态调整响应级别。

4.4 先期处置

(1)一般(Ⅳ级)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属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当属地区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接报后,应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指挥部,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报告。

(2)较大(Ⅲ级)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属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预案,与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属地区政府立即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移交现场应急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发单位和属地区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省政府。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指挥协调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政府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4.6 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趋势、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域,指导疏散人员就地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2)抢险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科学施救。准确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处理。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迅速调集各类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或者对危险土方、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5)医疗救护。医护人员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6)现场监测。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情况,组织专家研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7)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8)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及时组织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造物的相关数据资料,以及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9)应急保障。结合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切断现场涉险区域的水电气供应,并根据情况及时恢复;抢修和保护因事故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基础设施,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0)环境监测。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专业机构,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11)家属接待。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

(12)新闻宣传。客观、正面、及时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事故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13)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7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后,应做到快速反应,务必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投注新闻,并根据处置进度和情况变化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较大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

4.8 响应结束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信息,经研判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受事故影响地区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干预和理赔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事发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2 事故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较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总结评估

各区政府根据事故等级,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应急保障及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5.4 恢复重建

(1)各区政府应当健全恢复重建机制,加大统筹力度,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受事故影响地区政府应当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通信、铁路、民航、海事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受损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6 保障措施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负责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保障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队伍保障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具备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名录储备工作,落实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合理确定队伍规模,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专业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打造"全灾种、大应急"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加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加强维修保养,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能随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6.3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全力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公众通信网络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应急运输保障建设,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装备的运输。各级公安部门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组织受事故影响人员的疏散。

6.5 资金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费用首先由事故施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经费,按照政府有关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6.6 水电气保障

各级水务、城管、电力等部门依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水电气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水电气供应安全可靠。施工单位按要求在工程施工现场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以及消防、给排水等设备,并加强安全运行检查。

6.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协助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做好治安管理各项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政府或现场指挥部部署要求,请求驻珠部队、武警部队予以支持。

6.8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保障机制,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做好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和心理干预等有关工作。

6.9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科学施救。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确保救援抢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救援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发动群众举报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健全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救援培训,提高本单位事故防控和应急处突能力水平。

7.2 预案演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并结合实际确定演练规模和参演部门、单位;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不断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7.3 责任与奖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赛事投注法规和实际工作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提请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本预案所称"区""区政府"包括"功能区""功能区管委会"。

本预案有关事故等级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9 附件

9.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一般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副指挥长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事故发生地区政府:负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和处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涉及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境内外网上舆情监测、处置及舆论引导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各区、各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灾后重建项目立项,积极协助向上争取资金支持。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指挥专用通信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负责保障该数字集群通信专网的频率安全。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疏散撤离人员、事故现场警戒、撤离区域治安管理;加强事故现场周边区域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事故所在企业做好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保障工作,依法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组织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抢险救援涉及的国土规划数据及技术支持,配合参与事故抢险有关协调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对事故造成的污染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协助组织做好污染物品清除。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控监测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指导事发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紧急运力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协助公安部门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高速公路;抢修和保护因事故破坏的交通设施,落实应急保供措施。

(14)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结合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协调供水公司切断现场涉险区域的供水,并根据情况及时恢复;协调有关单位按职责抢修和保护因事故破坏的供排水设施,落实应急保供措施。

(15)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做好伤员分检和救治统计。

(1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对事故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紧急处置,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17)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8)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参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

(19)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地下城镇燃气管线相关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结合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切断现场涉险区域的燃气供应,并根据情况及时恢复;抢修和保护因事故破坏的燃气管道设施,落实应急保供措施。

(20)珠海警备区:根据市政府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珠海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21)武警珠海支队:根据市政府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维持应急救援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

(2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4)珠海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结合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切断现场涉险区域的电力供应,并根据情况及时恢复;抢修和保护因事故破坏的供电设施,落实抢险现场电力应急保障。

(25)市通建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现场公众通信网络保障工作;抢修和保护因事故破坏的通信设施,落实应急保供措施。

(26)民航珠海空管站:负责协助应急救援所需人员、物资的紧急航空运输的计划申报和飞行指挥协调工作,以及空投所需通用航空力量的计划申报和飞行指挥协调工作。

9.2 现场指挥部及其内设工作组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及善后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事故应急处置的部署要求。

(2)统筹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及善后处置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救援过程重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3)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4)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驻珠部队和武警部队、中央驻珠单位,以及区政府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研究决定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决策。

(6)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并及时提请支援。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可以临时决定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应急救援风险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指导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装备;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调集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专家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房屋市政工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等。必要时,申请调用驻珠部队、省级应急救援队伍或其他地市救援力量。

(3)秩序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武警珠海支队、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统计上报经医疗机构救治的伤亡人员信息。

(5)信息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和通报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

(6)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电气、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及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对次生事故预防、抢险救援风险等情况进行研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

(7)资源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通建办,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企业,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临时安置救助被疏散群众,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等;组织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等抢修,做好抢险物资、工程机械等救援保障。

(8)救灾救助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做好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按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归还、补偿紧急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设施,落实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修复环境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等。

(9)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工作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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