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竞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竞竞猜水利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26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电竞竞猜水利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电竞竞猜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
电竞竞猜水利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制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专家组设置及职责
2.5 应急队伍及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内容要求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先期处置
4.3 处置措施
4.4 扩大响应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科技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水利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9.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分工
9.3 水利工程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9.4 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电竞竞猜水利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科学、有序、高效地处理水利工程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好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电竞竞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电竞竞猜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事故的应对工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电竞竞猜政府主持处置的水利工程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电竞竞猜内水利工程Ⅲ级(较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市政府主持处置的Ⅲ级以下事故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水利工程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电竞竞猜内水利工程Ⅳ级(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电竞竞猜内水利工程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9.1。
1.4 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类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本预案为《电竞竞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体系如下图所示: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利工程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水利工程事故按事故级别由市、区政府分级负责。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水利工程事故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水利工程事故后,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科学妥当。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制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框架下的水利工程事故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长,由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成立该专项指挥机构。各区政府可设立区级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水利工程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各辖区内由事故灾难导致的水利工程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在我市的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水利工程事故,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应在省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发生在我市的初判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水利工程事故,分别由市政府、各区政府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做好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珠海水控集团等组成。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 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下设市水利工程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工程应急办),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利工程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水利工程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2.2 市水利工程应急办职责:
2.2.2.1 应急响应期间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水利工程事故监测评估,组织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向市政府、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启动相关水利工程应急预案的建议。
(2)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3)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成员单位、专家组联络,及时传达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的指示。
(4)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水利工程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5)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2.2.2 日常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水利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水利工程抢险专家库,发生水利工程事故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及时抽调有关专家。
(3)负责市水利工程应急办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督办、检查各成员单位应对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初定事故单位责任人。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水利工程事故处置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成立本辖区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水利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备案;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水利工程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区级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负责较大及以上水利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在市应急委、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水利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水利工程事故的善后处置和修复工作;负责引导外部增援力量进入现场参与处置工作,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协助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救护工作等。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水利工程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水利工程事故的网络舆情监控,配合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水利工程事故相关有害信息,协助查处有关违法违规的属地网络平台。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确保应急物资和粮油、猪肉、食盐等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指挥专用通信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数字集群通信专网的频率安全。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水利工程事故现场的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为开展抢险救援开辟绿色通道;发生刑事案件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时,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事发地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有关部门广泛开展水利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各部门的依法行政,为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决策的应急措施提供法律意见。
(9)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水利工程事故常态管理相关的工作经费;根据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落实水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地的基础地理和区域性水文地质资料、事件影响范围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配合参与事故抢险有关协调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水利工程事故中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应急监测。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提供因水利工程事故造成损坏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的技术支持。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利工程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工作;负责接收、处理、通报水利工程事故信息,并发布相关应急指挥信息;牵头协调较大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指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因水利工程事故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做好稳定水利工程事故影响期间物资市场供应的保障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落实在水利工程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治工作,提出抢险救援中医疗卫生相关建议和意见。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水利工程事故信息;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调配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水利工程事故期间的物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惩处水利工程事故期间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协调特种设备专家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19)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组织处理水利工程事故;负责协调水利工程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负责为水利工程事故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21)珠海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参与事故中沉没在航道水域的船舶、设施、构筑物等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物体的打捞清除。
(2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水利工程事故引发的火灾实施扑救,参与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23)珠海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水利工程事故造成损坏的权属范围内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落实抢险现场电力应急保障。
(24)珠海水控集团: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水利工程事故造成损坏的供水设施的抢修、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落实抢险现场供水应急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设置及职责
2.4.1 专家组组成
由市水利工程应急办建立水利工程抢险专家库,发生水利工程事故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及时抽调有关专家,开展水利工程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4.2 专家组责任
(1)参与市水利工程应急办组织的专题研究等相关活动;
(2)研究分析水利工程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指导和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对水利工程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对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对策;
(4)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
(5)受市水利工程应急办的委托,提供技术支持。
2.5 应急队伍及职责
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抢险队伍由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公安、消防、交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供电、供气、供水等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抢险队伍的职责:在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后,根据水利工程事故的严重情况和抢险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配合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由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参与现场指挥,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研究救援方案,制定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抢险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尚未成立时,由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同志或事发单位负责同志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各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了解各自辖区内水利工程较大风险以上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收集、转发和上报,督促工程单位对办公场所、驻地环境、工程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和设备等。
3.1.2 工程单位预防工作
工程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部署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报备,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管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工程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造成水利工程事故因素的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水利工程事故的险情及重要信息。市水利工程应急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2 预警
3.2.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的水利工程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I级)为最高级别。
3.2.2.2 发布预警信息
(1)Ⅰ、Ⅱ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2)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3)Ⅳ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可以预警的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两级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水利工程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视情况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一般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2.2.3 采取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区、镇(街道)、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各级部门加强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措施执行到位。
3.2.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区两级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即按程序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内容要求
3.3.1 信息报告
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同志,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同志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如实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等区级相关部门和市水利工程应急办。
(3)事发地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市水利工程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1小时内如实报告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以及行业主管、应急管理、工程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等市级相关部门,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事故,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事故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国家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事故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已造成的影响,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相关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敏感性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按照水利工程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9.1)。
(1)四级(Ⅳ级)响应
当水利工程发生一般事故,市水利工程应急办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预案,并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工程应急办视情况派人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三级(Ⅲ级)响应
当水利工程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事故,市水利工程应急办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预案,并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水利工程应急办派人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现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安排、部署、跟踪、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相关应急工作情况。
(3)一级(Ⅰ级)、二级(Ⅱ级)响应
当水利工程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市水利工程应急办接报后,立即组织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事故达到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标准的,由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同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国家、省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后,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4。
4.2 先期处置
(1)一般(Ⅳ级)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属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当属地区政府或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事发单位负责同志应立即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接报后,应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以及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报告。
(2)较大(Ⅲ级)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属地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预案,与事发单位负责同志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市水利工程应急办。
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属地区政府立即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移交现场应急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单位和属地区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省政府。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处置措施
发生水利工程事故后,根据现场需要,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水利工程事故导致公路、水运设施无法正常通行,应及时对事故影响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2)设置警戒区域及维护现场秩序。应根据现场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水利工程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消防救援支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有关管线责任单位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由属地区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迅速调集各类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或者对危险土方、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5)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医疗急救单位应及时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受伤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6)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7)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8)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及时组织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造物的相关数据资料,以及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水利工程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管线设施损坏,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协调有关管线责任单位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11)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水利工程事故造成公共交通线路运行中断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2)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专业机构,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13)家属接待。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
(14)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4 扩大响应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态发展,事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上报。当事件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较大事故时,由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事故时,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对于四级(Ⅳ级)和三级(Ⅲ级)响应,市水利工程应急办根据掌握的信息,经研判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由市水利工程应急办向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对于一级(Ⅰ级)、二级(Ⅱ级)响应,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予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受事故影响地区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干预和理赔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事发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2 调查评估
应急状态解除后,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较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水利工程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5.3 恢复重建
后期恢复重建工作,应由各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另行实施,不纳入本预案范围。
6 应急保障
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负责落实应对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保障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水利行业重点做好队伍、资金、物资和科技保障。
6.1 队伍保障
(1)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统筹、协调、调动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2)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利工程沿线的抢险救援力量部署,要重视水利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6.2 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的事项按规定程序申请应急资金。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依法依规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6.3 物资保障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加强相关应急装备物资的储备,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4 科技保障
市水利工程应急办应建立水利工程抢险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主持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及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市水务局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将应急培训纳入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对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审查其安全生产培训记录。
7.2 预案演练
(1)市水利工程应急办应根据相关应急演练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检验应急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熟练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快速有效处置。
(2)各区政府应根据相关应急演练管理要求,适时组织本辖区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市水利工程应急办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1)建立健全事故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应对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激励广大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战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区""区政府"包括"功能区""功能区管委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水利工程事故:主要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坍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火灾、淹溺、触电、冒顶片帮、透水、爆炸等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2)市水务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水利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水利工程事故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水利工程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水利工程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水利工程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水利工程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水利工程事故(Ⅳ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分工
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传达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级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
(2)处置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事发地区政府和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抢险队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3)信息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水利工程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和通报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秩序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区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封锁、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好事故企业(单位)治安及救援工作秩序;开展交通管制,在事故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6)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及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研究救援技术措施;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7)资源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及生活保障,临时安置救助被疏散群众,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等。
(8)救灾救助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做好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按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9)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工作开展评估。
9.3 水利工程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9.4 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9.3 水利工程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9.4 水利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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