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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世界杯在线投注app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23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世界杯在线投注app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在线投注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


世界杯在线投注app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工作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库

2.5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3 应急搜救程序的启动和信息报告

3.1 应急搜救程序的启动

3.2 信息报告与内容要求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4.1.3 Ⅱ级响应

4.1.4 Ⅰ级响应

4.2 航空器搜救

4.3 现场处置

4.4 扩大响应

4.5 应急结束

4.5.1应急终止条件

4.5.2应急终止

4.5.3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5.4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安全保障

6.7人员防护保障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气象服务保障

6.10电力保障

6.11公共服务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 世界杯在线投注app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附件4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5 相关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世界杯在线投注app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本预案所称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是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飞行事故处置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民用航空器搜寻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5)《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6)《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7)《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8)《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1)《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世界杯在线投注app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世界杯在线投注app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搜寻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金湾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世界杯在线投注app珠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执行。

航空航天博览会相关的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按照航展应急救援总体预案执行。

航空器在遭受人为破坏、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处置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反恐预案执行。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世界杯在线投注app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体系如下图所示:

图1.4 预案体系架构图.png

图1.4 预案体系架构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级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详见附件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赛事投注和省、市关于应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统筹协调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较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全局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较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3)按照响应级别规定的职责,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资源。

(4)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驻珠军警部队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研究决定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政府决策。

(6)按规定配合国务院、民航局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

(7)按规定配合国务院、民航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开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

(8)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2.2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汇总、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3)配合民航局、省指挥部、航空器运营企业,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

(5)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6)组织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

(7)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3现场指挥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指派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的,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行使相关职责,并负责向到达后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移交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风险监测、处置救援、信息舆情、医疗卫生、秩序维护、专家咨询、资源保障、社会稳定、救灾救助、外事港澳台等工作组(各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3)。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事故发生后,区级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参与现场指挥,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库

市指挥部应当建立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专家库,根据需要及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专家队伍纳入市(区)应急管理专家体系。

2.5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本级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3应急搜救程序的启动和信息报告

3.1应急搜救程序的启动

接到民用机场或航空器运营单位报告、各级民航搜寻援救协调中心通报、省人民政府通知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市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报告、通报、通知的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到航空器迫降或失事地点,进行搜寻和救援。

3.2信息报告与内容要求

市指挥部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并进行必要核实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重要紧急情况时,可边报告、边核实,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信息: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及国籍;

(4)任务性质及航班号;

(5)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6)事故简要经过;

(7)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伤情况;

(8)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

(9)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10)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1)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市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敏感性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4.1.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飞行事故(Ⅳ级)时,事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应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飞行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视情况派人赶赴现场,督促和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飞行事故(Ⅲ级)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飞行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市、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安排、部署、跟踪、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相关应急工作情况。

4.1.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飞行事故(Ⅱ级)时,按《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处置,由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决策。市指挥部及时研判和启动本市Ⅱ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行动,并同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落实省指挥部各项工作指令,统一协调全市应急资源,必要时请求上级协调救援力量支援本市,防止事态扩大。

4.1.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时,按《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处置,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决策。市指挥部及时研判和启动本市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行动,并同国家和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落实上级指挥部各项工作指令,统一协调全市应急资源,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救援力量支援本市,防止事态扩大。

4.2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1)陆上搜救。

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市、区各部门对海上搜救机构的工作予以配合。

4.3现场处置

各有关单位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抢救幸存人员,疏散和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

(三)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相;

(四)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的财物;

(五)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六)消除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4.4扩大响应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态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须立即上报。当事故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结束

4.5.1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飞行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4.5.2应急终止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信息,经研判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4.5.3信息发布

根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飞行事故信息由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市指挥部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或透露有关紧急事件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飞行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组织,依据相关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2事故调查

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规定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配合。

5.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撰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结合实际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4恢复重建

受事故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修复受损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民用机场经营管理机构及民用航空器运营企业,加强各自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能随时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6.2资金保障

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民用机场经营管理机构及民用航空器运营企业,应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各项应急费用,配强配齐应急装备和物资。

6.3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配送保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运输运力的保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海事部门依职责做好海上交通组织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相关保障工作。

6.4通信保障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通信网络建设,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网络通畅,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医疗急救资源和公共卫生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开展伤员救治,在灾区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防和处置;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2)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3)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6.6安全保障

(1)事发地公安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秩序保障,立即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碍应急管理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和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现场和社会秩序。

6.7人员防护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和疫情传染风险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有关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为避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6.9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指挥部要求,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0电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电力保障体系。民用航空器运营企业、民用机场等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11公共服务保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水、电、气、煤、油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保障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水、用电、用气、用煤、用油的基本要求。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相关政府部门、民用航空器运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培训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加强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专项应急培训和管理,熟悉应急职责和应急程序,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自身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民用航空器运营企业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开展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协同处置、联合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在公共航空运输过程中,任何人自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到达目的地点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并导致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事故。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世界杯在线投注app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级标准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1) 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二、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

三、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较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

四、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附件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较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情引导等工作。

(2)市委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市遭遇事故的涉外处置工作。

(3)市委台港澳办: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涉及香港、澳门居民及台湾同胞的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指挥专用通信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现场的治安、道路秩序维护工作,为开展抢险救援开辟绿色通道;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应急救援过程中各部门的依法行政,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供法律支撑。

(9)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突发事件常态管理相关的工作经费;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事故所在企业做好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保障工作,依法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组织提供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抢险救援涉及的国土规划数据及技术支持,配合参与事故抢险有关协调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污染物清除、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提供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造成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的技术支持,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搜救情况速报;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工作;协助民用机场、民用航空器运营企业、相关部门,组织运力进行人员疏运、行李和货物运输等工作;组织应急运力,做好救援人员、应急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协调受事故影响市内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

(15)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供排水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做好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供排水管线的抢修工作。

(16)市商务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落实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治工作,提出抢险救援中医疗卫生相关建议和意见。

(18)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指挥部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19)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组织处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协调组织燃气管道的抢险、抢修工作。

(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引发的火灾实施扑救工作,参与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负责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22)珠海海事局:承担世界杯在线投注app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23)珠海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造成损坏的权属范围内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落实抢险现场电力应急保障。

(24)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电信网络通信设施。

(25)民航珠海进近管制中心和民航珠海空管站: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通报,发布珠海机场管理机构提交的因紧急情况影响机场运行的航行通告;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协助、指导民用航空器的应急救援。

(26)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总指挥指令,负责组织机场飞行区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先期救援工作,参与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先期救援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提供专业咨询和专业救援设施设备,参与、协助、指导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

(27)民用航空器运营企业:负责对伤亡人员的家属提供援助,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的旅客,向政府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组织提供民用航空器载运信息,参与、协助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

附件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传达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级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

(2)风险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对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水质、地质、疫情等危险源进行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指导协调事故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

(3)处置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海事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民航珠海进近管制中心、民航珠海空管站、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4)信息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在上级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和通报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

(5)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6)秩序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封锁、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好事发单位治安及救援工作秩序;开展交通管制,在事故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7)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及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8)资源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临时安置救助被疏散群众,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等。

(9)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

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10)救灾救助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按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按职责做好受事故影响人员安置和心理疏导救治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11)外事港澳台组

牵头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委外办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涉及香港、澳门居民及台湾同胞的有关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涉及外国公民、法人的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附件4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5

相关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备注

消防报警电话

119


公安报警电话

110


急救报警电话

120


世界杯在线投注app应急管理局

12119

0756-2155555

24小时值班

世界杯在线投注app卫生健康局

0756-2227814

24小时值班

世界杯在线投注app交通运输局

0756-6201258

(12328)

24小时值班

珠海海事局

0756-3339454

24小时值班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0756-8933962

9:00-12:00 14:00-18:00

(工作日)

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0756-2516860

9:00-12:00 14:00-18:00

(工作日)

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0756-2222257

24小时值班

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0756-7263731

9:00-12:00 14:00-18:00

(工作日)

金湾区应急管理局

0756-7263110

24小时值班

金湾区交通运输局

0756-7263860

9:00-12:00 14:00-18:00

(工作日)

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0756-2780098

(区总值班室)

9:00-12:00 14:00-18:00

(工作日)

斗门区应急管理局

0756-2780278

24小时值班

斗门区交通运输局

0756-2783479

0756-2783510

9:00-12:00 14:00-18:00

(工作日)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委会办公室

0756-3629800

9:00-12:00 14:00-18:00

(工作日)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应急管理局

0756-3629006

24小时值班

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0756-8820856

9:00-12:00 14:00-18:00

(工作日)

万山区应急管理局

0756-2126110

24小时值班

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0756-7771222

0756-7771555

24小时值班

民航珠海进近管制中心

0756-3327666

24小时值班

民航珠海空中交通管理站

0756-7772705

24小时值班

南航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0756-3333060

24小时值班

珠海航空有限公司

13926925110

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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