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球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3〕166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真人体育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滚球投注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真人体育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真人体育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好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科学、有序、高效地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好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1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
(1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广东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7)《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8)《真人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真人体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真人体育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应对工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真人体育政府支持处置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真人体育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Ⅲ级(较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市政府支持处置的Ⅲ级以下事故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真人体育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Ⅳ级(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类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本预案为《真人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体系如下图所示:

图1.4 预案体系架构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按事故级别由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后,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科学妥当。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制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区两级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机制,明确应急工作职责。
市应急委为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第一主任由市委书记兼任,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兼任。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市应急委成员名单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按程序报市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市应急委名义发文确定。
2.2 专项指挥机构
设立市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职责的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赛事投注和省、市关于应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统筹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较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全局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较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3)按照响应级别规定的职责,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资源。
(4)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驻珠部队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参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研究决定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政府决策。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7)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2.3 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协调、组织事故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
(3)汇总、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5)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
(6)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7)组织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
(8)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名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处置救援、信息舆情、医疗卫生、秩序维护、专家咨询、资源保障、救灾救助、外事台港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3)。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事故发生后,区级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参与现场指挥,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库
市指挥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防范与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及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专家队伍纳入市(区)应急管理专家体系。
2.6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对跨区建设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合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应急联动,必要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统筹应急指挥,共同做好跨区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7 项目单位应急组织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牵头建立健全内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施工单位要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各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各自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较大风险以上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收集、转发和上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和设备等。
3.1.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部署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报备,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造成事故因素的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
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按各自职能做好风险监测工作,指导、协调对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水质、地质、疫情等危险源进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指导协调事故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2 预警
3.2.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I级)为最高级别。
3.2.2.2 发布预警信息
(1)Ⅰ、Ⅱ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2)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3)Ⅳ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两级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视情况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2.2.3 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队伍、专业机构、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输油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性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区、镇(街道)、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各级部门加强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措施执行到位。
3.2.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内容要求
3.3.1 信息报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如实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等区级相关部门和市交通运输局。
(3)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1小时内如实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以及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程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等市级相关部门,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市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国家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事故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已造成的影响,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敏感性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按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4.1.1 四级(Ⅳ级)响应
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发生一般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相关预案,并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人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1.2 三级(Ⅲ级)响应
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相关预案,并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安排、部署、跟踪、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相关应急工作情况。
4.1.3 一级(Ⅰ级)、二级(Ⅱ级)响应
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事故达到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标准的,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同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国家、省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后,市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5。
4.2 先期处置
(1)一般(Ⅳ级)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属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当属地区政府或市指挥部到达现场后,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接报后,应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2)较大(Ⅲ级)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属地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预案,与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属地区政府立即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移交现场应急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单位和属地区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省政府。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处置措施
发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后,根据现场需要,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建立健全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管制保障制度,建立沟通和联动机制。因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公路、水运设施无法正常通行,应及时对事故影响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应根据现场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消防救援支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有关管线责任单位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由属地区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迅速调集各类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或者对危险土方、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5)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医疗急救单位应及时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受伤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6)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7)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8)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及时组织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造物的相关数据资料,以及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管线设施损坏,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协调有关管线责任单位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11)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造成公共交通线路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2)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专业机构,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13)家属接待。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
(14)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典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其他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见附件7、8。
4.4 扩大响应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态发展,事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上报。当事件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较大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事故时,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
4.6 应急结束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信息,经研判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受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干预和理赔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事发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2 调查评估
(1)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指挥部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较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3 恢复重建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恢复重建机制,加大统筹力度,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受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建设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通信、铁路、民航、海事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受损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6 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负责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保障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队伍保障
(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原则。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调动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2)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沿线的抢险救援力量部署,要重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4)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务、水文、气象、电力、通信等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建设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5)驻珠军警部队、民兵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市、区应急委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完善军警部队、民兵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军地间应急相关信息共享制度,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6)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7)社会应急力量是市、区应急力量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重要辅助力量。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应急力量相关扶持赛事投注,按照培育、发展、规范、提高的工作原则,引导、培育和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广泛宣传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氛围。
6.2 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的事项按规定程序申请应急资金,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3)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4)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支持保险企业创新开发相关应急险种,推动为各类应急队伍购买应急救援相关保险。
6.3 物资保障
(1)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加强相关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必要时可与有关企业达成意向,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根据自身应急救援工作需求,按照平战结合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运用应急物资管理平台,随时掌握可用于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应急装备找得到、调得动、用得上。
(3)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相邻地区有关部门、部队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4)必要时,市、区应急委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
6.4 科技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市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支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及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2)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应急科技项目攻关;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鼓励和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防护、监测预警、处置救援的关键技术和装备。
(3)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深度融合,建立覆盖全域的监测预警体系,建成天地一体的应急通信网络,构建先进强大的应急数据支撑体系,打造智慧协同的应急业务应用体系,全面提升监督管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救援处置、资源保障等应急管理能力。
(4)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建设部署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保障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充分依托政府办公系统和专业系统资源,规范技术标准,整合各部门(单位)专业资源,推进省、市、区三级应急指挥平台与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的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掌握本市医疗急救资源和公共卫生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开展伤员救治,在灾区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防和处置;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2)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3)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4)各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机制,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市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公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海事部门依据海上救援中心的职责做好海上交通组织保障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6.7 秩序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秩序保障,立即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碍应急管理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和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现场和社会秩序。
6.8 人员防护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和疫情传染风险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有关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赛事投注支持。
(3)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为避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 公共设施保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水、电、气、煤、油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保障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水、用电、用气、用煤、用油的基本要求。
6.12 联动保障
对跨区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有关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合作机制,并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6.13 电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电力保障体系。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14 通信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建立并完善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与建设单位互联互通、应急信息共享、统一高效的保障机制和平台,规范信息获取和发布程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市、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或案例讲解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7.2 预案演练
(1)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相关应急演练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检验应急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熟练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快速有效处置。
(2)各区政府应根据相关应急演练管理要求,适时组织本辖区在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实时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激励广大应急战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区""区人民政府"包括"功能区""功能区管委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主要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坍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火灾、淹溺、触电、冒顶片帮、透水、爆炸等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分工
4.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5.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6.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风险评估
7.典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8.其他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9.相关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10.规范化文本
附件1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Ⅳ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附件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较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情引导等工作。
2.市委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市遭遇事故的涉外处置工作。
3.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及香港、澳门居民及台湾同胞的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指挥专用通信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负责保障该数字集群通信专网的频率安全。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的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为开展抢险救援开辟绿色通道;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应急救援过程中各部门的依法行政,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供法律支撑。
9.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常态管理相关的工作经费;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事故所在企业做好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保障工作,依法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组织提供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涉及的国土规划数据及技术支持,配合参与事故抢险有关协调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中污染物清除、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提供因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造成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的技术支持,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灾情速报,参与做好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应急运力,做好受影响人员、应急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中所管辖受影响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恢复;协调受事故影响市内公路、水运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
15.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供排水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做好因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供排水管线的抢修工作。
16.市商务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信息及保障。
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落实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治工作,提出抢险救援中医疗卫生相关建议和意见。
18.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指挥部做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特种设备专业救援队伍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20.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组织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协调组织燃气管道的抢险、抢修工作。
21.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电信网络通信设施。
2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负责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23.珠海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参与突发事件中沉没在航道水域的船舶、设施、构筑物等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物体的打捞清除。
2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引发的火灾实施扑救工作,参与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25.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航标处:对辖区航道的航标、通航建筑物等航道设施进行管理,确保航段船舶通航安全。
26.珠海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权属范围内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落实抢险现场电力应急保障。
附件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分工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传达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级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
2.处置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3.信息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和通报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秩序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封锁、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好事发单位治安及救援工作秩序;开展交通管制,在事故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6.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及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7.资源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临时安置救助被疏散群众,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等。
8.救灾救助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做好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按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9.外事台港澳组
牵头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委外办。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及香港、澳门居民及台湾同胞的有关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中涉及外国公民、法人的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10.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工作开展评估。
附件4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5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6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风险评估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主要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其他爆炸、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1.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施工过程中可能由违反操作规程、施工人员协调和配合不当,工器具、施工材料等放置不稳等,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2.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
原材料、工器具的运输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但同时也是一个潜在的安全风险来源,由于施工现场环境复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导致建构筑物的毁坏和周边作业人员受伤、死亡。
3.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
作业人员操作施工设备时,如果不熟悉操作规程或不慎操作,施工设备的防护措施或装置失效等,可能导致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4.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施工过程使用了起重设备,如果起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操作规程,起重设备未定期检测,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效等,可能发生起重伤害事故。
5.触电
施工过程使用了电气设备,还可能有临时用电作业,如果电气设备质量不佳、绝缘性能不良或运行不当、维修不善导致绝缘老化破损或设计、安装不规范,安全净距不足,或违章操作,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6.淹溺
临水作业时如果违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不当或防护装置缺失,可能发生淹溺事故。
7.火灾、其他爆炸
施工过程使用了乙炔、氧气、油漆等易燃物品,遇火源、热源可能发生火灾,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可能引起爆炸。
8.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直梯、斜梯、防护栏杆、作业平台的防护措施不当和防护装置缺失等,施工人员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
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
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坍塌事故,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10.冒顶片帮
冒顶片帮是指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
地下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11.透水
坑道作业时因涌水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12.放炮
放炮是指由爆破作业引起的伤害事故,包括因爆破引起的中毒。
施工过程进行爆破作业,如果违规操作、防护措施不当或防护装置失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13.火药爆炸
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施工过程的爆破使用到炸药,炸药如果运输、储存和使用操作不当会造成爆炸事故。
14.容器爆炸
容器爆炸是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施工过程使用的乙炔、氧气等钢瓶属于压力容器,如果压力容器存在缺陷或破损,或压力表、安全阀损坏未及时校验维修,作业人员操作不当等,可能发生容器爆炸事故。
15.中毒和窒息
施工人员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或受限空间,可能造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的事故。
附件7
典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风险进行分析,桥梁支架坍塌事故、基坑坍塌事故、施工驻地地质灾害、隧道冒顶片帮事故、隧道透水事故、隧道塌陷事故等是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的典型事故类型。
1.典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分类
(1)桥梁支架坍塌事故:指桥梁支架在搭建过程中未按标准施工或所受外力超过支架承载力范围,而发生的坍塌事故。通常因坍落物自重大,影响范围大,往往伤害人员多,后果严重,容易造成重大或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2)基坑坍塌事故:桥梁、码头、隧道在基坑施工过程中由于土体承载力不足、支护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坍塌事故。一般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容易造成重大或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3)施工驻地地质灾害:不良地质引发的对施工工地、施工道路和施工临时驻地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施工驻地地质灾害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种。一般发生迅速,后果严重,容易造成重大或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4)隧道冒顶片帮事故: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围岩风化、岩体破碎、施工中拱顶崩落掉块等,易导致冒顶片帮事故。
冒顶片帮事故易发生在隧道半成洞(未完成二衬施工)地段或掌子面。隧道安全事故以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率为最多,大冒顶多为群死群伤,危害性极大。
(5)隧道透水事故:隧道施工中由于防治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快速涌入隧道内,造成作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水灾事故,通常称为透水事故。"富水、高压、不良地质"三者不利组合是诱发透水事故的主要地质条件,此外透水事故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巨大、造成人员伤亡多、经济损失大等特点。
(6)隧道塌陷事故: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尤其是盾构隧道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突变导致出渣量超大形成空洞、大量失水引发地面下沉、气压泄漏导致土压失衡等,造成盾构隧道上方地面塌陷、建构筑物变形损坏等的事故。
隧道塌陷事故易发生在隧道掌子面或掌子面前方或盾尾地面范围。事故往往造成盾构隧道上方土体下沉开裂、地表坍塌、建构筑物变形损坏、管线破裂、道路塌陷中断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巨大、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和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等特点。
2.不同典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重点
(1)支架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①在救援前,一定要确保没有第二次坍塌或有坍塌时也影响不到营救范围时才能进行抢救人员的行动,避免二次坍塌造成对救援人员的伤害。
②查明支架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③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④迅速组织撤出事故核心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⑤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采取机械和人工相结合的办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抢救中如遇到坍塌巨物,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吊运。在接近受困人员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改用人工扒物,防止误伤受困人员。若有人员落水应立即搜救、打捞,抢救溺水人员。
⑥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事故核心区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造成事故扩大或升级。
⑦对有可能再发生坍塌的地方采取必要的加固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
⑧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2)基坑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①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基坑边坡支护形式及相关气候条件。
②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基坑坍塌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论证。
③查明基坑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④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危石等。
⑤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⑥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⑦迅速组织撤出事故核心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⑧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⑨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造成事故扩大或升级。
(3)施工驻地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①掌握发生事故的施工驻地周围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周边环境。
②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针对地质灾害发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措施。
③对受地质灾害影响区域设置警戒,对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加强保护,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④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论证。
⑤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设备物资保障。
⑥迅速组织撤离受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及居民,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⑦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⑧已撤离的作业人员及居民不得回到受地质灾害影响区内取财物。
⑨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地质灾害发生区域内土体、水质变化状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隧道冒顶片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①查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施工进展情况、施工方案及设计参数、周边环境。
②调用隧道内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数据图像,查明事故发生区域位置、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员数量和可能位置。
③保持隧道内的正常通风,启用施工压风、供水管道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④明确冒顶片帮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相应的救援专家。
⑤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⑥迅速组织撤出事故核心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⑦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⑧抢救中,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⑨抢救中,禁止用爆破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顶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⑩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隧道拱顶及两侧边墙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隧道拱顶再次塌方的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隧道透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①查明隧道发生透水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岩性特征、地质构造特征、周边有无采空区及地表环境条件。
②查明隧道作业面、积水区施工进展情况及设计支护参数、隧道内主要排水设备情况。
③依据监测系统、现场勘测和相关人员报告,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核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
④保持隧道内的正常通风,启动施工压风管道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⑤判明水源情况,适时关闭隧道防水闸门,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水位上升高度决定是否切断事故影响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
⑥编制透水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论证。
⑦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⑧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设备物资保障。
⑨迅速组织撤出事故核心区的人员,并明确受透水威胁所有人员安全撤退路线。
⑩确定受困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⑪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隧道外部水系变化情况及隧道内抽排水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隔断地表水系向隧道内持续涌水的通道。
(6)隧道塌陷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①查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盾构施工参数和出渣量情况、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损坏情况、地表沉降情况、地下空洞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和周边环境条件等。
②根据现场塌陷事故情况,迅速组织疏散事故影响区域人员,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封闭相关交通路口和人行通道,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③依据监测系统、现场勘测和相关人员报告,确定塌陷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核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
④保持隧道内的正常通风,启动施工压风管道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⑤编制塌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论证。
⑥确定受困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⑦制订现场监控量测方案,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地面沉降等进行加密监测。
⑧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按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对受损建构筑物和塌陷地表进行加固处理,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⑨在抢险、救援、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测、监视隧道和地表变化及人员活动情况,注意观测和分析研判再次塌陷的预兆,防止二次塌陷引发次生灾害。
附件8
其他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1.起重伤害事故
(1)突然停电等情况使司机或作业人员被困高空时的紧急处置
①现场警戒和隔离。根据现场情况实施区域隔离,并保证救援通道畅通。
②迅速调集液压升降平台等设备或经由高空通道抵达被困人员位置,帮助被困人员脱离危险区域。如有人员受伤,可视具体情况,用安全绳吊放或其他方法转移伤员。
③如有危险吊具或吊装物时,应视情况切换备用电源或固定吊物位置。
④救援设备操作人员应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登高作业证的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员高空坠落。
⑤高空、地面抢险人员应统一指挥,协调行动,根据情况地面可设防止被困人员及施救人员高空坠落的保护措施(充气减震垫、防护网等)。
(2)起重机倾翻、折断、倒塌时的紧急处置
①根据现场情况,对现场进行警戒和隔离,并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避免坠落物伤害继续扩大和无关人员影响现场救援工作。
②采用有效的通信手段(广播、话筒等)立即通知现场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及时组织疏散和撤离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③由专业抢险人员利用必要的设备设施(汽车起重机、叉车、气割机、千斤顶等)移开倒塌物体搜救受伤人员。
④抢险救人时,现场应有技术专家(人员)进行指导,先切断危险电源、水源、气源,撤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并由指挥人员统一指挥,在抢救的同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的危险状况(空中物品、电缆、电线、锐器、火源等)进行监控,确保施救人员的安全。
⑤搜救伤员时,如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应尽量避免对伤员造成二次伤害。
(3)起重机碰撞挤压时的紧急处置
起重机在维修、吊装及运行过程中碰撞挤压作业人员时:
①立即停机或实施反向运行操作,应急救援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空中物品或吊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②抢险人员穿戴必需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滑鞋等),进入危险区域救出伤员,若伤员挤压在物件中无法脱身,应采取其他必要的手段(叉车、气割机、千斤顶等)实施救援。
(4)起重机吊具或吊物伤人时的紧急处置
①根据现场情况,对现场进行警戒和隔离,并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避免坠落物伤害继续扩大和无关人员影响现场救援工作。
②采用有效的通信手段(广播、话筒等)立即通知现场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及时组织疏散和撤离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③紧急抢险救出伤员。
④由专业抢险人员利用必要的设备设施(汽车起重机、叉车、气割机、千斤顶等)移开倒塌物件搜救受伤人员。
⑤抢险救人时,现场应有技术专家(人员)进行指导,先切断危险电源、水源、气源,撤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抢救的同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的危险状况(空中物品、电缆、电线、锐器、火源等)进行监控,确保施救人员的安全。
⑥搜救伤员时,一般不宜使用大型机械设备,以免对伤员造成二次伤害。
2.触电事故
(1)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现场人员迅速进行抢救,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2)如果事故现场离电源开关较近,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事故现场离电源开关太远,不能立即断开,现场人员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杆或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之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因抽筋而紧握电线,可用干燥的木柄斧、胶把钳等工具切断电源线,或用干木板、干胶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尽快在现场进行救护,搬运中也要注意触电者的变化,按伤势轻重采取不同的救护方法:
①如触电者呈一定的昏迷状态,还未失去知觉或触电时间较长,则应让他静卧、保持安静、在旁看护并请医生诊断治疗。
②如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还有呼吸和心脏跳动,应使他舒适地静卧及解开衣服,让他闻点氨水或在他身上泼点冷水摩擦全身,使他发热。如天冷还要注意保温,同时迅速请医生诊治;如发现呼吸困难或逐渐衰弱并有痉挛现象,则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
③如触电者呼吸、脉搏、心脏、均已停止,也不能认为已经死亡,必须立即人工呼吸和供氧,进行紧急救护。同时请医生抢救。
(4)注意事项
①未采取绝缘措施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接触触电者的皮肤和潮湿的衣服。
②严禁救护人员直接用手推、拉和接触触电者,救护人员不得采用金属或其他绝缘性能差的物体(如潮湿木棒、布带等)作为救护工具。
③如果触电者触及段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线路无电之前,救护人员不可进入断线落地点8~10m的范围,以预防跨步电压触电。若要进入此范围,救护人员应穿上绝缘靴方可接近触电者。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应迅速将其带至8~10m以外立即开始触电急救。
④当触电者位于高位时,应采取措施预防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坠地摔伤或摔死(电击二次伤害)。
⑤夜间发生触电事故,应考虑切断电源后的临时照明问题,以利救护。
3.高处坠落事故
(1)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现场人员迅速进行抢救。
(2)检查现场是否安全,再进行施救,如:现场上方是否有坠物可能、有无裸露电线、电源是否断电、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等。
(3)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施救,采取临时包扎、止血等操作。人员器官或肢体如果受伤脱离躯干,应对受伤部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待后期再植。
(4)应急救援人员、医护人员到场后,应做好配合工作。
4.火灾事故
(1)油气管道泄漏引起火灾
①应第一时间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向事故所在区域的油气管道输送油气,防止事故扩大。
②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隔断、封堵泄漏源,防止事故蔓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油气蔓延,现场应严格控制火源。
③如果泄漏的油气管道周边还有其他管线,为防止火焰及其辐射热威胁附近管线的安全,现场应急人员应加强着火管道的冷却;开挖时须派专人密切关注地下管网情况,防止机械开挖时破坏其他管线、电缆等。
④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物进入附近水源、河涌、下水道等场所。
⑤确定事发地点周边区域易燃、易爆物质的分布和数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转移、冷却等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确定事发地点周边区域居民区、学校、商场、车站、地铁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地点,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群。
⑥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周边道路、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戒线,阻止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安排人员在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及禁止无关人员进行危险区域;已进入危险区域的车辆,应马上熄火,车上人员应尽快撤离;如果车上载有易燃、易爆、有害物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疏导车辆和疏散人员的工作。
(2)易燃易爆物品火灾
①确定事发地点周边区域易燃、易爆物质的分布和数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转移、冷却等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
②根据易燃易爆物品的理化特性、消防方法,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减少和阻止火灾的蔓延、扩大。
③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附近水源、河涌、下水道等场所。
④确定事发地点周边区域居民区、学校、商场、车站、地铁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地点,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群。
⑤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周边道路、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戒线,阻止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安排人员在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及禁止无关人员进行危险区域;已进入危险区域的车辆,应马上熄火,车上人员应尽快撤离;如果车上载有易燃、易爆、有害物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疏导车辆和疏散人员的工作。
5.中毒和窒息事故
(1)应急救援人员应使用检测仪器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气的含量进行检测,对有限空间也可采用动物(如白鸽、白鼠、兔子等)试验方法或其他简易快速检测方法作辅助检测。
(2)根据测定结果采取加强通风换气等相应的措施,在有限空间的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3)抢险人员要穿戴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呼吸器、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工作鞋、安全绳等),系好安全带,以防止抢险救援人员受到伤害。
(4)在有限空间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应使用12V以下安全行灯,照明电源的导线要使用绝缘性能好的软导线。
(5)发现有限空间有受伤人员,用安全带系好被抢救者两腿根部及上体妥善提升使患者脱离危险区域,避免影响其呼吸或触及受伤部位。
(6)抢险过程中,有限空间内抢险人员与外面监护人员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并确定好联络信号,在抢险人员撤离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救出伤员后,将伤员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根据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急救,并视实际情况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6.淹溺事故
(1)发现溺水者后,立即抛出救生圈或利用绳索、竹竿、木板等,把落水者拖上岸。
(2)淹溺者被救上岸后,要迅速清除其口、鼻内的泥沙、水草或其他堵塞物。
(3)在专业人员未到现场前,视情况对溺水者采取急救措施(如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术等)。
(4)立即送医院救治。
附件9
相关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附件10
规范化文本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接警记录表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接警记录表
共 页,第1页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事故接警记录表
共 页,第 页
宣布预案启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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