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线投注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的投注解读
根据国务院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的要求以及我市2015年投注报告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9月在全市范围正式实施"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为规范"一照一码"登记工作,明确"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效力,我办制定了《在线投注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公众及各有关单位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根据《体育投注平台办公室关于做好投注规则投注解读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4〕136号)的有关要求,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三证合一"首次进入公众视线。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作投注报告时也再度要求逐步实现"三证合一"。而此番明确给出时间表,充分表明了政府简政放权的力度和决心。"三证合一"的推进,将有效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手续,极大地激发创业热情,同时也是对社会创业环境的涵养和优化。
二、制定依据
(一)《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五)《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内容涉及"一照一码"含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组成和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二维码;"一照一码"商事登记的申请、信息采集、核准、发照和换照;"一照一码"商事登记的信息推送、认领及公示和公章刻制等方面。
(一)第一、二条主要阐明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二)第三条是对"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解释,明确这一制度是指将由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为商事主体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将商事主体相关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在线投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实现多部门信息推送、信息认领、数据共享的登记制度。
(三)第四、五条是对政府为"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以及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进行明确。
(四)第六条是关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说明。2013年3月1日起,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在线投注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横版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种,由注册号、记载事项、提示栏、登记机关等部分组成。2014年2月17日,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为竖版,照面版式统一为一种,设有正本和副本。照面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打印注册号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实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虽然工商总局考虑到在线投注试点情况,未强制要求在线投注启用全国新版营业执照,但考虑到商事主体对外经营活动的便利性,我们决定借"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机,主动向工商总局新版营业执照靠拢,使用新版营业执照的版式和类型。同时,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明确"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记载事项、提示栏、二维码、登记机关等
(五)第七条是"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未在全国全面实施前,为保护珠海试点地区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方便商事主体办理相关事务,我们明确了关于营业执照应用的条款,即对按照"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申请登记的商事主体,相关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商事主体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办理相关事务的,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
(六)第八条是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统一代码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和全覆盖等主要特性。同时,还规定统一代码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先按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足量、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
第九条主要明确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上二维码的功能。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主要是关于设立前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信息采集、登记申请及核准。因"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目前涉及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六个部门,市商改办在2015年6月开始协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人员成立专责小组,组织人员集中办公。主要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申请表格的基础上,设计整合申请表格,增加附表,明确材料文书提交要求。公安、人社、质监、税务等部门所需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由申请人在办理"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时,在附表中一并申报。仅附表中商事主体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因不涉及工商部门登记业务,所以各相关部门应开通申办渠道,由商事主体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同时,为了给商事主体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化,《办法》将原计划2016年推行的全程电子化工作与"一照一码"工作统筹通盘考虑,提前推进商事主体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网上识别的全程电子化工作,开发全程电子化系统和个体户手机办理系统,使得全程电子化工作提前到今年完成。
第十五条主要是关于执照换领。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了执照换领工作以及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在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前后的法律地位。
(十)第十六条主要是关于本办法施行前登记且未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申请注销的,考虑到这部分商事主体未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所以按原注销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十七、十八条主要是关于商事登记簿公示以及商事主体相关信息的推送和认领。商事登记机关将公安、人社、质监、税务等部门所需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公安、人社、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对共享的信息进行处理。
(十二)第十九条是关于公章刻制。为了给商事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办法》规定了商事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填报申请公章刻制的相关信息,由商事登记机关推送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将信息发送给指定的刻制单位,商事主体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直接到刻制单位领取公章,由刻制单位将公章信息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不需要商事主体来回奔波。
(十三)第二十条是关于档案管理。商事主体申请"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提交的纸质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收取和保管。
(十四)第二十一条是关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效力认可。《办法》对"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强调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对于银行、海关、行业协会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对"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原需凭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办理的事项,在商事主体提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不得要求商事主体再提供上述原有证(照)。同时也提出了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应当做好实施"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过程中相关制度、管理措施及技术支持的配套衔接工作的要求。
(十五)第二十二条是关于导办服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商事登记便利化要求,建立"互联网+"登记服务模式,为商事主体提供多渠道信息咨询、登记申请、申办引导等商事登记导办服务。同时,鼓励支持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参与志愿活动,为商事登记提供咨询、导办等便利化服务。
(十六)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在线投注自2013年3月1日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始终未纳入商事主体范畴,未实行商事登记。《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中编码第二部分的机构类别代码,明确指出"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鉴于试点工作尽最大程度接近国家顶层设计以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市场主体提供最大便利化的双重考虑,《办法》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施行时间。
在线投注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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