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投注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批外地农民先后到我市耕种农田,自愿与引进单位、镇、村以书面方式订立农田代耕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成为散布在我市的一个特殊群体—代耕农。代耕农远离家乡到我市,对于促进珠海的农业发展,避免大量耕地荒芜,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耕地被征收或收回,绝大部分无地可种的代耕农却继续留在珠海。
1989年,我市出台了《滚球投注外来代耕农管理暂行规定》(珠府字〔1989〕37号),对代耕农问题,制定过相应的管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代耕农的户口、身份、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的生活,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
为妥善解决我市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2014年1月16日,我市成立市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制定了《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全面加强和推动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工作。经多次到我市斗门、金湾等区调研,并赴我省中山、佛山等兄弟城市调研学习其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先进经验,我市制定了《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广东省农村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四)《滚球投注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电竞竞猜令第60号)
(五)《滚球投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电竞竞猜令第84号)
(六)《滚球投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电竞竞猜令第94号)
(七)《滚球投注外来代耕农管理暂行规定》(珠府字〔1989〕37号)
(八)《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的若干意见》(珠府〔2012〕147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四大方面内容,共八个部分:
(一)强化工作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
由于解决代耕农问题赛事投注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且我市各区代耕农的具体情况各有差异,《指导意见》提出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尊重历史、以人为本"工作原则,明确区政府(管委会)是工作责任主体,市、区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具体体现在《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二)统一代耕农身份界定并提出入户措施。
由于我市各区、各时期并没有统一、详细和权威的关于代耕农的概念界定,准确统计人口数量难度较大。在此前调研过程中,根据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统计上报的情况看(不含横琴新区),1978年至2003年2月28日期间,边远山区及周边省市共有约5271户、14730名外地农民(含代耕农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先后到我市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替人耕种土地。其中香洲区130户、567人,金湾区548户、2468人,斗门区638户、2683人,高新区523户、2455人,高栏港区3432户、6557人。上述代耕农中,约有2600户、5385人(绝大部分属于早期到珠海代耕的外地农民)已办理珠海入户手续,没有办理入户手续的有2671户、9345人。
《指导意见》本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解决问题的原则,按照我市历史上有关代耕农赛事投注的规定,首次统一了代耕农的概念为"代耕农是指在1978年至2003年2月28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期间,从本省其他市县或周边省份雇请到本市农村或引进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批准与引进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自愿与镇、村等订立协议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含已入珠海农村户籍人员)农业户籍人员。"
将2003年2月28日作为判别代耕农代耕时间的终止时间点,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承包当事人的行为,就从根本上巩固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进而历史上的代耕关系也随之灭失。
此外,为了赛事投注的持续性,参照《滚球投注外来代耕农管理暂行规定》(珠府字〔1989〕37号)的有关条款,在对代耕农的定义中,延续了与引进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原在珠海从事代耕的相当一部分群体,已通过购房入户、积分入户等多种形式,已在原户籍所在地将原有农业户籍转变为城镇户籍,不符合农业生产的身份条件,如放开身份限制,必然会导致部分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农人员申请享受代耕农赛事投注,要求成为珠海户籍,为我市社会保障增加压力,所以在《指导意见》再一次明确代耕农的身份为农业户籍人员。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新入户须同时具备的6个条件,并分类提出历史上已解决入户的代耕农"按原规定管理"原则和新批准入户"一次性解决"原则。
具体体现在《指导意见》第二、三部分。
(三)多措并举解决代耕农居住问题。
《指导意见》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代耕农搭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情况作详细调查,区别不同情形予以保留或清拆。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历史上户口已迁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代耕农,其原已自建的房屋,仍按照我市现行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赛事投注管理规定办理。
对于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代耕农,《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多种方式以解决其居住问题,包括参照我市非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的建房管理规定,另外对于无房的代耕农,还可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安排解决。
具体体现在《指导意见》第四部分。
(四)创新思路,妥善解决代耕农长远生计保障。
《指导意见》依法依规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代耕农的权益。
对《指导意见》实施前,已入户的代耕农,提出原则上按照原有的约定条件和现行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指导意见》实施后,新入户的代耕农,明确其身份为"非农业"户口,不属于代耕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被征地农民赛事投注,不享有在村(居)分配宅基地建房及参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分配的资格。
通过分门别类的处理方式,既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本地村民的利益,减少了矛盾,也保障了新旧代耕农的利益。
同时,《指导意见》中要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代耕农老有所养,并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有效解决代耕农子女的就业发展问题。
具体体现在《指导意见》第五、六、七部分。
此外,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使《指导意见》实施后,更具有可操作性,《指导意见》第八部分,规定了完成时间节点,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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