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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体育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真人体育金湾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ZJFGS-2026-02


西城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各单位:

现将《真人体育金湾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反映。



真人体育金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


真人体育金湾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建设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真人体育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7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住房建设,包括新建、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异址新建、修缮住房等活动。

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坚持规划先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保障安全,尊重农村公序良俗。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等。

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等。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按金湾区农房风貌提升要求进行农村住房设计、质量验收和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实施乡村建设工匠制度。

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

镇人民政府负责报送宅基地用地需求和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内部分工和执法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及宅基地违法查处相关工作。

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宅基地管理主体,按照成员集体意愿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人权利,根据本村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和村民用地建房的管理制度,配合镇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权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区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赛事投注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计划用地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办理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结合村庄发展、宅基地现状、农村人口发展变化和村民居住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农村居住用地规划界线,合理预留村民用地建房空间,优化村庄布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本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要求。

重点发展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处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其他村庄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明确村庄建设边界以及"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纳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住房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选址管控要求,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界限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容易发生的危险区域;

(六)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农村住房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申请

第十条真人体育新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不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出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具体用地面积标准,可以由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确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可以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建房、多户联合建房等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提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且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将村内空闲宅基地调整安排给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使用。

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村庄,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赛事投注执行。

第十户籍在或曾经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房:

(一)因结婚或者30周岁以上未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户籍地和本集体内均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四)原有唯一住宅需要另择地址建房且承诺原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分户条件和"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得以取得公安机关单独立户作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的前置条件。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住房:

(一)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二)无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合法取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多处住房的,只能选定其中一处住房进行重建或改扩建并冻结其他住房再建设(鼓励自愿退出其他宅基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住房,应当按照新申请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外立面整体风格,且方案符合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的合法建筑,对建筑外墙(含屋面)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和防水等改造整治项目,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考虑农村村民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住房位置的道路出入、通风采光等规划要求及原有占地面积,可适当调整住房建设界址。

第十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房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家庭全体成员同意由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书面材料;

(四)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新分户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材料;

(五)家庭户口簿中的户主页、家庭成员页、本人页复印件;

)涉及异址新建的,需另外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为方便村民报建,各镇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提供便利服务,可预交村民建房全流程所需的下列申请材料:

(一)拟选用的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

(二)拟选用的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设计的施工设计图、拟委托的承建方信息(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或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拟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多户联合建房的,由联合建房的农户按照前款要求共同提出申请。

真人体育推广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村民建房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制度。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十各镇、村应依托真人体育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宅基地线上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除外)或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

(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

(四)按照"建新拆旧"方式申请异址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七)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货币补偿或其他合理安置的;

(八)已参与农村集中建房,住房权益已得到保障的;

(九)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一户合法拥有不相连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宅基地面积合计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不视为"一户多宅"。

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村民,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由本人递交申请;代为办理的,须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宅基地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通过核查的,须提供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理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将申请材料、核查意见、公示情况交村民委员会核实。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查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村民的申请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或政府部门在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照下列分工进行联审联办:

(一)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公示,是否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审核和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防灾减灾(地质灾害)和风貌管控要求;

(三)镇住建部门负责审查住房设计是否选用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注册职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是否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

(四)各相关机构组织人员对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查并现场填写勘查记录。

涉及水务、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进行审批,对符合宅基地用地规定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各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查事项。申请人资料欠缺或程序不规范,受理窗口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资料或程序,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审查部门。因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造成审批时间延长的不计入宅基地审批时间;涉及农用地或非利用地用途改变的审批和拆旧建新等业务,办理报批手续时间不计入宅基地审批时间。镇农业农村部门、镇住建部门需在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需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违法手段申请宅基地或者建设住宅的,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相应审批文件,并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农村村民通过隐瞒、虚报、欺骗等手段违规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户的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可以单户或者多户联合建设住房。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出三层半(半层面积不得超出第三层面积的一半),建筑首层层高不超出3.9米,一般层层高不超出3.3米。

允许村民通过自愿联合的方式,利用现有相邻宅基地共同建设联户住房,但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

(一)参与联户住房建设的原则上不超过3户,每户原则上只允许参与一次联户住房建设,且不得突破每户可享有的住房保障权益上限;

(二)参与联户住房建设的应共同申请办理联户住房建设及不动产登记等所有环节的手续;

(三)联户住房报建前,原多宗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宗地合并,合并后的宅基地由原多宗宅基地权利人共有。

二十鼓励农村村民通过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原地或者异地统一建造农村住房。人多地少的村庄应当引导村民自愿由单家独户的分散居住转向多层楼房居住,转变村民居住保障方式。

申请集中建房的对象,应是组织开展集中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且需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集中建房是指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联合申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受委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中建房的组织者和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建设方案、落实用地来源、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分配住房、回收宅基地等工作。

对整村、连片集中建设的居民点,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住房风貌管控要求,提倡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统建模式。

二十一实施集中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住房设计标准等要求。

集中建房的规模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需求和人口增长趋势上浮一定幅度进行建设和预留,严禁以村民集中建房为名违法违规分地分房,严禁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禁止借集中建房的名义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

二十二集中建房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建房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规划选址情况、建房规模、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成本核算、住房分配等内容;

建房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表决通过的建房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提交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及公示程序等出具书面意见及建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建房方案需要修改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建房方案及批准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集中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和建房用地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集中建设房屋的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集中建设的房屋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十三集中建设的房屋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农村住房的流转与盘活利用

二十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通过转让、赠与、互换等方式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农村住房所有权: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受让方、受赠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互换双方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部转让农村住房所有权,由双方自主协商转让价格。镇人民政府可以综合考虑住房建设成本、装修投入、折旧、残值等因素,发布本地的农村住房所有权转让参考价。

二十五通过转让、赠与、互换等方式流转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转让、赠与、互换农村住房所有权后,应当依法注销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受让方、受赠方和互换双方可申请颁发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十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权属人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集中整治,腾退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用地需求。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满足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以及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变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民宿、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得宅基地和住房所有权人同意,符合相关规划和市场监管、特种行业管理、房屋安全监管、房屋租赁管理、消防、环保、食品卫生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其他方式。

二十七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继承。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分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在住房开工建设之前死亡,如该户消亡的,由该村民生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户内其他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在申请变更宅基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继续建设住房。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农村住房的,在该住房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并可以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的具体实施细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进城落户或者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违法建设农村住房、荒废农村住房等不符合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情形,依法分类进行整治,推动存量问题逐步解决。

二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按规划实施异址建房竣工后,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应当退回原农村宅基地而未退回的;

(二)参加农村集中建房或者申请分配到足额面积的村民公寓,应当在分配到新房后退回原有农村宅基地而未退回的;

(三)农户消亡,所遗农村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无人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原农村住房所占用的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给予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货币补偿、已异地安排农村宅基地重建农村住房、已提供安置房或者已参加农村集中建房安置的;

(五)经依法批准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届满仍未开工建设且没有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六)农村住房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八)继承方式获得的住房坍塌、依法拆除或者经鉴定为D级危房,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中,对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以及村规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三十退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退出、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富余的土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或用于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发展乡村产业等;涉及转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十一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设过程中巡查到场、住房建成后核查到场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引导村民依法实施用地建房活动,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与监督。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三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安排镇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十四未取得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三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六实施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新获批的宅基地上建设住房的情形。

实施细则所称的改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在原有宅基地范围改建、加建住房的情形。

实施细则所称的原址重(翻)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现有的宅基地原址上拆除旧住房重建新住房的情形。

实施细则所称的改扩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申请调整原有的宅基地规划许可的位置、面积、层高、建筑风貌后,拆旧建新或在原有住房基础上进行改建、加建的情形。

实施细则所称的异址新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设住房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回原宅基地的情形。

实施细则所称多户联合建房,是指两户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共同申请宅基地并共同新建住房的情形。

实施细则所称非低层农村住房,是指超过本规定所允许的单个农户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的层数控制标准的农村住房。

实施细则所称施工许可限额,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应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额度控制标准。广东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标准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遇国家、省、市文件对施工许可限额进行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限额标准。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各自法定职责对本实施细则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三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真人体育金湾区人民政府2024年6月18日发布的真人体育金湾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湾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细则》的通知(珠金府发〔20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7.真人体育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合同

8.真人体育__区__镇村民建房施工公示牌

9.联合验收申请书

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合验收意见表

11.真人体育金湾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12.真人体育金湾区农村住房建设监管"四到场"情况记录表

13.宅基地审批流程示意图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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