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出具原件存档证明和复印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建城档[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馆在接收工程档案过程中发现个别工程在规划部门补办的报建资料是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和遗失补办专用章的补办件而非原件。根据国家标准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因此,我馆接收的档案都要求是原件,而原件的定义是文件的原本。
我馆对接收到归档保存的工程档案原件,按规定给予出具原件存档证明,制作复制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对不是原件的,一律不予开具原件存档证明,不制作复制件,不盖"与原件相符"章。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四条"经档案馆确认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经我馆确认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抄 送:馆领导、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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