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信"诚信宣传专刊(2026年第1期)-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越,信用惩戒利剑高悬
食品安全案例: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郭某某、汪某某依法实施食品行业终身禁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一、案例详情
1.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市铁路运输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经查:
郭某某 自2021年1月起,通过微信渠道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汪某某 自2021年2月起,同样通过微信销售明知含有西布曲明违禁成分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处置情况:
鉴于郭某某尚在服刑、汪某某已刑满释放返回外地老家的实际情况,某市市场监管局主动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处置决定:
终身行业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二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据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将郭某某、汪某某正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案例警示
1. 一次犯罪,终身"黑名单"
郭某某、汪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仅面临刑事处罚和罚金,还触发了两项严重的信用后果:一是终身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相关管理岗位;二是被列入市场监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意味着,他们的失信记录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伴随终生。
2.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金融信贷等多方面依法受到限制和禁入,在行政许可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或变更登记时将受到重点审查或限制;日常监管中,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
3. 信用惩戒弥补"服刑期满"后的监管空白
汪某某虽已刑满释放并返回外地老家,但市场监管局主动与公安部门协调,依法完成了信用惩戒程序。这充分说明:刑事责任执行完毕,不代表"万事大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可以突破地域限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将惩戒措施延伸到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刚性约束格局。
三、诚信倡议
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每一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每一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应当以案为鉴,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强化守法经营意识和信用自律意识,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信用小知识
1. 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市场监管领域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重要制度。被列入名单的当事人,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接受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
2. 什么是"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是指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根据信用信息对严重失信主体共同采取约束和限制措施。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后,发改部门可限制其项目审批,财政部门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金融机构限制其贷款,交通部门则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行为等,核心逻辑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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