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城市管理∣珠海赛事投注十问十答】
问题1:《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 自2017年投放我市以来,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乱投放、乱停放、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现象的出现,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秩序。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业态,其管理涉及交通、市政、公安、城管、建设、发改、工商等多个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从全国来看,各省、市均无共享单车的专项立法。目前,仅有交通部、公安部等十部委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进行指导,其法律效力、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无法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我市共享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亟待从立法层面进行规范。
问题2:《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问题3:共享单车管理,遵循什么原则?
答:坚持属地管理、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问题4:《管理办法》对职能部门和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答:为了理顺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管理办法》明确了责任分工。规定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共享单车投放秩序、查处共享单车影响市容的行为。发改、公安、建设、交通、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共享单车的管理工作。规定区政府负责进行网格化管理,在本辖区内划定停放点、禁停区域和路段;划分街区实施分级管控,规范共享单车的日常停放秩序;对运营企业在辖区内的车辆投放量实施配额管理并实施日常考核。
问题5:为了避免运营企业过度投放单车,《管理办法》有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答:建立了总量调控和配额管理机制。对共享单车投放数量进行总量控制,是控制运营企业过度投放的一种有效手段。《管理办法》规定共享单车投放由区实施总量调控;区政府根据所辖区域人口分布、公共空间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布局等因素,对共享单车的投放实施配额管理;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实地检查及抽检,并结合企业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违法惩戒等情形,对运营企业实施动态增减配额。
问题6:要在我市投放共享单车,是否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能投放?
答:我市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创设了协议管理模式。目前全国对共享单车的管理有备案制、许可制和特许经营三种管理方式。我市现在在立法中如果采用备案制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在备案过程中要求运营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与国务院组织全国正在开展的证明事项清理中规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相违背。《管理办法》创新性规定区政府应当与运营企业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就运营方案、日常维护、电子标签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对共享单车实行协议管理,既是行政管理上的创新,也解决了规章无权规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材料的问题。行政主管部门想要了解和掌握运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可以让其在报送的运营方案中提供。
问题7: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作为投放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管理办法》明确了运营企业义务:一是应当主动提供共享单车电子身份数据;二是应当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运维比例要求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和人员;三是应当按照区政府街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四是应当将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与企业日常账户分开;五是退出运营时应当提前六十日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金、车辆全部回收。
问题8:共享单车未停放好影响市容市貌或影响通行和安全的,如何管理?
答:《办法》要求区政府建立共享单车管理应急处置机制,区政府对共享单车的停放实行街区分级管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划定一级街区、二级街区、三级街区,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运营企业被告知共享单车未停放在规定停放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停放混乱影响通行和安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半小时内进行调度响应,按照一级街区一个小时、二级街区两个小时、三级街区三个小时的要求清理完毕。
问题9:《管理办法》是否运用了信用惩戒制度?
答:建立了用户违规行政处罚与行业信用体系双管齐下治理模式。《管理办法》对用户的违规行为作了行政处罚与行业信用惩戒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规定用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骑行规则及损坏车辆、车身标识或盗窃车辆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对于用户乱停乱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骑行用户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同时,《管理办法》设置了与用户个人诚信挂钩的条款。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规定运营企业应当采取降低用户用车信用评分、提高收费标准、逐次限制用车、销户等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本行业内的联合惩戒。
问题10:《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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