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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慈善)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实施机构

1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1.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3.违法所得的金额10万元以下;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2.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2-3次,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超过3次,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
2.违法所得金额超过50万元;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1.侵占、私分金额3万元以下,或挪用金额6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侵占、私分金额3万元以下,或挪用金额6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侵占、私分金额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或挪用金额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侵占、私分金额6万元以上,或挪用金额10万元以上;
2.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初次违法;
2.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3次以上,5次以下,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3次以上,5次以下;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或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超过5次,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超过5次;
3.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

对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造成慈善财产损失低于10万元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造成慈善财产损失低于10万元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造成慈善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上;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金额20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金额2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金额20万元以上;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1.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或者前3年收入平均金额的70%,但高于60%,或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低于15%,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标准10%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或者前3年收入平均金额的70%,但高于60%的,或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低于15%,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标准10%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或者前3年收入平均金额的60%,或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标准超过10%;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罚款。

减轻

1.超期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信息公布不全,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超期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信息公布不全,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超期1年以上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信息公布不全,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上;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9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一般

1.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不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2次以上募捐方案未依法报备;
2.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未从中获利,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对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未从中获利,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对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造成一定影响。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并从中获利;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对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警告、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募集财产或募集财产已主动退还捐赠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开展公开募捐2-3次,或开展公开募捐金额1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开展公开募捐4-5次,或开展公开募捐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开展公开募捐超过5次,开展公开募捐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警告、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募集财产或募集财产已主动退还捐赠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20人以下,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50人以上,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2.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警告、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募集财产或募集财产已主动退还捐赠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下,或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上10次以下,或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10次以上,或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
2.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警告、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受到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次数1-2次且被查属实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受到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次数3-5次且被查属实的;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受到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次数5次以上且被查属实的;
2.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

一般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经责令改正后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重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造成严重后果。

限期停止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16

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累计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上;
2.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警告、罚款。

减轻

1.初次违法;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从轻

1.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2-3次;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次数3-5次;
2.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次数5次以上;
2.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吊销登记证书

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19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吊销登记证书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20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警告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21

对慈善组织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5.《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警告

慈善组织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22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行为的行政处罚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警告

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23

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警告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24

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警告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25

对慈善组织有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行为的行政处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警告

慈善组织有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省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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