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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真人体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15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真人体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在线投注办公室

2025年2月7日


真人体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8

1.1 编制目的 8

1.2 编制依据 8

1.3 适用范围 8

1.4 工作原则 8

1.5 事件分级 8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10

3 组织指挥体系 9

3.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0

3.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4

3.3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15

3.4 应急工作组 15

4 运行机制 17

4.1 风险防控 17

4.2 预警等级及发布 18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20

5.1 信息报告 21

5.2 先期处置 21

5.3 分级响应 21

5.4 处置措施 22

5.5 指挥协调 23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3

5.7响应调整 24

5.8 响应终止 24

6 后期处置 24

6.1 调查评估 24

6.2 善后处置 24

6.3 恢复重建 25

7 应急保障 25

7.1 队伍保障 26

7.2 资金保障 26

7.3 物资保障 26

7.4 医疗卫生保障 26

7.5 交通运输保障 26

7.6 秩序保障 26

7.7 人员防护保障 27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27

7.9 气象服务保障 27

7.10 公共设施保障 27

7.11通信与信息保障 27

7.12储配保障 27

8 区域协调联动 28

8.1大湾区协调联动 28

8.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协调联动 28

9 监督管理 28

9.1 宣传培训 28

9.2 应急演练 28

9.3 责任与奖惩 28

10 附则 28

10.1名词术语 29

10.2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29

10.3预案实施 29

11附件 29

11.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29

11.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小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29

11.3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29

11.4 应急预案体系衔接图 29

11.5 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2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加强燃气行业应急管理,有效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真人体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真人体育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真人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真人体育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总纲,主要用于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外部破坏行为及管道本体导致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不适用于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生产和使用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与《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真人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供各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考。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有效应对,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实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1.5 事件分级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燃气设施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

燃气设施突发事件: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燃气场站发生较大火灾、爆炸;燃气管道因道路坍塌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因地震、滑坡、台风、海啸、暴雨、洪水、低温等自然灾害,影响城市大面积供气。

公共安全事件:因战争、恐怖活动、大规模暴发传染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导致停产、减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按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0人以上且情况不明的;

②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0万户以上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②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②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②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真人体育目前有13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其中,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8家,液化石油气库8座,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104个,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约23万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3家(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已建成市政燃气管道807公里,管道燃气用户约78万户,管道燃气普及率约为74.72%;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2家(含管道经营企业一家),加气站2座。燃气事故风险主要有:

(1)天然气设施遍布城市大街小巷、厂区、居民区等,存在着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危险性;存在着上游气源不足、限量供气、大面积停气等中断城市供气的事故危险性;存在着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性事故危险性;存在着管网设备服役年限长、腐蚀泄漏等事故隐患;存在着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不满足安全要求交叉穿越等事故隐患。城市燃气站场在储存、使用过程如果管理和使用不当,极易发生泄漏、火灾和爆炸等危险事故。

(2)在商业区、居住密集区等场所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如果燃气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合规导致燃气泄漏,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真人体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镇燃气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框架下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工作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我市的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市城镇燃气指挥部应在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发生在我市的初判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别由市政府、各区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副市长。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负责协助总指挥长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成员:各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市气象局、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等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

市城镇燃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较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各区政府:各区政府设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小组,负责组织和参与本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时,各区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人员救护、隔离现场和危险物品转移等前期应急处置工作。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人员疏散、社会动员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协助各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舆论引导工作;支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赛事投注、重大情况;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媒体应对及新闻发布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工作。负责舆情监测,指导协助舆情处置。

(4)市发展改革局:协调供电企业做好灾区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线路等的保障和抢修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测排查有害无线电干扰,协调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核实工业企业灾情,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能管辖范围内受灾工业企业救灾复产和灾后重建工作。

(6)市公安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抢险救灾引发的治安事件,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采取道路控制及封闭措施,督促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在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诱导屏播放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实时发布交通信息,引导市民减少驾车出行和绕行灾区道路;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7)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市级以上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8)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对可能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开展防治、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等工作;视情派出行业专家,现场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在建工程临险人员排查、登记以及转移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灾害影响范围,落实管辖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复)工,指导做好安全防护和在建工程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组织调集建筑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参加工程抢险工作;配合各区政府组织落实灾后受损房屋、倒塌房屋的恢复和重建以及受灾区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负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智库,配备房屋市政工程专业抢险器材物资装备储备,为应急抢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公路及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抢险任务;组织协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运力,做好人员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物资、人员、设备等的运输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公路、公路桥梁及相关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负责落实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智库,配备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抢险器材物资装备储备,为应急抢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1)市水务局:及时报送洪水、旱情等预警信息,做好在建水利工程范围内临危人员的排查、登记与安全转移工作;开展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承担应急处置期间市属水利工程调度工作;组织调集属地水利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参加工程抢险工作;落实防洪及内涝排水抢险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并统筹指导区(镇)防洪排涝抢险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内涝抢险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12)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商贸企业、单位实施停(复)业;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特大暴雨或台风影响我市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临时避险旅客基本生活必需品等供应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事故防御措施;负责全市灾害发生时的紧急医疗救援,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支援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心理救助工作;负责灾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较大等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和开放,并及时向公众公布;紧急协调生活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转移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除外,下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

(1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各责任单位排查辖区范围内城镇燃气等设施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清除;负责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等)日常工作,指导各区政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7)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等。

(18)市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根据天气形势进行分析研判,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各成员单位、社会公众、媒体、通信运营商,以及其他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通过气象显示屏、通信运营商、广播媒介等播放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请示省气象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19)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做好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保障工作,将事故发生期间各种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统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媒体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传播。

(20)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部署消防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协助开展灾后重建相关工作。

(21)珠海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保障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设备及线路的安全;负责组织抢修产权范围内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现场救灾抢险临时用电需要;必要时切断危险区域电源,设置警示牌;负责建立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智库,配备专业抢险器材物资装备储备,为应急抢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各级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燃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城镇燃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3.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城镇燃气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镇燃气应急办),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城镇燃气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市城镇燃气应急办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市城镇燃气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城镇燃气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发布或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发布关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恢复等情况的相关信息;

(4)负责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与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应急抢险专业队的工作联系;

(6)负责其他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如及时更新应急通讯录、应急抢险设备清单等信息等)。

3.3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情况和抢险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配合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Ⅲ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由市城镇燃气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Ⅳ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参与现场指挥,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研究救援方案,制定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城镇燃气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尚未成立时,由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同志或事发单位负责同志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主要执行成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3.4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增减调整,工作组分为:综合协调组、警戒疏散组、综合抢险救援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舆情组、调查评估组、转移安置组和专家组。各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市城镇燃气指挥部负责。各小组成员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效率。

(1)综合协调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担任组长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城镇燃气指挥部指令,负责市城镇燃气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及文件起草、公文运转、会议组织、险情灾情及防御措施统计、物资调配、通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警戒疏散组: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各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全面梳理事发地周边重点防护单位及人员状况,组织受灾群众、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及时疏散,组织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

(3)综合抢险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担任组长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专业应急队伍等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和实施紧急救援行动,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和救援任务;协助开展灾区现场及周边人员转移和救援安置工作;协助事发区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相关工作,协调和配合医疗救护组做好善后工作。

(4)工程抢险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供电局、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进行维护和抢修。各工程行政主管单位分别牵头负责。

(5)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事发地区政府等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力量,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6)应急保障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担任组长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通建办、珠海供电局和各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灾害及重大工程险情会商,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以及全市交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灾区交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

(7)宣传舆情组: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舆情监测预警工作,依法依规处置网络谣言、不实信息,正面引导网络舆情;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负责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8)调查评估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担任组长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9)转移安置组:事发地区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以及救灾物资的管理和发放,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问题;负责灾情调查工作。

(10)专家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库,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聘请燃气管理、油气储运、消防、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防控

(1)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城镇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①建立各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本市燃气经营企业动态安全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

②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建立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④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市、区燃气管理部门与燃气经营企业要监测城镇燃气市场供求信息,不定期对城镇燃气储存状况进行调查,定期对城镇燃气供应情况进行分析,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应急储备日常工作的管理,判断市场供应状况,预测全市燃气需求与供应形势。

(3)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城镇燃气应急办。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4.2 预警等级及发布

4.2.1 预警等级

可预警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升级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和蓝色预警(Ⅳ级)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2.2 信息研判

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警,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扩大。

4.2.3 预警信息发布

依据《真人体育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同时由同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城镇燃气应急办对事件信息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后向市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经批准后,根据市政府授权通过真人体育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在行业内及相关部门范围内统一发布。特殊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城镇燃气应急办对事件信息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达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蓝色预警时,由区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并通报区应急委后上报区政府,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未建立区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的,暂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

4.2.4 预警响应措施

城镇燃气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等级;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队伍、专业机构、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燃气断供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积极协调多方气源保障供应。

(2)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做好电厂、工业企业等可中断用户减供或停供的解释和通知。

(3)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与上游气源单位和上级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更深入了解事件情况。做好燃气储备的动用准备工作。

4.2.5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等级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突发事件等级将扩大至重大等级甚至是特别重大等级时,市城镇燃气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调整预警等级。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出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信息报告

(1)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2)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同级政府、上级燃气主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燃气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涉及灾害事故的要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初步原因判断、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影响范围、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初期处置控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及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以及事件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

(4)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详细信息的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2 先期处置

(1)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受影响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积极救治病人,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防护;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发生燃气断供事件时,应调整商业燃气储备,保障全市燃气用户的基本供应,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协调,组织气源补充。

(3)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3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敏感性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符合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形,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城镇燃气指挥部上报市政府提请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市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全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符合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形,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城镇燃气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城镇燃气应急办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市内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城镇燃气指挥部。有关区政府和部门在市城镇燃气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符合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形,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事发地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市城镇燃气应急办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做好Ⅲ级响应的准备。

5.4 处置措施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区级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服从事发地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向市城镇燃气应急办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成因、分类,组织实施救援,市城镇燃气指挥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抢险救援。在严格遵守城镇燃气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开展设备的抢修、堵漏、隔离、降温、关停、放散、燃气置换、火灾扑救;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开展救援;组织因事故破坏的供排水、电力管线设施的抢修和保护。

(2)应急监测。监测周边空气中燃气和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监测事发地风速、降雨量等气象信息,供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警戒疏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因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

(4)医疗救治。迅速调集事发地院前急救和医疗机构力量,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5)新闻宣传。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6)应急保供。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医疗条件。

(7)动用储备气源以及对调峰电厂或可中断工业用户进行停供以保障城镇燃气用户的基本用气需求;积极与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气源补充。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5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同时,立即报省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发布机制。应通过预警发布平台、短信、各部门公众号等方式,发布突发事件相关注意事项提醒信息。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或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投注新闻,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布内容。一般(Ⅳ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应对措施、事件救援处置情况等。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舆情引导。属地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关注舆情动态,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7 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8 响应终止

经研判,确认引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势态得到全面控制,燃气设备设施恢复运行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区级以上政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调查评估;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在人员组成上应包括燃气、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应人员及行业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区政府为主,必要时由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事发地区政府应根据事发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全面恢复供气、补贴特殊用户、燃气储备库恢复、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方案,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群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突发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偿。

6.3 恢复重建

(1)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后,必须由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单位对城镇燃气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必要时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安全评估,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2)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区政府应当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7 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负责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保障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主要依托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等单位提供救援力量并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水务、水文、气象、电力、通信等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驻珠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设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燃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使用企业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4)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根据需要及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7.2 资金保障

(1)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各项日常费用,应由各级部门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2)燃气领域相关的突发事件资金快速垫付机制参考《真人体育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珠府〔2019〕29号)执行。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体制规定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3)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3 物资保障

(1)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标准配备应急处置基本装备,做好应急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外协物资的协调保障。

(2)必要时,市、区应急委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

7.4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资源数据库,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2)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市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城镇燃气应急办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组织公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工作。

7.6 秩序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秩序保障,立即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碍应急管理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和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现场和社会秩序。

7.7 人员防护保障

(1)城镇燃气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有关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在公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各级政府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2)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应急基本生活。

7.9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7.10 公共设施保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水、电、气、网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保障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的基本要求。

7.1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通建办负责协调通信企业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卫星电话的规范管理及日常调试,确保临灾通讯畅通。

7.12 储配保障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全市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城镇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8 区域协调联动

8.1 粤港澳大湾区协调联动

完善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间联合应急处置、信息交流和重要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在重要活动和重大会议期间,做好信息通报和联动响应工作。结合粤港澳大湾区风险特点,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优化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机制,逐步实现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在应急队伍、物资、专家、培训基地等方面的共享共用。

8.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协调联动机制,搭建信息交流、重要信息通报、会商、应急响应和联合应急处置平台,深入推进规则衔接、制度对接。结合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深度融合的特点,推动设施共建共享、资源联动互援、队伍共训共练、快速响应协作等机制建设,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9 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

市城镇燃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增强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应针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9.2 应急演练

市城镇燃气应急办负责建立健全本预案演练制度,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预案应急演练或者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9.3 责任与奖惩

市城镇燃气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称"区"包括"经济功能区",所称"区政府"包括"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3)城镇燃气,是指城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4)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10.2 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市城镇燃气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0年12月印发的《真人体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1 附件

11.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11.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小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11.3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11.4 应急预案体系衔接图

11.5 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附件11.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附件11.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各应急小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序号

组别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人员)

主要职责

1

综合 协调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事发地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燃气主管部门

贯彻落实市城镇燃气指挥部指令,负责市城镇燃气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及文件起草、公文运转、会议组织、险情灾情及防御措施统计、物资调配、通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

警戒 疏散组

市公安局

事发地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各燃气经营企业

全面梳理事发地周边重点防护单位及人员状况,组织受灾群众、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及时疏散,组织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

3

综合 抢险 救援组

市消防

救援支队

事发地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专业应急队伍

负责组织和实施紧急救援行动,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和救援任务;协助开展灾区现场及周边人员转移和救援安置工作;协助事发区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相关工作,协调和配合医疗救护组做好善后工作。

4

工程 抢险组

各工程

行政主管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供电局、专业应急队伍

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进行维护和抢修。各工程行政主管单位分别牵头负责。

5

医疗 救护组

市卫生

健康局

事发地区政府

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力量,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6

应急 保障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事发地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通建办、珠海供电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灾害及重大工程险情会商,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以及全市交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灾区交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

7

宣传 舆情组

市委

宣传部

事发地区政府、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负责突发事件舆情监测预警工作,依法依规处置网络谣言、不实信息,正面引导网络舆情;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负责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8

调查 评估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政府

负责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9

转移 安置组

事发地

区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以及救灾物资的管理和发放,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问题;负责灾情调查工作。

10

专家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专家组

负责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附件11.3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附件11.4

应急预案体系衔接图

本预案为《真人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向上与《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向下与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的本地区、本单位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附件11.5

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11.5.1液化石油气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特别警示

极易燃气体。

由石油加工过程中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液体,主要组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并含有少量戊烷、戊烯和微量硫化氢等杂质。不溶于水。熔点-160~-107℃,沸点-12~4℃,闪点-80~-60℃,相对密度(水=1)0.5~0.6,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5~2.0,爆炸极限5%~33%(体积比),自燃温度426~537℃。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或明火有燃烧爆炸危险。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点火源会着火回燃。

【活性反应】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健康危害】

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液化气轻度中毒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咳嗽、食欲减退、乏力、失眠等;重者失去知觉、小便失禁、呼吸变浅变慢。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避免泄漏,工作场所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车间及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建议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可能接触液体时,应防止冻伤。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储罐等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在充装站内按工艺流程进行。禁止槽车、贮罐或大瓶向小瓶直接充装液化气。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钢瓶运出充装站。

(2)用户使用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不准擅自更改钢瓶的颜色和标记;不准把钢瓶放在曝日下、卧室和办公室内及靠近热源的地方;不准用明火、蒸气、热水等热源对钢瓶加热或用明火检漏;不准倒卧或横卧使用钢瓶;不准摔碰、滚动液化气钢瓶;不准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不准自行处理液化气残液。

(3)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进行缓慢灌装。

(4)液化石油气槽车装卸作业时,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妥善处理:

——附近发生火灾;

——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液压异常;

——其他不安全因素。

(5)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照明线路、开关及灯具应符合防爆规范,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或防静电胶垫,管道法兰之间应用导电跨接。压力表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有效的检定合格证。储罐站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站内严禁烟火。进站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穿带钉鞋。入站机动车辆排气管出口应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供气站点应设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钢瓶库;建立液化石油气实瓶入库验收制度,不合格的钢瓶不得入库;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和钢瓶应定期检验。

(4)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要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液化石油气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液化石油气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液化石油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液化石油气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立即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就医。

皮肤接触:如果发生冻伤,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42℃的温水中复温。不要涂擦。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使用清洁、干燥的敷料包扎。如有不适感,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静风泄漏时,液化石油气沉在底部并向低洼处流动,无关人员应向高处撤离。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防寒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11.5.2 天然气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特别

警示

极易燃气体。

无色、无臭、无味气体。微溶于水,溶于醇、乙醚等有机溶剂。分子量16.04,熔点-182.5℃,沸点-161.5℃,气体密度0.7163g/L,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6,相对密度(水=1)0.42(-164℃),临界压力4.59MPa,临界温度-82.6℃,饱和蒸气压53.32kPa(-168.8℃),爆炸极限5.0%~16%(体积比),自燃温度537℃,最小点火能0.28mJ,最大爆炸压力0.717MPa。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危险。

【活性反应】

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他强氧化剂剧烈反应。

【健康危害】

纯甲烷对人基本无毒,只有在极高浓度时成为单纯性窒息剂。皮肤接触液化气体可致冻伤。天然气主要组分为甲烷,其毒性因其他化学组成的不同而异。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严防泄漏,工作场所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在生产、使用、贮存场所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手套,接触高浓度时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佩戴供气式呼吸器。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天然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2)生产区域内,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气站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站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有事故排风装置。

(3)天然气配气站中,不准独立进行操作。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气站。

(4)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

——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硫化氢监测仪报警值设定:阈限值为1级报警值;安全临界浓度为2级报警值;危险临界浓度为3级报警值;

——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5)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天然气储气站中:

——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距离及站场内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天然气储气站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相关规定;

——注意防雷、防静电,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工艺管网、设备、自动控制仪表系统应按标准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时要把车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采用管道输送时:

——输气管道不应通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军事设施、车站、码头。因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输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

——输气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输气管道管理单位应设专人定期对管道进行巡线检查,及时处理输气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依据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管道。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立即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就医。

皮肤接触:如果发生冻伤,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42℃的温水中复温。不要涂擦。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使用清洁、干燥的敷料包扎。如有不适感,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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