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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听证报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3月13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在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08会议室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会,现场听取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项目: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听证时间:2026年3月13日(星期五)上午9:30

听证地点: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08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王兆江

听证员: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李拓霖

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王湘仪

陈述人: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钱琳

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张玉龙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李祥琴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王淇诚

记录员: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黄妙华

2026年2月11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别在局投注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接受听证申请。听证会代表的产生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方式,确定了14名听证参加人,实到13人。其中,市民代表共3位,分别是周俊杰、李承峻、谭伟兴;企业代表共3位,分别是珠海联港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桂顺利、广东勤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凡晃、珠海高华城市资源有限公司张彬伟;行业协会代表共2位,分别是体育投注平台环境卫生协会苏志航、体育投注平台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专业委员会林加明;政协委员代表共1位,是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吴建勤;政府部门代表共4位,分别是体育投注平台生态环境局杨玥辉、体育投注平台水务局陆丰鑫、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郭振邦、香洲区拱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林锁。人大代表陈华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听证会还邀请了市司法局代表欧柯邑、熊懿、祝晔列席。

听证会有三项议程:一是记录员介绍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和列席单位代表的情况,并宣读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二是听证陈述人介绍《条例(草案)》的必要性、主要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三是听证代表依次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效保障民众民主参与制定公共赛事投注的权利,提升《条例(草案)》制定质量,听证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第一,建筑垃圾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建筑垃圾规模不断扩大,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和循环利用体系,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建筑垃圾管理利用全面绿色转型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第二,建筑垃圾专门立法是对国家提出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赛事投注要求的切实响应。2025年6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中指出,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赛事投注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形成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我市对建筑垃圾进行专门立法,是对国家赛事投注要求的重要响应。

第三,建筑垃圾专门立法是健全我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体系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出台的法规有《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其中《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对建筑垃圾进行专门立法,既是落实法规要求的重要体现,更是我市进一步建立完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规体系的迫切需要,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持。

第四,建筑垃圾特区立法是结合我市实际,回应我市居民对美好生活居住环境期待的必然要求。人和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建筑垃圾管理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居家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制度有待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速和偷倒乱堆现象有待进一步遏制、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机制急需优化提升。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有利于为我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满足我市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二)主要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4.《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7.《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9章61条。

第一章总则,共10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与定义、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共6条。主要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变更、延续等管理要求,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有效期等内容。第三章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共6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义务;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编制和备案要求,建筑垃圾管理及运输规范等内容。第四章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共7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规划及其运营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产品推广应用。第五章安全生产,共3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居家装修垃圾的管理,共6条。主要规定了居家装修垃圾的管理制度、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跨地级市平衡处置、执法协作、代履行、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内容。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4条。主要根据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共2条。主要为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和条例的施行日期。

三、听证代表的问题和意见陈述

会上,听证代表在听取听证陈述人对《条例(草案)》制定情况的介绍后,积极踊跃发言,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方面

1.建议向市民公开一些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必要信息,减少市民的疑虑。

2.建议加强普法宣传,通过社区公告栏、新媒体、物业宣讲等多种形式,重点解读装修垃圾投放、违规处罚、各方责任等核心内容,让条例内容深入人心,提升全民环保和守法意识。

3.建议完善奖励机制,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公示举报处理案例,增强社会监督。

4.建议将处置核准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减轻企业办事成本。

5.建议建立定期评估体系,对综合利用率、渣土就地平衡情况、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和公布;依托电子联单和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利用,并加强与省级跨区域协作平台的衔接,减少重复流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极端天气安全防控,确保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6.建议推行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强化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

7.建议细化建筑垃圾的分类标准,区分建筑垃圾和砂石土的管理,以及建筑垃圾与农业固体废物、污泥、河道疏浚底泥的管理。

8.建议明确第四十三条关于无主建筑垃圾清理的资金保障渠道和清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

1.建议明确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主导项目使用再生建材的最低比例,实行强制使用;对使用再生建材达标的项目,给予评优倾斜、费用减免等激励有具体的鼓励金额范围,打通资源化利用"最后一公里"。

2.建议后续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监管约束机制,让扶持赛事投注可操作、使用比例能落地,真正解决企业运营和再生材料销路问题。

3.建议按照"先目录、先认证、先示范"的原则稳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先行开展示范应用,成熟后逐步扩大应用范围。这样既保障工程质量,也有利于形成稳定市场预期。

(三)关于居家装修垃圾管理方面

1.建议细化装修垃圾管理,压实物业责任,常态化公示清运方式、预约渠道、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2.建议制定居家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指导价,规范行业良性竞争,要求企业明码标价、依规收费,遏制低价内卷,保障行业安全规范运营与可持续发展。

3.建议强化装修企业源头监管,将装修企业纳入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体系,从源头遏制偷倒乱倒居家装修垃圾的行为。

4.建议强化物业的连带责任,对于因未有效约束业主、放任无资质人员清运而导致偷倒的,物业也应承担相应处罚。

5.建议考虑基层落实居家装修垃圾管理存在的现实难点:一是物业作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对装修垃圾进行台账登记,可能导致物业过度限制业主装修;二是建议删除关于要求投放人保留并提供清运凭证的条款;三是建议增加条款,明确老旧、高密度小区设置临时堆放点确需占用公共道路的,经业委会或村居委同意、镇街指导后即可设置。

(四)关于电子联单方面

1.建议开展建筑垃圾电子联单操作专项培训,编制通俗易懂的操作指南,明确填报要点、填报流程、责任主体与核验标准,确保电子联单全流程闭环落地。

2.建议明确电子联单使用情况作为执法检查核心内容,无联单运输、处置的一律视为违规行为。

(五)其他意见建议

1.建议将第五条第四款中"对倾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表述修改为"依法对涉建筑垃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建议删除第四十三条"影响生态环境"的表述。

四、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处理建议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和列席单位现场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方面

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在体育投注平台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有关信息,下一步将通过"珠海人民城管"微信公众号的小程序公示相关信息,满足市民的查询需求。

2.关于加强普法宣传的建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根据条例制定后的施行情况,及时推出相关指引,做好宣贯工作。

3.关于增强社会监督、完善奖励机制的建议,《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已设定了具体的奖励机制,市民可以通过市长热线12345、"珠海人民城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投诉,后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举报奖励办法。

4.关于压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期限的建议,二十个工作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最长的法定期限,根据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承诺办结时限已经压缩至一个工作日。

5.关于定期评估、跨区域平衡处置、安全防控等方面的建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与省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加强联动,同时加快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二期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区环卫主管部门提升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措施。

6.关于强化源头减量、推行绿色设计的建议,根据《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各有关部门将持续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推行绿色设计。

7.关于细化建筑垃圾的分类标准,区分建筑垃圾与砂石土的建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砂石土是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一个表述,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只要符合建筑垃圾的定义,都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的管理范畴。关于区分建筑垃圾与污泥、河道疏浚的底泥的建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与市水务局进一步沟通完善。

8.关于明确无主建筑垃圾清理的资金保障渠道和清理工作的责任部门的建议,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经认定不具备责任能力的,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检测鉴定、清理及修复。《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与前述规定一致,在具体清理非法的建筑垃圾时,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具体的承办部门并核拨必要的经费。

(二)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

1.关于明确建筑垃圾使用比例要求的建议,《广东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指南》中已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建筑、市政、道路、水利污水、园林等工程中的应用比例,及各种类型产品的技术要求。

2.关于后续出台实施细则和监管约束机制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已明确相应的措施。

3.关于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的建议,后续将通过出台指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居家装修垃圾管理方面

1.关于压实物业责任的建议,《条例(草案)》在第六章已经设置了"居家装修垃圾的管理"专章,建立居家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同时在第八章中设立了对应的罚则。

2.关于制定建筑垃圾清运政府指导价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而居家装修垃圾清运费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可以设置政府指导价的范畴。关于明码标价、依规收费的要求,《条例(草案)》第十条已经明确规定。

3.关于强化装修企业源头监管的建议,装修企业实际上已经纳入了居家装修垃圾管理体系当中,如果装修企业代业主投放居家装修垃圾,则应当履行《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装修企业自行清运,那么其应当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这两种情形在《条例(草案)》中均设置有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4.关于强化物业服务企业连带责任的建议,《条例(草案)》中关于居家装修垃圾责任主体的规定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产生、谁付费"的基本原则。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条例(草案)》已经赋予了其一定的居家装修垃圾监督管理义务,并且,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意见反馈,不宜过度苛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装修垃圾的管理责任,因此此类义务我们认为是相对较为合理的,居家装修垃圾投放人也同样应当承担规范投放、报告的义务;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台账登记的义务,因未制作台账而导致未有效约束业主、放任无资质人员清运等行为发生的,《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关于考虑基层落实居家装修垃圾管理存在的现实难点的建议,一是物业公司对居家装修垃圾投放进行登记是作为住宅装饰装修登记管理的一部分——即装修人提前备案,物业公司在日常巡查中关注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物业公司应当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垃圾数量、去向、运输单位等重要信息予以登记,不需要逐袋登记。二是投放人保留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由装修施工人处置的协议、委托物业公司处置的凭证、交由经核准公司运输的协议或合同、临时堆放点的接收凭证等。该规定延续了《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建筑垃圾联单管理的要求。三是小区内设置专用临时堆放点是鼓励性规定,对于小区内条件不具备设置临时堆放的,物业公司应当引导装修人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就近的公共临时堆放点投放。

(四)关于电子联单方面

1.关于电子联单操作培训的建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多次开展电子联单操作专项培训,下一步将针对重点领域、常见问题组织专项培训。各企业如果有操作上的问题,也可以直接咨询市、区环卫主管部门。

2.关于明确无电子联单法律责任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五十七条已经对应设置了违反电子联单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无联单运输、处置属于违法行为"的含义。

(五)其他意见建议

关于修改表述方面的建议,将在修改完善《条例(草案)》过程中予以研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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