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以及在港澳台获得居留权人员注销内地户口工作的通知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根据公安部关于《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赴港澳定居申请人凭《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根据《规范》规定,此类申请人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通知书》(注有"此联交申请人"字样,见附件1)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派出所将此联存档,并另纸出具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见附件2)。
二、取得香港、澳门或台湾居留权的人员申请注销内地户口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及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市定居办理户口及我市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公发[2006])271号)的规定,以探亲访友、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居留权后,前来申请注销内地户口的,派出所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为申请人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收缴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根据《规范》规定,此类申请人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见附件3)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派出所将此联存档,并另纸出具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见附件2)。
附件:1.批准通知书
2.注销户口证明
3.注销户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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