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6〕2号)—体育投注平台建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6〕2号
当事人名称:体育投注平台建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铁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8GK14
地址:体育投注平台斗门区城南白藤二路泰和苑12栋207-209号E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位于体育投注平台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区(厂房5)的泰龙(珠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简称泰龙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等业务,2019年7月与泰龙公司签订《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负责运维泰龙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含油废水、含磷含氟废水和含镍废水三套废水处理设施。2023年6月21日,我局对泰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委托深圳市华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运营的泰龙公司含镍原水收集池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编号:HB236E0110010-1624)监测结果显示,镍原水收集池中检出总磷高达5910mg/L(排放限值为1mg/L)、氟化物高达269mg/L(排放限值为10mg/L),石油类达14mg/L(排放限值为2mg/L),充分说明镍原水收集池实际混入了高浓度含磷含氟以及含油废水。经查,泰龙公司镍原水收集池废水来源为:用新鲜纯水对经活化清洗工艺清洗后表面残留较低磷、氟化物和石油类的工件进行电镀清洗所产生的含镍废水,该废水处理系统独立于活化清洗工序产生的含磷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和除油工序产生的含油废水处理系统,镍原水池不能混入高浓度含氟含磷和含油废水,应与含氟含磷和含油废水分开收集和处理。镍属于重金属一类污染物,根据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5.1.1 电镀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应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你单位作为受委托单位未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对含镍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3年7月3日体育投注平台建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2025年12月22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询问人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及工作证明,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法人由梁海涛变更为江铁强;
2、2023年6月21日、6月27日、6月28日、6月30日、7月3日、7月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听资料证据,检测报告(HB236E0110010-1624),公安机关调查相关证据材料(证据卷2、3、5、6及补充侦查卷)相关询问笔录及调取证据材料,泰龙(珠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泰龙(珠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P73、P74、P82)、关于泰龙(珠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5年1月26日广东省体育投注平台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书(珠斗检刑诉〔2025〕40号),证明你单位作为受委托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同意你单位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在事实认定方面,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建滔公司应承担废水在泰龙公司生产车间正确分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以及合同赋予的监督权;二是没有证据证明造成镍原水池(即含镍废水调节池)检出异常高浓度的总磷、氟化物、石油类的情况的原因是由体育投注平台建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造成。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是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单位承担废水产生单位废水按要求分类收集的法律义务;二是适用《电镀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技术指南》(HJ1306-2023)违反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基于事实认定不清、缺乏法律依据及法律适用错误,不应对体育投注平台建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与泰龙公司于2019年签订《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明确约定你单位负责运维包括含镍废水在内的三套独立废水处理系统,包含含镍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监测报告显示高浓度含磷、含氟、含油废水混入含镍系统,该混排行为直接违反DB44/1597—2015关于含镍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强制性规定。你单位作为受托运营方,未能举证证明你单位已发现该异常并向泰龙公司提出异议或报告,反而继续运行处理系统,构成对技术规范的违反。
本案处罚依据的核心是《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及《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后者为广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明确规定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分类收集、单独处理,该标准早于案发前实施,适用合法有效。《电镀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仅为辅助说明技术规范要求,并非处罚的核心依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有证据材料已充分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含镍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违法行为,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28裁量标准规定,违法程度: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整改情况(由于案发后,泰龙公司已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并搬迁,你单位已不具备整改条件,出于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该项视为已限期整改),罚款金额裁量幅度本案无从重从轻处罚理由,建议按一般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电竞竞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体育投注平台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体育投注平台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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