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5]41号)—珠海黑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黑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4119828M
法定代表人:徐爱月
地址:真人体育金湾区三灶镇安湾路4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二楼的刮粉车间正在生产,生产线有产品产出,涂胶工艺正在进行,生产空间密闭,但对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JW-FQ-0287-2)已拆除,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单位主体适格;
2.2025年6月1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2025年6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珠海黑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意见、关于拆除设备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及2025年6月26日提供的珠海黑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恢复计划,证明你单位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2025年6月25日,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5〕300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5〕3009号),并告知你单位拥有救济的权利、权利救济的途径、期限与方式;
4.2025年7月1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5年7月17日检查时你单位二楼的刮粉车间已停产整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5〕3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8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听证情况说明、公开道歉信及环保承诺书等书面材料。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你单位已提交公开道歉信及环保承诺书并书面承诺参加我局组织的普法学习,本案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决定对你单位按告知拟处罚金额50%降低处罚,即所处罚款从11.5万元变更为5.75万元,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14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圆整(¥575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在线投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真人体育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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