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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滚球投注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滚球投注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一)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二)处罚依据:

1.《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4、《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1)成套制式服装不满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不满三十件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不满三件的;

(3)警棍不满十根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满三十件的;

(5)非法经营数额不满一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不满三百元的;

(6)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 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满二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三十件以上不满七十件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三件以上不满七件的;

(3)警棍十根以上不满三十根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三十件以上不满七十件的;

(5)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的;

(6)非法经营数额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三百元以上不满七百元的;

3.从重处罚: 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有下列情形的,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成套制式服装二十套以上不满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七十件以上不满一百件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七件以上不满十件的;

(3)警棍三十根以上不满五十根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七十件以上不满一百件的;

(5)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二副的;

(6)非法经营数额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七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

(7)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一)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二)处罚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罚款。

(1)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成套制式服装不满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满三十件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1)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满二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三十件以上不满七十件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成套制式服装二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七十件以上的;

(2)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一)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二)处罚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

(1)首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被查处的;

(2)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扰乱单位秩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2)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3)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4)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5)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6)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五、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七、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其正常行驶的;

(3)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4)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5)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八、破坏选举秩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2)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的;

(3)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在现场煽动、散布谣言,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

(5)将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者其他文件混入正规选举材料中下发,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6)不服从选举工作人员管理,辱骂工作人员,致使现场秩序混乱的;

(7)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九、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对活动秩序造成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对活动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行为的;

(4)强行攀爬、跨越护栏、墙体进入场内或拒不服从安全检查的;

(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6)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导致出入口秩序混乱的;

(7)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十五、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对活动秩序造成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对活动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2)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秩序混乱、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危害后果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4)其他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十六、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对活动秩序造成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对活动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2)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4)其他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十七、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对活动秩序造成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对活动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的;

(3)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4)致使秩序混乱、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6)其他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十八、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对活动秩序造成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对活动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的;

(3)不听管理人员制止,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致使秩序混乱、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

(4)连续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5)其他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十九、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首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对活动秩序造成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对活动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2)寻衅滋事、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的;

(4)致使秩序混乱、大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

(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6)其他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二十、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或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较小的;

(2)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没有对公共秩序或者公众心理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2)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主动纠正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2)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主动纠正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寻衅滋事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组织、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结伙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较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的;

(7)一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多人的;

(8)使用交通工具追逐、拦截、殴打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追逐、拦截、殴打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

(10)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的;

(11)其他构成情节较重情形的。

二十四、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较小的;

(2)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2)利用封建迷信,给他人治病,未造成损害后果或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较小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2)利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未造成损害后果或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较小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多次或长时间实施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或曾因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受到处罚的;

(2)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铁路等无线电业务进行干扰的,或者恶意干扰民用航空、防火、防汛等无线电专用频率的;

(3)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十八、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曾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因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造成相应的无线电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3)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十九、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如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系统文件丢失、运行瘫痪、病毒感染等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等;

(2)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三十、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多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三十一、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2)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三十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三十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初次实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3)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极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

三十四、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采取各种方式隐瞒真相,隐匿证据,破坏现场,不让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情况外泄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十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主动、全部交出的;

(2)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以收藏留念为目的,在旅游区购买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4)以赠送他人为目的,在旅游区购买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5)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6)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引起他人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三十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

三十七、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

三十八、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

三十九、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

四十、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

四十一、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

四十二、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四十三、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数量较少且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2)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经劝阻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

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2)放置的障碍物微小,不致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3)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障碍物,尚未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2)投掷的物品微小,不致对铁路行车安全或者人身造成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因个人使用,采石取沙数量较少的;

(2)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经劝阻及时改正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个人因贪图方便,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平交过道,其他人很少从此通过的;

(2)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多次安装、使用电网的;

(2)因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经劝阻不听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4)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造成危害后果,如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十一、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2)因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劝阻不听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4)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如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故意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经劝阻或者指出不加改正的;

(2)在较多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3)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4)多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5)因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如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的施工现场设置的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手段恶劣的;

(2)因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多次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的施工现场设置的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4)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的施工现场设置的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如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盗窃、损毁正在使用中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因盗窃、损毁正在使用中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因盗窃、损毁正在使用中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如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正在使用中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5)盗窃、损毁正在使用中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2个以上的;

(6)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十五、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的;

(3)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拘留。

五十七、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度不太高的表演;

(3)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使用胁迫、诱骗、威胁等方法,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强迫劳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强迫他人劳动后,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强迫他人劳动,经劝阻主动改正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时间较短,后果较轻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主动认识错误,或者经劝阻及时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非法侵入住宅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入他人住宅,且时间较短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非法搜查身体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征得被搜查人同意,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拘留。

六十四、威胁人身安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手段恶劣,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如被侵害人因受到过度的恐吓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

(5)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

(6)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十五、侮辱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

(2)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公然侮辱他人,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4)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送花圈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5)公然侮辱未成年人的;

(6)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十六、诽谤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诽谤他人的;

(2)诽谤多人的;

(3)因诽谤他人,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4)诽谤他人,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5)捏造的事实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

(6)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十七、诬告陷害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诬告陷害他人的;

(2)诬告陷害多人的;

(3)诬告陷害他人,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4)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5)因诬告陷害他人,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6)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十八、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经制止不听劝阻的;

(5)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影响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

(6)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

(7)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十九、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2)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

(4)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给他人正常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5)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七十、侵犯隐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给他人正常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未成年人隐私的;

(5)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七十一、殴打他人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殴打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殴打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殴打后果显著轻微的;

(5)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七十二、故意伤害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故意伤害,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5)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伤害他人的;

(2)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多人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七十三、猥亵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猥亵智力残疾人的;

(2)猥亵精神病人的;

(3)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

(4)猥亵孕妇的;

(5)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

(6)当众猥亵他人的;

(7)采取强制手段实施猥亵行为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

七十四、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拘留。

七十五、虐待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拘留。

七十六、遗弃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拘留。

七十七、强迫交易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的;

(2)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强迫交易价值较小的;

(4)强迫交易,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5)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一、盗窃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盗窃财物价值较大,接近追诉标准的;

(2)因盗窃行为曾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

(3)盗窃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结伙、流窜盗窃的;

(5)携带、使用器械、专业工具盗窃的;

(6)在医疗场所盗窃病人财物的;

(7)采用技术性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8)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八十二、诈骗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诈骗财物价值较大,接近追诉标准的;

(2)因诈骗行为曾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

(3)诈骗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合伙诈骗,起主要或者同等作用的;

(5)结伙、流窜诈骗的;

(6)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

(7)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8)采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9)教唆、胁迫未成年人诈骗的;

(10)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11)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八十三、哄抢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哄抢公司财物价值较大,接近追诉标准的;

(2)因哄抢行为曾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哄抢行为的;

(3)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的;

(4)哄抢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哄抢军用物资、救灾、防汛、优抚、扶贫、医疗、救济等款物的;

(6)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八十四、抢夺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抢夺财物价值较大,接近追诉标准的;

(2)因抢夺公私财物曾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抢夺的;

(3)抢夺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抢夺军用警用物资、救灾、抢险、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5)驾乘交通工具抢夺的;

(6)结伙或在夜间实施抢夺的;

(7)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八十五、敲诈勒索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较大,接近追诉标准的;

(2)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处罚的或者敲诈勒索多人的;

(3)敲诈勒索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疗场所敲诈勒索病人的;

(5)对中小学生敲诈勒索的;

(6)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7)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八十六、故意损毁财物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较大,接近追诉标准的;

(2)曾因故意损毁财物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的;

(3)故意损毁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持械损毁公私财物的;

(5)是故意损毁财物的首要人员或骨干人员的;

(6)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八十七、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或者纠集、煽动他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八、阻碍执行职务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是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的;

(3)经人民警察教育劝阻,不听劝阻的;

(4)泼洒污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抢夺、扣留、污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

(6)因阻碍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7)当场撕毁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文书的;

(8)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9)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10)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十九、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煽动他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2)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3)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社会事件期间,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5)经喊话或鸣笛,仍不消除障碍或者仍不让行的;

(6)多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7)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不听劝阻的;

(2)多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3)组织、煽动他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造成较恶劣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一、招摇撞骗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骗取财物数额较小的;

(2)骗吃骗喝的;

(3)未取得实际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4)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5)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4)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丢失或者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4)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四、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且数量较少的;

(2)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尚未使用或者出售的;

(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4)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五、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4)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3)初次实施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行为,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4)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七、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初次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八、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经管理人员要求驶离后,仍拒不驶离的;

(2)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3)多次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4)组织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九十九、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的;

(2)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活动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经营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初次违反、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2)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3)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偶尔从事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并不以此为主业的;

(4)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5)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经营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经营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一百零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

一百零三、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百零四、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百零五、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曾因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本行为的;

(3)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破案、通缉要犯得以脱逃等妨碍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

(4)明知住宿旅客利用住宿房间实施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使得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入住本旅馆后,又在当地实施犯罪活动的;

(6)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传输至公安机关的;

(7)明知住宿的旅客是重大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8)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零六、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百零七、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百零八、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

(2)曾因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而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零九、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警告后不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警告后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百一十、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物品,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

(2)因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的;

(3)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且承接的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4)因违法承接典当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一十一、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典当业工作人员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因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等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后果的;

(3)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价值较大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一十二、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数量较大的;

(2)多次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或者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曾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是赃物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一十三、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数量较大的;

(2)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或者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曾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路面井盖、供电设备等公共设施的;

(4)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一十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的;

(2)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或者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曾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3)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一十五、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七、提供虚假证言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八、谎报案情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九、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一、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三、偷越国(边)境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四、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经管理人员制止,不听劝阻的;

(2)多次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一般文物或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3)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4)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5)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一百二十五、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2)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实施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危及文物安全的;

(3)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活动,对文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4)因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5)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一百二十六、偷开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偷开机动车或者曾因偷开机动车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2)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4)偷开他人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坏、丢失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二十七、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多次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二十八、破坏、污损坟墓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对他人的坟墓破坏程度较为严重的;

(2)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3)损坏、污损他人坟墓,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

(4)多次破坏、污损他人坟墓的;

(5)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二十九、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对他人的尸骨、骨灰破坏程度较为严重,或者导致尸骨、骨灰灭失的;

(2)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

(3)多次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三十、违法停放尸体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大量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2)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或者单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

(3)违法停放尸体时,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三十一、卖淫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2)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3)确因生活所迫,且所得不多的;

(4)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二、嫖娼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因一时冲动嫖娼,且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三、拉客招嫖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卖淫未遂的;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五、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数量较少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六、传播淫秽信息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较少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七、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八、组织淫秽表演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九、进行淫秽表演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参与聚众淫乱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一、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二、为赌博提供条件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为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一年内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6)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四十三、赌博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一年内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的;

(4)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6)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四十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一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毒品原植物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极少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六、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2)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极少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七、非法持有毒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极少的;

(2)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八、提供毒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2)被迫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供其吸食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九、吸毒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吸食、注射毒品,且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

(2)被胁迫吸食毒品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的;

(2)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构成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一、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二、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十日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

一百五十三、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处警告;

2.一般处罚:警告后不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警告后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百五十四、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百五十五、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三千元罚款。

一百五十六、侮辱国旗

(一)法律依据:

《国旗法》第三条第二款: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二)处罚依据:

《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五十七、侮辱国徽

(一)法律依据:

《国徽法》第三条第二款: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二)处罚依据:

《国徽法》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五十八、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一)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九、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持有、使用假币

(一)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一、变造货币

(一)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三、金融票据诈骗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四、信用卡诈骗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五、保险诈骗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六、伪造人民币

(一)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七、变造人民币

(一)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八、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一)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九、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一)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故意毁损人民币

(一)法律依据: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二)处罚依据: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四、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七、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八、非法出售发票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九、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查获卖淫嫖娼人员3对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查获3对以上(含3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经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 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百八十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百八十二、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罚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且属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非常小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八十三、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且属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非常小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四、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非常小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五、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非常小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六、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有违规行为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9条规定的行为,且属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非常小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2、一般处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9条规定的行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百八十七、骗领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未遂,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既遂或有违法所得或其它情节、后果一般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既遂或有违法所得,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警告,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八十八、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与真实身份基本一致,使用一次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其它情节、后果轻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与真实身份明显不符,使用一次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其它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情节、后果较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处罚: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二次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一次,情节、后果严重的或者其它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情节、后果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从重处罚:使用骗领的身份证是为逃避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者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或者导致使用者身份无法查清的;或者同时使用双重、或多重身份信息;或者因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使用的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三次以上或者其它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八十九、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二)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未遂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其它情节、后果较轻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既遂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或其它情节、后果一般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既遂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或其它情节、后果严重的,处警告,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九十、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压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二)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压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未遂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其它情节、后果较轻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既遂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或其它情节、后果一般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既遂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或其它情节、后果严重的,处警告,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九十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本人无身份证,而冒用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一次或其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一次情节、后果轻微的,处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本人无身份证,而冒用捡来的、不明来历的、不熟悉的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一次,但可查清冒用者身份,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本人无身份证,而冒用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二次或本人有身份证而冒用近亲属居民身份证一次或其它冒用居民身份证情节、后果较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处罚:本人无身份证,而冒用捡来的、不明来历的、不熟悉的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一次,且无法查清冒用者身份或有其他从重情节的或者冒用二次的;冒用近亲属居民身份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冒用的;本人有身份证但冒用他人(除近亲属外)居民身份证一次或其它冒用居民身份证情节、后果较为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从重处罚:冒用他人身份证是为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所冒用的身份证系冒用人违法犯罪所得(如盗窃、抢夺)的居民身份证;因冒用他人(除近亲属外)居民身份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冒用的;本人有身份证但冒用他人(除近亲属外)居民身份证二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三次以上的或其它冒用居民身份证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日以上至十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九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一)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二)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购买、使用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身份信息一致或基本一致,尚未使用或使用一次但情节、后果轻微的;其它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情节、后果轻微的,处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购买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真实身份明显不符,但无其它违法犯罪动机的;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两次(本)的;购买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身份信息一致或基本一致,使用一次但情节、后果较重的;其它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较重的;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一次(本)的或者其它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情节、后果较轻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真实身份明显不符或同时携有两张以上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但无其它违法犯罪动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两次或者其它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情节、后果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购买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真实身份明显不符,且有其它违法犯罪动机的;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三次(本)以上的;购买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身份信息一致或基本一致,但购买、使用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因购买、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购买、出售的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二次(本)的或者其它购买、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情节、后果严重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使用者真实身份明显不符或同时携有两张以上身份证,并有其它违法犯罪动机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是为逃避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使用者身份无法查清的;或者同时携有三张以上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三次以上的或因使用伪造、变造居民的身份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使用的或者其它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情节、后果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九十三、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一)法律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二)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少,及时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停业整顿三个月。

2.一般处罚: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一般,停业整顿六个月。

3.从重处罚: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百九十四、违规运输枪支

(一)法律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少,及时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违规运输枪支,数量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九十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一)法律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二)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数量较少,及时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2.一般处罚:违规运输枪支,数量一般,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3.从重处罚: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一百九十六、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一)法律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少,及时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一般,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七、不上缴报废枪支

(一)法律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二)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不上缴报废枪支,数量较少,及时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不上缴报废枪支,数量一般,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不上缴报废枪支,数量较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八、丢失枪支不报

(一)法律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二)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丢失枪支不报,数量较少,及时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2.一般处罚:丢失枪支不报,数量一般,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丢失枪支不报,数量较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九十九、制造、销售仿真枪

(一)法律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二)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少,及时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

2.一般处罚: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一般,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

3.从重处罚: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

二百、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百零一、非法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对单位):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百零二、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零三、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零四、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零五、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零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零七、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零八、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处罚依据:

1、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2、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3、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百零九、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一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一、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二、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三、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四、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五、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七、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

二百一十八、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百一十九、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百二十、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百二十一、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百二十二、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10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二百二十三、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10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二百二十四、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处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罚款。

二百二十五、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六、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七、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八、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九、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一、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二、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三、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四、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三十七、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罚款。

二百三十八、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罚款。

二百三十九、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一、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三、转让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四、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五、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七、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二百四十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二百五十、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二百五十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二百五十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二百五十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二百五十四、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处5000元罚款。

二百五十五、向不具备资质的单位非法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五十六、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一)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二)处罚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一万元罚款。

二百五十七、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

(一)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发生错误确需涂改的,应当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二)处罚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二百五十八、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二)处罚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1000元罚款。

二百五十九、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二)处罚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二百六十、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

(一)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回执第一联由购买单位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七日内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回执第二联由销售单位在销售后的七日内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核查存档。

(二)处罚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二百六十一、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

(一)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二)处罚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二百六十二、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

(一)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严格管理。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二)处罚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二百六十三、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一)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严格管理。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二)处罚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二百六十四、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一)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生错误时,应当注明作废并保留存档备查,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由持证单位负责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二)处罚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二百六十五、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

(一)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二)处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六、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

(一)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二)处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七、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

(一)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二)处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八、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

(一)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二)处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九、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第二款: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二)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在娱乐场所内被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下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在娱乐场所内被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10名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三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在娱乐场所内被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20名以下的;

(3)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毒、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第二款: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在娱乐场所内被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下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在娱乐场所内被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10名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三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在娱乐场所内被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20名以下的;

(3)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毒、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一、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卖淫、嫖娼人员3对以下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卖淫、嫖娼人员3对以上5对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三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卖淫、嫖娼人员5对以上的;

(3)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二、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卖淫、嫖娼人员3对以下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卖淫、嫖娼人员3对以上5对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三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卖淫、嫖娼人员5对以上的;

(3)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三、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二)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且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较少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造成较小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传播淫秽物品包括淫秽书刊10册以上20册以下、图片50张以上100张以下、视频2部以上5部以下、音像制品5盘以上10盘以下;

(3)制作、贩卖少量淫秽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

(2)传播淫秽物品包括淫秽书刊20册以上、图片100张以上、视频5部以上、音像制品10盘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制作、贩卖秽物品包括淫秽书刊10册以上、图片50张以上、影片2部以上、音像制品5盘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四、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二)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且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较少的;

(2)造成较小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传播淫秽物品包括淫秽书刊10册以上20册以下、图片50张以上100张以下、视频2部以上5部以下、音像制品5盘以上10盘以下;

(3)制作、贩卖少量淫秽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造成较大影响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传播淫秽物品包括淫秽书刊20册以上、图片100张以上、视频5部以上、音像制品10盘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制作、贩卖秽物品包括淫秽书刊10册以上、图片50张以上、影片2部以上、音像制品5盘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五、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且查获陪侍女不超过10名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陪侍女10名以上20名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陪侍女20名以上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六、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且查获陪侍女不超过10名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陪侍女10名以上20名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陪侍女20名以上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七、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且查获陪侍女不超过10名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陪侍女10名以上20名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陪侍女20名以上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八、娱乐场所赌博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五)赌博;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且一次性查获参赌人员5名以下,总赌资不超过1000元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参赌人员5名以上10名以下,且总赌资不超过5000元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参赌人员10名以上的;

(3)总赌资超过5000元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七十九、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五)赌博;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第一次被查处,且一次性查获参赌人员5名以下,总赌资不超过1000元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参赌人员5名以上10名以下,且总赌资不超过5000元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一次性查获参赌人员10名以上的;

(3)总赌资超过5000元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娱乐场所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情节较轻微的;

(2)一次查获娱乐场所内从事邪教、迷信活动5人以下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娱乐场所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一次查获娱乐场所内从事邪教、迷信活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娱乐场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次查获娱乐场所内从事邪教、迷信活动10人以上;

(3)一年内娱乐场所被查获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两次以上的;

(4)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一、娱乐场所为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娱乐场所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情节较轻微的;

(2)一次查获娱乐场所内从事邪教、迷信活动5人以下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1)娱乐场所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一次查获娱乐场所内从事邪教、迷信活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娱乐场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次查获娱乐场所内从事邪教、迷信活动10人以上;

(3)一年内娱乐场所被查获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两次以上的;

(4)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二、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个别包厢、包间未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或者设置内锁装置的;

(2)个别大厅、包厢、包间灯光的设置或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多个包厢、包间未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或者设置内锁装置的;

(2)多个大厅、包厢、包间灯光的设置或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营业期间关闭灯光的;

(2)多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

(3)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中断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中断使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3)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四、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删改监控录像资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删改监控录像资料,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3)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五、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4)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3)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六、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未对少量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

(2)未对大量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3)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七、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足额配备保安人员的;

(2)未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足额配备保安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未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2)一年内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3)造成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的;

(4)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八、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1)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3台以下的;

(2)一次查获赌博人员3人以下且非法所得、赌资均在2000元以下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1)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3台以上5台以下的;

(2)一次查获赌博人员3以上5人以下且非法所得、赌资均在1万元以下的;

3、较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5台以上10台以下的;

(2)一次查获赌博人员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或非法所得、赌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

4、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超过10台的;

(2)一次查获赌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或非法所得、赌资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

(3)一年内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4)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八十九、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1)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足2000元的;

(2)现场参赌人员不超过3人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1)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现场参赌人员3人以上5人以下的;

3、较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现场参赌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4、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超过5万元的;

(2)现场参赌人员超过10人的;

(3)一年内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4)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九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1)非法回购奖品不足2000元的;

(2)现场参赌人员不超过3人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处罚,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1)非法回购奖品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现场参赌人员3人以上5人以下的;

3、较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非法回购奖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现场参赌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4、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非法回购奖品的超过5万元的;

(2)现场参赌人员超过10人的;

(3)一年内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4)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九十一、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取得消费者谅解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消费者坚持予以追究的;

(2)多次出现该种违法行为;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曾因该种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九十二、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百九十三、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登记不齐全的;

(2)建立营业日志,不按要求规范填写的;

(3)营业日志留存备查不足60日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登记不齐全,以及建立营业日志,不按要求规范填写,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

(2)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

(3)未建立营业日志的;

(2)删改营业日志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曾因该种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九十四、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发现赌博行为不报,一次查获赌博人员5人以下且赌资在1万元以下的;

(2)发现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重处罚,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发现赌博行为不报,一次查获赌博人员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或赌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

(2)发现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发现赌博行为不报,一次查获赌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或赌资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2)曾因该种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百九十五、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百九十六、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经告知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百九十七、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百九十八、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百九十九、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百、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一)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二)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经一次警告不予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处1万元罚款:

(1)经两次以上警告不予改正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百零一、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

(一)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赛事投注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1)首次发现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零二、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

(一)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1)首次发现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零三、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

(一)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

(1)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超过核准数量较少,积极改正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核准观众数量一半以上的;

(2)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超过核准观众数量一倍以上的;

(3)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零四、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

(一)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

(1)首次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不超过100张的,积极配合改正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印制、出售超过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1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

(2)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1000张以上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零五、印刷非法印刷品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二)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个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较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个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零六、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二)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第一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1)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百零七、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二)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第一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1)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2)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百零八、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二)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个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较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个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零九、再委托他人印刷特种印刷品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二)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个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较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个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一十、擅自承印特种印刷品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二)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个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较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个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一十一、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二)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较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一十二、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二)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积极悔改,主动采取措施整改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第二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0元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一十三、委托非指定印刷企业印刷特种印刷品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二)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积极悔改,主动采取措施整改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第二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0元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一十四、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一)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二)处罚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积极悔改,主动采取措施整改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第二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一十五、非法扣押居住证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予以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再次实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百一十六、未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百一十七、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一)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二)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很长或者违法所得非常多的;

(2)曾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三百一十八、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一)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据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二)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1)登记上述信息不全,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

(2)登记上述信息不全,造成后果的;

(3)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三百一十九、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一)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1)收购少量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收购大量物品,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处罚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的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一、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二)处罚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二、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二)处罚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三、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

(一)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二)处罚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l万元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四、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五、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三)收车人姓名。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六、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机动车1辆,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涉及机动车1辆以上5辆以下的;

(3)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七、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机动车1辆,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涉及机动车1辆以上5辆以下的;

(3)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八、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机动车1辆,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涉及机动车1辆以上5辆以下的;

(3)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二十九、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机动车1辆,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涉及机动车1辆以上5辆以下的;

(3)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三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一)法律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二)处罚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第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三百三十一、收当禁当财物

(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二)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三十二、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

(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二)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三十三、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

(一)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二)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三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一)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处罚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逾期不改正,超过25日还未备案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逾期不改正,超过35日还未备案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三十五、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

(一)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处罚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1)保存期限一年半以上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保存期限六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1)保存期限不足六个月的;

(2)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三十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

(一)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处罚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三十七、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一)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处罚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三十八、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三十九、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45日仍未备案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60日仍未备案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45日仍未备案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60日仍未备案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一、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15日仍未改正的;

(4)为2个其他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4)为2个以上其他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

(5)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二、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规招用保安员3人以下,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15日仍未改正的;

(4)违规招用保安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4)违规招用保安员10人以上的;

(5)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三、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15日仍未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四、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15日仍未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五、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留存保安服务合同1年以上2年以下的;

(4)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严重不全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留存保安服务合同不足1年的;

(4)签订、留存虚假保安服务合同的;

(5)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六、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第二款: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留存不足10日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未留存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七、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泄露信息达到机密级别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泄露信息达到绝密级别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八、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四十九、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第二款: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一、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二、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1)2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三、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1)2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四、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1)2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五、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1)2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六、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1)2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二)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15日仍未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八、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五十九、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15日仍未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实习时间超过培训时间二分之一不到三分之二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实习时间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一、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非法所得数额较小或者没有非法所得,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二、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15日仍未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三、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15日仍未改正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经限期改正,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四、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五、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六、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培训时间少于一个半月或少于二百课时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培训时间少于一个月或少于一百课时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七、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八、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六十九、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学员文书档案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不足三年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学员文书档案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不足一年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七十、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七十一、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七十二、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一)法律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二)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七十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

(一)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同时具备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罚款:

(1)初次违法且施工方案符合相关安全防范标准规定的;

(2)擅自施工未超过7天,重点部位工程尚未施工的;

(3)在查处后立即停工并在7日内取得相关部门的受理回执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

(2)擅自施工超过7天,重点部位工程已动工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1)2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工程已竣工;

(3)经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施工并要求报批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违法工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

(5)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七十四、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一)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投入使用未超过7天;

(3)工程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无安全隐患的。

(4)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1)工程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投入使用超过7天,不足一个月的。

3、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1)2次及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未验收投入使用超过1个月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七十五、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一)法律依据: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二)处罚依据: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合格,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生产、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4)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七十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匿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逃匿后主动自首,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七十七、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七十八、出卖亲生子女

(一)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处罚依据: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百七十九、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一)法律依据:

1、《护照法》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罚依据:

1、《护照法》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八十、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一)法律依据:

1、《护照法》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罚依据:

1、《护照法》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八十一、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一)法律依据:

1、《护照法》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罚依据:

1、《护照法》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八十二、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

(一)法律依据:

1、《护照法》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1、《护照法》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证件,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证件,处以5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证件,处以5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百八十三、(中国公民)非法出境、入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十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百八十四、(中国公民)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百八十五、(中国公民)伪造、变造、转让出境、入境证件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百八十六、非法获取出境、入境证件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百八十七、(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

(一)法律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二)处罚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或者3日拘留: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处10日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百八十八、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二)处罚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或者3日拘留: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或者处10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百八十九、非法居留、停留

(一)法律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5、《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二)处罚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拘留: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10日拘留,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九十、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停留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二)处罚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拘留: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10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九十一、擅自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场所

(一)法律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二)处罚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九十二、为擅自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提供方便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二)处罚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九十三、(外国人)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罚款,或者处3日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万元罚款,或者处10日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百九十四、入境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代理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九十五、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迁移登记

(一)法律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0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九十六、拒不执行迁移决定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1万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九十七、未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件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0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九十八、不随身携带护照、居留证件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0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百九十九、拒绝查验出入境、居留证件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0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百、非法工作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百零一、非法雇佣外国人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百零二、对非法就业、非法雇佣外国人提供方便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二)处罚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非法就业提供方便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雇佣外国人提供方便的,可以处5000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非法就业提供方便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雇佣外国人提供方便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非法就业提供方便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对非法雇佣外国人提供方便的,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百零三、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一)法律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5、《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6、《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00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百零四、(外国人)买卖签证、证件

(一)法律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罚款,或者处3日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万元罚款,或者处10日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百零五、持用无效旅行证件出境、入境

(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百零六、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日拘留,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百零七、协助骗取旅行证件

(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百零八、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一)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二)处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

四百零九、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二)处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5)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

四百一十、持用无效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

(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二)处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证件,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证件,处五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证件,处五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

四百一十一、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

(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二)处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证件,处以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证件,处五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证件,处五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

四百一十二、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

(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百一十三、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

(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

3、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拘留: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具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百一十四、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

(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二)处罚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三)处罚等级划分:

由公安机关吊销护照。

四百一十五、未携带有效证件出海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

出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有关出海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能积极认错的, 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或者证件遗失、损毁后一个月内未申领补办的;所持证件未超过年度审验期限三个月、认错态度好的,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本年审年度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同船3人以上未携带边防证件的;因违反其它规定被暂扣边防证件仍然出海的;证件遗失、损毁后超过一个月以上未申领补办的;未随船携带两种以上边防证件的;所持证件超过年度审验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年审的;违反本项规定有意逃避检查、拒绝改正的;两种以上边防出海证件未经年度审验的;违反本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一十六、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

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除依照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户口以及《出海船民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未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三十日以下的(期间从船舶已经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之日起截止至公安边防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止),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三十日以上未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的;违反本项规定有意逃避检查,且态度较为恶劣的;违反本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一十七、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停泊海域与签证点距离较远不方便签证的;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能说明未及时签证原因的,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多次违反本项规定的;违反本规定并有意逃避检查的;违反本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一十八、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出海的船舶,未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许可,不得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但未出港口的,一次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二人以下的;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时间一日以上五日以下的,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违反本项规定有意逃避检查且拒绝改正的;明知属于违法行为且两次以上实施本行为的;一次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三人以上的;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时间超过五日以上的;违反本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一十九、未申领有效证件擅自出海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嫌疑人年满16周岁的;未明知违反本项规定属违法行为的;符合申领边防出海证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未办理出海证件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船舶负责人或其直接负责人明知本项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而故意违反的;违反本项规定有意逃避检查且态度较为恶劣的;符合申领边防出海证件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办理出海证件的;两人以上未申领《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两种以上出海证件未申领擅自出海的。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后再次违反的;违反本规定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出海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借。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主要用于个人使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积极整改的;未明知违反本项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明知违反本项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的而故意违反并意图逃避检查的;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后再次违反的;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用于个人或用于他人使用、营利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行为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违反本规定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一、拒不编刷船名、船号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未明知违反本项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初次违反该规定被教育后一个月内未进行整改的;违反本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二、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禁止悬挂活动船牌号。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违反本项规定情节较轻,尚未出海使用,发现后及时改正的;未明知违反本项规定属违法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负责人明知本项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而故意违反并意图逃避检查的;违反本项规定被处理后再次违反的;违反本项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三、悬挂活动船牌号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禁止悬挂活动船牌号。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尚未出海使用,发现后及时改正的;未明知违反本项规定属违法行为而悬挂活动船牌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明知本项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而故意违反并意图逃避检查的;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后再次违反的;违反本项规定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四、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能主动、及时改正的;一次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三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一次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四至五人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一次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五人以上的;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造成被载运人员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违反本项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五、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明知是未对境外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而擅自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境外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并能及时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明知其行为违法而故意违反,未经许可擅自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境外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意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违反本规定,并在停泊期间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六、擅自搭靠境外船舶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明知是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而搭靠的,并能及时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明知其行为违法而故意违反,非法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意图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违反本规定,并在搭靠期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七、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因台风避险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解除后24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船只停泊海域与边防部门距离较远不方便报告的;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能说明未及时报告原因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违反本项规定并故意逃避处罚的;违反本规定是为隐匿相关违法犯罪证据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八、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检查部门申办《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和《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在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以及装卸货物。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未明知违反本项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明知属于违法行为的而故意违反并意图逃避检查的;违反本项规定被处理后再次违反的;违反本项规定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在非指定港口停泊超过一个小时、上下人员超过一人或装卸货物价值超过二千元的;违反本项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二十九、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在海上捡拾的违禁物品,必须上交公安边防部门,不得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5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违禁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未明知违反本项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违禁品数量较多的;非法携带违禁物品进出港并造成事故等后果的;违反本项规定,经教育后未主动上缴违禁物品的;私藏、留用、转让违禁物品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违反本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三十、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5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民事、海事纠纷引起,并能及时改正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违反本规定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因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而泄愤、报复的;违反本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三十一、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民事、海事纠纷引起的,并能及时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500元以上700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违反本规定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因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而泄愤、报复的;违反本规定是为了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百三十二、"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

(一)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二)处罚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违反本条规定,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未造成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没收船舶。

2、一般处罚: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一般后果的,没收船舶,并对船主处船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没收船舶,并对船主处2倍罚款。

四百三十三、骗取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必须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必须具有《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出海船民证》和本人身份证件。首次登台轮作业的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大陆劳务人员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应当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的经营公司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与台湾渔船公司或船东、船长签订的合同及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相关证件,到经营公司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办理。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罚款:(一)申请《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时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编造2份以下虚假情况或提供2份以下假证明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编造2份以上虚假或提供2份以上假证明的;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元罚款。

四百三十四、涂改、转让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罚款:(二)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罚款:(二)涂改《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元罚款。

四百三十五、未在指定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大陆劳务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接受边防工作站的检查和管理。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罚款:(三)未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元罚款。

四百三十六、大陆劳务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国家机密资料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罚款:(四)携带违禁物品及国家机密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500元以下罚款:(四)携带违禁物品及国家机密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携带违禁物品、国家机密资料数量较大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500元罚款。

四百三十七、擅自启用电台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一)擅自启用电台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的;未明知违反本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四百三十八、台湾渔船播放非法广播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任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二)在港内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四百三十九、台湾渔船悬挂、显示非法标志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的标志;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任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三)停泊期间,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四百四十、台湾渔船从事有损两岸关系其他活动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任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四)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四百四十一、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引带2人以下大陆居民登船,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一次引带2人以上大陆居民登船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1000元罚款,同时,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四百四十二、台湾居民擅自上岸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台湾渔船上的台湾居民需要登陆的,应当持船员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在港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范围内活动,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上岸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2人以下擅自上岸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未明知违反本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2人以上擅自上岸的;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1000元罚款,同时,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四百四十三、涂改、转让台湾居民登陆证件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涂改证件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涂改证件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1000元罚款,同时,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四百四十四、登陆人员未按规定返回、活动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台湾居民登陆证》的有效期不超过本航次航行期限。登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返回登船,并从原上岸停泊点乘原船离港。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改乘其他台湾船舶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边防部门批准后,由上岸停泊点边防工作站核发证件。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持《台湾居民登陆证》登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返回或者超出指定范围活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2人以下未按规定返回、活动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未明知违反本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2人以上未按规定返回、活动的,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1000元罚款,同时,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四百四十五、传播、散发非法物品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沿海、港口传播、散发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或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违禁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数量较大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1000元罚款,同时,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四百四十六、台湾居民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沿海、港口船舶、散发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或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违禁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数量较大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1000元罚款,同时,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四百四十七、体罚、殴打台湾渔船大陆劳务人员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台湾渔船的船长、船员对受聘大陆劳务人员不得歧视、体罚;不得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港口登岸;劳务合作期满,应当及时将大陆劳务人员送回原登轮港。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体罚、殴打大陆劳务人员,未造成轻微伤害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认错态度较好;殴打、体罚1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殴打、体罚1人以上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1000元罚款,同时,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四百四十八、扰乱台湾渔船停泊点管理秩序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不服从管理,扰乱停泊点管理秩序的。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不服从管理,扰乱停泊点管理秩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严重破坏停泊点管理秩序的;对台湾居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居民处1000元罚款,同时,对船长处2000元罚款。

四百四十九、未按规定办理台湾渔船进出港手续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台湾渔船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申报,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原因,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查。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未明知违反本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3000元罚款。

四百五十、台湾渔船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泊港期间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未明知违反本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3000元罚款。

四百五十一、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的;擅自雇佣2人以下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擅自雇佣2人以上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3000元罚款。

四百五十二、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境外登陆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台湾渔船的船长、船员对受聘大陆劳务人员不得歧视、体罚;不得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港口登岸;劳务合作期满,应当及时将大陆劳务人员送回原登轮港。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第(四)项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港口登陆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擅自将2人以下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港口登陆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擅自将2人以上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港口登陆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3000元罚款。

四百五十三、台湾渔船未经检查擅自离港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台湾渔船离港前应当向边防工作站提出申请,经边防执勤人员检查,核对证件、人员、交纳监护费,缴回《台湾居民登陆证》后,方可离港。已办理离港手续的,不得无故滞留。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的;未明知违反本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3000元罚款。

四百五十四、台湾渔船无故滞留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台湾渔船离港前应当向边防工作站提出申请,经边防执勤人员检查,核对证件、人员、交纳监护费,缴回《台湾居民登陆证》后,方可离港。已办理离港手续的,不得无故滞留。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办理离港手续后无故滞留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未明知违反本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3000元罚款。

四百五十五、台湾渔船未在指定地点停泊

(一)法律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段)锚泊,接受边防工作站的监护和管理。

(二)处罚依据: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积极整改;未明知违反本规定属违法行为而实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10000元罚款。

四百五十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投入使用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五十七、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五十八、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五十九、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一、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三、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四、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五、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六、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七、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八、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六十九、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七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七十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七十二、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4、个人违反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四百七十三、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4、个人违反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四百七十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4、个人违反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四百七十五、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4、个人违反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四百七十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4、个人违反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四百七十七、占用防火间距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4、个人违反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四百七十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4、个人违反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四百七十九、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八十、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八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八十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八十三、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产停业,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

四百八十四、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百八十五、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百八十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百八十七、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百八十八、过失引起火灾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百八十九、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百九十、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百九十一、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百九十二、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百九十三、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百九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处罚。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百九十五、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罚款。

四百九十六、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罚款。

四百九十七、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罚款。

四百九十八、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1/3以上至2/3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同类行为,或者消极、拒绝整改,不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按法律规定罚款幅度上限的2/3以上罚款。

四百九十九、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一般处罚:警告

五百、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拘留。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拘留。

五百零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三)处罚等级划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1、从轻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

一般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五百零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3、 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停机整顿。

五百零三、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未办理备案手续未超过6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未办理备案手续超过6个月但未超过1年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3、 从重处罚:办理备案手续超过1年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机整顿。

五百零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3、 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机整顿。

五百零五、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3、 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机整顿。

五百零六、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依据: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个人处2000(包含本数)以上5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 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五百零七、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一)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计安全专业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个人处20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包含本数)以上1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五百零八、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一)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二)处罚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5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1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百零九、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5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百一十、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一)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二)处罚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5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百一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5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百一十二、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一)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二)处罚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联网,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包含本数)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包含本数)以上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个人处1000(不含本数)元以上2000(包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处以警告,并处10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说得。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处以警告,责令停止联网,处1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五百一十三、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包含本数)以上1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元罚款,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五百一十四、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五百一十五、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包含本数)1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并处以1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五百一十六、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赛事投注,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1、2、3、4、5、9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第6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反第7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8项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吧)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属于初犯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对上网消费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吧)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上网消费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吧)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对上网消费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7项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百一十七、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一十八、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一十九、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9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一、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9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二、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9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三、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9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四、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发现有3个以上上网人员吸烟的情况,对单位处以3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七、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八、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8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二十九、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三十、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三十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二)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000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百三十二、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法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三十三、擅自进入计算机网络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活动。(一)未经许可,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三十四、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活动:(一)未经许可,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三十五、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活动:(二)未经许可,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三十六、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活动:(三)未经许可,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改、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三十七、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

2、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三十八、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三十九、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一、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二、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三、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四、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五、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六、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七、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八、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为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百四十九、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一)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是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理。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责令限期备案。

2、一般处罚: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五百五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尚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即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一)法律依据:

1、《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非经营活动中违反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2000(包含本数)以上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包含本数)以上2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一般处罚:非经营活动中违反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以500(包含本数)以上1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5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0(不含本数)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从重处罚:非经营活动中违反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1000元罚款;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

1、单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

(1)单位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20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包含本数)日以下拘留。

(2)个人违法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包含本数)元以上2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1)单位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5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不含本数)以上七日(包含本数)以下拘留。

(2)个人违法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包含本数)以上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1)单位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日(不含本数)以上十日(包含本数)以下拘留。

(2)个人违法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百五十一、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包含本数)元以上2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包含本数)元以上200(不含本数)元罚款;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5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五百五十二、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包含本数)元以上200(不含本数)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包含本数)元以上200(不含本数)元罚款;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以5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不含本数)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五百五十三、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五百五十四、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五百五十五、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五百五十六、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五百五十七、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不含本数)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五百五十八、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 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 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不含本数)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不含本数)元罚款。

3、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五百五十九、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00(包含本数)以上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包含本数)元以上2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00(包含本数)以上10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包含本数)元以上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对个人处以罚款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百六十、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一)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二)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会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00(包含本数)以上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包含本数)元以上2000(不含本数)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一般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5000(包含本数)元以上10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包含本数)以上5000(不含本数)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3、从重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百六十一、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的罚款:(六)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的;

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车辆,并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车辆:(一)驾驶人力三轮车、助力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的罚款:(六)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的;

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车辆,并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车辆:(一)驾驶人力三轮车、助力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5)行人横 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6)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7)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8)行人扒车的;(9)行人强行拦车的;(10)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11)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12)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13)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14)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15)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16)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17)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18)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19)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0)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21)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22)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23)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2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25)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26)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27)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1)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2)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3)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4)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5)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6)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7)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8)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9)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10)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11)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1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13)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14)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15)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1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17)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18)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19)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20)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21)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22)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23)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24)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25)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26)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27)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28)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29)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30)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31)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3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33)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34)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35)畜力车并行的;(36)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37)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38)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39)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40)随车幼畜未栓系的;(41)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42)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43)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2)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3)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4)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5)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7)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8)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9)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10)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11)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12)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的;(13)驾驶非机动车时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的;(14)乘坐摩托车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15)乘坐摩托车抛撒物品的;(16)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的;(17)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18)在机动车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的;(19)在道路上驾驭牲畜的;(20)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4、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5、驾驶人力三轮车、助力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500元罚款。

五百六十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2)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3)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4)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5)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6)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7)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8)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1)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2)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3)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4)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5)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6)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7)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8)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9)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10)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11)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12)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13)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1)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2)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3)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5)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6)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7)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8)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9)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10)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11)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12)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13)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1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有第40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2)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3)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4)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5)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6)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7)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8)在同车道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9)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10)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11)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2)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3)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14)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15)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16)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17)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18)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19)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20)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21)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后部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22)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23)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24)未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25)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26)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27) 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28)拖拉机载人的;(29)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30)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31)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32)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33)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34)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35)载货汽车车厢在高速公路载人的;(36)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37)在高速公路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的;(38)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停车的;(39)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的;(40)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五百六十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二千元罚款,暂扣六个月驾驶证。

2.从重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百六十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百六十五、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百六十六、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百六十七、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有前款规定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五百元罚款,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从重处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百六十八、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百六十九、货运机动车超载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有前款规定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五百元罚款,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从重处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百七十、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百七十一、违规停放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五百七十二、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罚款。

五百七十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的罚款:(二)驾驶未申领号牌的机动车的;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的罚款:(二)驾驶未申领号牌的机动车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三千元的罚款。

五百七十四、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五百七十五、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五百七十六、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的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的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五千元的罚款。

五百七十七、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的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

(二)处罚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的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五千元的罚款。

五百七十八、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五百七十九、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

五百八十、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予以收缴;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予以收缴;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强制拆除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予以收缴,处一千元罚款。

五百八十一、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五百八十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百八十三、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百八十四、交通肇事逃逸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四)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四)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二千元罚款,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百八十五、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百八十六、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百八十七、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六)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六)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百八十八、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百八十九、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百九十、驾驶拼装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驾驶拼装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百九十一、驾驶报废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百九十二、出售报废机动车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五百九十三、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拒不执行,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2.一般处罚:拒不执行,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3. 从重处罚: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五百九十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二)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五百九十五、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牌号

(一)法律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二)处罚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五百九十六、机动车牌号喷涂不清晰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百九十七、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百九十八、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百九十九、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百、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百零一、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百零二、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百零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

(一)法律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留车辆,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处罚款:(一)驾驶擅自改变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留车辆,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处罚款:(一)驾驶擅自改变灯光设置、外观等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对车辆所有人处五百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车辆所有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车辆所有人处二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六百零四、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百零五、使用报失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十元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六百零六、非法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二)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百零七、容留吸毒

(一)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百零八、介绍买卖毒品

(一)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 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百零九、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20倍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百一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20倍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百一十一、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20倍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百一十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20倍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百一十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百一十四、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百一十五、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百一十六、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百一十七、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百一十八、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百一十九、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百二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万元罚款。

六百二十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万元罚款。

六百二十二、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5000元罚款。

六百二十三、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六百二十四、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销售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百二十五、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一)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销售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百二十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一)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二)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较轻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二次违法,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投注解读: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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