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七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
珠公治[2003] 95 号
各派出所: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的精神,为了认真抓好有关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工作,结合我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具体的办理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项 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一)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的
1、办理程序:
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的,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学校出具属应届毕业生证明;
(3)省高等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4)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3、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1、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原户籍派出所审核其迁出情况后报主管所领导核准后办理。
2、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3、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第二项 "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一)原我市的常住户口居民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需要迁移户口的。
1、办理程序:
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所需资料:
(1)迁入地《准予迁入证明》;
(2)《户口簿》。
3、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原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户口已迁到西部地区,需要将户口迁回我市的。
1、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派出所审核,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核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调查函;
(4)迁入地街道、镇的计划生育证明;
(5)派出所出具的原属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证明。
3、办理时限:
派出所有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迁出地派出所发出调查函,回函后2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项 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一)我市香洲区到金湾区、斗门区工作的、从中心城区到各区镇或农村工作,可以不迁移户口。
(二)需办理户口迁移的
1、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有固定住房的将户口迁到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报派出所主管领导核准。
2、所需资料:
1、申请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产证。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第四项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需迁出户口的
1、办理程序:
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依据《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及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粤招普[2002]4号)的第三条规定,派出所在办理新生登记手续时,须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生的公民身份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2、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
3、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学生考入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需迁入户口的
1、办理程序:
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般由学校与派出所联系统一办理)。
2、所需资料:
(1)《户口迁移证》;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录取新生名册》;
(4)《新生入户名册》。
3、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三)学生考入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户口不迁入我市的
入学后,由学校登记造册直接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第五项 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一)办理程序:
由申报人向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入户登记。
(二)办理所需资料: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申报人向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第六项 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对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各派出所不再办理相关人员的注销户口手续。
第七项 取消被判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被判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各派出所接到此通知后,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联系电话:8640350、8640354)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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