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球投注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滚球投注斗门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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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滚球投注斗门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滚球投注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滚球投注斗门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根据《转发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9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在斗门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并经区农业农村部门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三条对区级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首次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接受监测评价,监测合格的保留区级示范社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不再享受相关赛事投注优惠。
第五条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当先取得区级示范社资格,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为:按斗门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附件1)进行评分考核,满足基本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
第七条申报区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成员总数3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营业执照、公章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4.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牌,办公场所总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
5.由公司等组织牵头成立的合作社,在资产财务、管理机构等方面要独立于该公司等组织之外,产权界定清晰。
6.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规范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2.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4.近三年至少要有一个年度实行盈余分配;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监事会履职到位,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核查。监督结果应在固定公开栏及时全面向社员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查询和质询。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2.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没有出现财务亏损。
3.生产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固定的销售渠道,与企业、超市、学校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不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3.统一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培训次数在1次以上,培训本社社员1年30%以上、2年50%以上。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推行标准化生产,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拥有"三品二标一名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农业类的广东省名牌产品)中的1项以上。
3.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4.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近两年在区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98%。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信用合作,没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近3年无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及建设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评定流程
第八条区级示范社评定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斗门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二)斗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评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近三年盈余分配情况证明材料;
(五)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获得的认证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六)合作社为社员服务、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的情况;
(七)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的收益二次分配表;
(八)区级示范社认定评分表中的内容材料。
第九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农业农村部门发布斗门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示范社申报工作。
(二)提交资料。合作社向镇(街道)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加具初审意见和公章后,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资料审查。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合作社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成立评定工作临时机构,在区农业农村部门内设股室抽调人员组成评定工作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定。
第十一条区级示范社评定程序:
(一)评定工作临时机构根据各镇(街道)农业部门的核查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书面佐证材料不够齐全的,根据需要要求申报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二)评定工作临时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总分80分以上的列入考察名单,经实地核查后,提出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审核意见,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重新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获得区级示范社称号,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十二条区财政对被评为各级示范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区级示范社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评为市级示范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省级示范社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合作社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示范合作社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落实财政资金,对示范合作社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认证和认定进行赛事投注性奖励。
第四章 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对区级示范社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评价制度。区级示范社经评定后,每满两年实行一次专项监测。具体程序:
(一)监测单位填写斗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附件4)。
(二)镇(街道)农业部门对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区级示范社进行监测评价。经监测拟定的区级示范社名单,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继续保留区级示范社资格。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区级示范社资格,从区级示范社名单中删除。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日常监测。区有关业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示范社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维护成员利益等事项进行日常监测。如监测发现区级示范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
(一)不符合示范社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被查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三)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赛事投注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区级示范社,按本办法要求接受监测评价,不需要重新申报和评定资格。
第十六条区级示范社更改名称的,应在办理变更的2个月内,将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2025年5月6日止,有效期5年。
- 赛事投注文件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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