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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听证报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3:00至5:30,在局108会议室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场听取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项目:珠海经济特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听证时间: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3:00

听证地点: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08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纪 锐

听证员: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李拓霖、梁小琼

陈述人: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杨锡华、张玉龙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 张宗卿、尹疏雨

记录员: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高 宇

2026年3月18日,体育投注平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别在局投注平台、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听证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接受听证申请。听证会代表的产生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方式,确定了14名听证参加人,实到13人。其中,市民代表 3 名(何亮峰、陈婉滢、许桂宁);企业代表 3 名(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林升柏、体育投注平台煤气有限公司吴宏昱、体育投注平台斗门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国华);行业协会代表 2 名(体育投注平台燃气协会李国杰、体育投注平台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职消寒);人大代表 1 名(暨南大学法律与赛事投注实践中心陈志杰);政协委员代表 1 名(市民政局林冰);政府部门代表 3 名(体育投注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闫春新、体育投注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展明魁、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吴硕)。唐家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邓光灿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听证会还邀请了市人大委员会法工委代表曲芳林,市司法局代表刘文涵列席。

听证会有三项议程:一是记录员介绍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和列席单位代表的情况,并宣读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二是听证陈述人介绍《条例(草案)》的必要性、主要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三是听证代表依次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本次听证会,广泛吸纳了社会各界、各相关主体的合理化意见,有效提升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保障了公众参与公共赛事投注制定的权利,提升了《条例(草案)》制定质量,听证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第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筑牢燃气安全底线的必然要求。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前,我市城镇燃气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以法治方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化隐患全链条排查整治,切实守住安全底线。

第二,衔接上位法更新要求,填补制度空白的现实需要。我市现行《体育投注平台燃气管理办法》自2012年实施,根据规章清理工作计划,拟于2026年废止。届时我市城镇燃气监管将缺少重要制度支撑。近年来,国家先后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省也于2023年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上位法对燃气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原有管理办法已无法适配新形势新任务,亟需通过特区立法完成制度衔接与完善。

第三,破解管理实操难题,适配湾区发展与市民需求的客观需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市民对燃气安全与服务品质的要求持续提升,对燃气管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出了更高期待。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后,监管职责调整优化,燃气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现行管理办法存在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足等短板,难以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亟需制定更贴合实际、更具地方特色的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契合全国立法趋势,凸显特区立法紧迫性的时代需要。近年来,全国各省市高度重视燃气安全法治建设,广州、深圳、江苏、湖北、四川、福建等多地已完成燃气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形成了大量可复制、可借鉴的成熟经验。我市作为经济特区,加快推进燃气管理立法,既是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也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立法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二)主要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条例(草案)》严格遵循法治统一原则,立足珠海实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条例(草案)》参照国家、省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门专项方案等赛事投注文件,确保立法内容于法有据、贴合实际、务实管用。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七条,构建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安全使用、设施保护、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全链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共八条。明确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确立管理基本原则,厘清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强化信息化建设,为全市燃气管理提供总括性规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共十二条。规范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明确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标准,落实路网同建要求;细化管道投资、接驳、改造规则,推动智能燃气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更新;强化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及设施管护责任,实现源头管控、标准统一。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共八条。严格燃气经营许可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规范供气质量与服务标准,明确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等义务;划定燃气经营禁止行为,加强配送环节管控,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第四章 燃气使用,共五条。规范居民、餐饮等各类用户用气行为,明确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安全用气责任,列明危害燃气安全的禁止行为;鼓励经营企业和用户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燃气意外伤害保险,健全多元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共八条。科学划定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明确保护区禁止行为及施工管理要求;规范设施改动程序,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压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强化经营企业日常排查、隐患整改义务,健全应急预案、演练与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二十四条。按照"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原则,针对各项义务与禁止行为设置对应法律责任。处罚幅度参照上位法及外省市立法经验,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实行差异化处罚,形成"义务—监管—处罚"闭环。

第七章 附则,共两条。对相关名词作出解释,明确条例施行日期,确保法规适用准确、便于执行。

三、听证代表的问题和意见陈述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在听取《条例(草案)》情况介绍后,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与社会公众关切,围绕条例内容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具体务实的意见建议,分类梳理如下:

(一)关于燃气表、报警装置的更换与收费方面

1.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计量表能不能不换?换了燃气表是否会太智能、太精准,费用是否更高。另外,如果不更换或者临时不在家,暂时无法更换,燃气公司是否会因为安全原因停气或产生什么负面影响?

2.老旧小区装燃气报警器,后续的更换费用谁来出?

3.建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使用期满后的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二)关于城镇燃气企业经营服务方面

1.建议瓶装燃气配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时间安排更贴近老百姓生活,更方便一点。

2.建议加强服务质量,所有收费标准要公示且合理。

3.建议平衡权利义务,增设用户保障与争议解决机制,考虑明确用户对停气、收费、服务等异议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以达到监管跟维权并重。

4.建议聚焦瓶装燃气规范化管理,破解行业监管痛点难点,推行气瓶实名制登记购买,规范经营与配送,促进燃气行业进步。

(三)关于入户安检与用气宣传方面

1.建议入户安全检查多用短信、微信多提醒几次,避免市民错过检查,影响正常用气。

2.建议进一步强化安全宣传教育,部分居民安全意识薄弱,很多燃气安全事故都是安全意识薄弱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不仅仅要发传单,贴海报,更要走进社区、家庭,燃气公司要加强对用气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

(四)关于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义务方面

1.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义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定期向物业服务人开展燃气应急处置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供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及必要的阀门箱锁钥匙和工具。

2.建议删除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职责】和第六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关于城镇燃气全链条监管方面

1.建议对个人轻微的违规行为,多以教育提醒为主,处罚更人性化一些。

2.建议细化瓶装燃气全链条监管,补全执法认定标准。明确配送人员持证上岗、配送车辆专用化、配送路线限时进入的敏感区域;进一步量化 "以车代库" 认定标准,强化实名制溯源管理。

3.建议进一步明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划分。

4.建议厘清政府监管部门、燃气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燃气用户等多方责任。

5.建议建立多部门燃气联动监管机制,特别是瓶装气管理,涉及链条长、监管范围广,涉及生产充装、储存、运输、配送、使用等多个环节,要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运输、销售"黑气"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意见建议

1.《条例(草案)》第四条 村(居)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本条例上下文提及镇街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中都写的是"安全管理工作",建议在本条款中的管理职责与上下文表述保持一致。

2.第七条【社会参与】第三款 单位或者个人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根据2016年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表述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建议与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

3.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建议在此条款中增加"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动态或及时更新"。

4.建议对保护燃气设施作出贡献的人有适当的奖励。

四、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处理建议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和列席单位现场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燃气表、报警装置的更换与收费方面

1.关于燃气表更换相关问题。第一,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表,按规定必须更换。燃气表超期使用会老化、密封失效,存在泄漏、爆炸风险,危及自身和邻里安全。第二,燃气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入户安装前需检定合格,精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使用过程中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鉴定机构检测。第三,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更换的,燃气企业会与用户多次约定更换时间。如果经多次提醒,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燃气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气,直至更换完成后恢复供气。

2.关于燃气报警器后续更换费用问题,在《条例(草案)》中规定是由燃气公司免费更换,纳入经营成本。

3.关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使用期满后的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的建议,涉及燃气安全管理与企业营利,是此次法规制定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次《条例(草案)》制定首要目的就是要确保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实践表明,安装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报警装置,是避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更换的费用由供气方还是用气方承担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参考其他地市的做法,目前很多地市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于更换燃气报警装置的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配气成本。因此,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考虑到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定暂时保留该规定。具体费用怎么解决,将在修改完善《条例(草案)》过程中再研究和讨论。

(二)关于城镇燃气企业经营服务方面

1.关于在保障安全前提下优化瓶装燃气配送时间的建议,充分考虑了市民上下班和居家生活等实际需求,《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后续制定配套制度时,将充分考虑居民作息需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优化配送时间,提升居民用气便利性。

2.关于提升燃气服务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的建议,不仅是燃气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涉及市场监管、发改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收费标准是监管的重点。《条例(草案)》已明确要求燃气企业公示服务流程、承诺、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后续将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规范服务标准,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定价公开透明、服务规范有序。

3.关于平衡权利义务的建议,目前《条例(草案)》是由燃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不是行政行为,相关建议将在修改完善《条例(草案)》过程中予以研究考虑。

4.关于聚焦瓶装燃气规范化管理,破解行业监管痛点难点的建议,《条例(草案)》已针对瓶装燃气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包括实名制销售、用户档案管理、配送全流程规范等内容,相关规定已吸纳了省、市成熟管理经验。后续将在法规落地实施过程中,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破解行业监管痛点难点。

(三)关于入户安检与用气宣传方面

1.关于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增加提醒频次、避免群众错过检查的建议,完全符合便民服务要求。在下步实施过程中,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和细化相关服务。

2.关于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提升居民安全意识的建议,在条例实施中,将重点从三个方面强化:一是丰富宣传形式,深入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活动,通过现场演示、案例讲解、应急演练等形式,推动安全知识入脑入心;二是结合入户服务开展精准宣传,要求送气、安检人员上门时同步开展安全提醒,重点针对独居老人等群体开展一对一指导,同步排查隐患,实现宣传无死角;三是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依托社区微信群、官方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平台,定期推送安全知识与典型案例,构建全方位宣传格局。

(四)关于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义务方面

1.关于删除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义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内容的建议。该条款是为燃气经营企业设定义务,并未为物业服务人设定法定义务,也未要求物业承担应急抢修责任。实践中,物业服务人通常是燃气安全隐患的第一发现人,基础应急处置培训可帮助其在事故萌芽阶段降低风险,避免损害扩大。同时,相关培训义务的设定已有上位法及赛事投注依据。

2.关于删除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职责】和第六十二条【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报告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协助义务,有别于物业合同的约定义务,多个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有明确上位法依据。其次,兄弟城市也有相关规定可以借鉴。深圳甚至对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按照义务与责任对应原则,立法对主体设定了义务,应当同步配套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地方法规有义务对上位法未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规定,以弥补责任空缺;另一方面,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特区法规。第四,对于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在《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25修订)》中已有规定。因此,《条例(草案)》中的法律责任是有参考依据的。此外,《条例(草案)》考虑到不应以罚代管,因此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于物业服务人违法行为是先责令限期改正,只有逾期未改正的,才处罚款。这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利益,在改正与处罚之间寻求平衡。

(五)关于城镇燃气全链条监管方面

1.关于人性化执法的建议,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未对个人增设上位法规定之外的处罚。《条例(草案)》出台后,在制定具体的处罚权量化标准时充分考虑。

2.关于细化瓶装燃气全链条监管,补全执法认定标准的建议,按照目前的管理方式,配送人员要求持证上岗,配送车辆、配送路线等具体要求,将在以后的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则中进一步规范完善。"以车代库"是近几年新出现的问题,后续会结合执法实操和社会实践,以投注规则方式做具体的标准界定,并向社会发布。

3.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划分的建议,《条例(草案)》是从民事的角度来考虑,市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我约定权责,相关建议将在修改完善《条例(草案)》过程中予以研究考虑。

4.关于厘清多方责任、破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议。厘清各方责任是本次立法的目标之一,条例已系统明确了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物业配合责任、用户使用责任。后续将进一步梳理优化条例条款,构建 "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用户尽责、社会共治" 的燃气安全治理体系,确保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5.关于建立多部门燃气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的建议,契合了瓶装燃气管理"链条长、范围广、风险点多"的实际情况,对破解监管难题、防范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联合安全检查和执法制度,就是为了凝聚各方合力推进解决这个问题。

(六)其他意见建议

1.关于修改表述方面的建议,将在修改完善《条例(草案)》过程中予以研究考虑。

2.关于增加"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动态或及时更新"的建议,现行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已有具体规定,在《条例(草案)》不再赘述。

3.关于对保护燃气设施作出贡献的人有适当的奖励的建议,我市已出台《体育投注平台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也已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于举报属实的对象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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