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86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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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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