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置!金湾城管部门包容审慎执法拆违建
近日,金湾区平沙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辖区内有村民在屋顶铺设钢筋水泥柱,工作人员立即上前进行询问。经调查,该村民未经报建审批,私自在楼顶加建水泥构筑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告知了行为违法,并对村民提出的城市建设规划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在执法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同意对违建部分进行拆除。
鉴于该村民认识到行为错误后能够积极配合整改,执法人员未对该村民进行行政处罚,并主动协助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当日下午,在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尚在搭建中的违法建筑拆除完毕,现场堆放的沙堆和木材,当事人表示会尽快进行清理。

本次拆违行动,既展现了城管执法的包容审慎监管的工作方式,又彰显了打击新增违建的决心。今后,城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违建治理工作落地落实,同时,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在守住法律刚性约束底线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包容审慎的方式开展执法工作,让当事人理解和遵守法律,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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