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办理社区居委会集体户口迁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公治〔2003〕 106号
各派出所:
为贯彻实施《体育投注平台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管理办法》(珠公发〔2003〕329号),现将办理社区居委会集体户口迁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社区居委会集体户口迁入所需资料
(一)申请迁入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迁移办理集体户口的,需具备以下资料:
(1)《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迁移人的《户口簿》;
(3)无固定住房证明;
(4)属非农业人口的必须提供单位证明或待业证、失业证的复印件;
(5)属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房产转让,房产新业主要求原入户人员户口迁出,需办理集体户口的需具备资料:
(1)书面申请书;
(2)新业主《房产证》。
(三)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现已不属该单位的人员,单位要求其迁出需办理集体户口的,需具备资料:
(1)《户口簿》;
(2)单位的书面申请书。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查实后,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接到申请后当场办理;居委会于申请受理10个工作日内答复群众。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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