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办理高等学校在校已婚学生子女出生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公治〔2007〕209号
各派出所:
根据《人口计生委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及《转发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7〕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已婚学生子女的出生入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生子女的入户地
(一)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的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二)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二、所需资料
(一)婴儿出生随我市非高校集体户的父母一方入户的,应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办理;
(二)出生婴儿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我市入户的,除应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以外,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按照《关于办理我市出生小孩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珠公治〔2006〕88号)办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治安支队户政科,联系电话:86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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