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珠发改价格〔2024〕14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财政局,各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市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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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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