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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在线交流热点问题

一、什么是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后缀多为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文艺团体、民办科研院所、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等是较为常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名称后缀为基金会。

二、请问我想申请成立一家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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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确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该通知还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范围、有关条件、管理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社会团体发起人在筹备成立阶段,应当根据拟成立社会团体开展的业务范围申请确定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实践中,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参照该通知规定确定。

四、我想成立一家行业协会,请问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第十条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请问如何成立异地商会?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视情征求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意见,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规定,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会员必须是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会员不得少于30家,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二)由原籍地人士在商会注册登记地投资注册、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法人发起,发起单位不得少于8家,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商会注册登记地行政区域内具有地域代表性;(三)原籍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六)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七)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登记异地商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8家以上发起单位共同发起的申请书;(二)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三)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五)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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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有无资格要求?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单位会员吗?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单位会员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方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组织,因此不能作为单位会员,但可以作为个人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是否可以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无法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八、一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吗?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对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同一人已经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再担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限制。

九、请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十、社会团体中,理事长和会长是什么关系?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能否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同一职务的不同叫法,属于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一般性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是由会长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十一、我想请问下同一住所可以登记两个社会团体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有固定的住所。可见,住所是社会团体的主要办公场所,属于社会团体的法定登记事项,不同社会团体不得将同一住所作为法人登记事项。

十二、我想注销掉社会团体,请问如何办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通过电竞竞猜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的网上办事入口,线上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业务,提交材料进行办理。

十三、什么是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作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等营利组织的区别,在于其开展的活动以促进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的,取得的利润不得分配。

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吗?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

十五、请问社会团体年末资金是否要求不低于注册资金?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须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以确保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在年检年报中将社会团体年末净资产作为考量指标。

十六、社会组织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

十七、社会组织因失信行为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名单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申请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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