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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投注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体育投注平台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36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体育投注平台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反映。

体育投注平台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体育投注平台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准备

3.2 观测预测预警

3.3 预警

3.4 会商

4 应急响应

4.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

4.2 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3 II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4 I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5 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6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4.7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技术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工作要求,推进体育投注平台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体育投注平台预防和应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能力水平,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体育投注平台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体育投注平台行政区域(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及管辖海域内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体育投注平台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实施)。体育投注平台积极协助配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做好相关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防御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2)坚持依法依规、科学防范。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动态监测、精准预警、风险识别、抢险救援中的支撑作用,提高全市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3)坚持预防为主、预警先导。加强灾害预警监测。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风暴潮、海浪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海啸预警方式为及时转发(转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等上级部门预警信息。

(4)坚持全民动员,协同应对。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发挥信息联动、资源联动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

2.1.1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设立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领导。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海洋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领导。

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应急、海洋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海洋发展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珠海警备区、31644部队、武警珠海支队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珠海警备区、31644部队、武警珠海支队、市气象局、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市大桥办、市轨道交通局、珠海传媒集团、珠海水控集团、珠海海事局、珠海海警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电信珠海分公司、移动珠海分公司、联通珠海分公司、铁塔珠海分公司、广东广电网络珠海分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珠海水文测报中心,根据灾情、防御能力及实际工作情况,市指挥部可视情增减成员单位。

2.1.2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暂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暂时与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3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本预案实施;建立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信息,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会商研判、评估和调查;按规定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调度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突发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工作小组,高效联合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预报组、应急处置组、转移安置组、医疗救援与卫生防疫组、应急保障组、宣传与舆情处置组等7个工作组。当启动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视情通知各工作小组开始运行,各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市指挥部负责。各小组成员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效率。分组情况如下:

(1)综合协调组: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珠海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令,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险情灾情及防御措施统计、物资调配、通信和后勤保障等;负责市指挥部内部公文运转、综合材料起草、处置信息调度、汇总、整理、编辑、简报印发以及资料的收集归档;负责与上级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等工作。

(2)监测预报组:市海洋发展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参与。主要职责为承担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发生期间的海况、气象的预警预报工作;负责转发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市的海啸预警信息;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现状并预测发展趋势,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性建议。

(3)综合抢险救援组: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31644部队、珠海海警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珠海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以及灾害发生地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组织和实施陆上、海上紧急救援行动,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和救援任务;负责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开展灾区现场及周边人员转移和救援安置工作;协助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相关工作,协调和配合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做好善后工作。

(4)转移安置组: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灾害发生地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31644部队、珠海海警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轨道交通局、珠海海事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开展灾区现场及周边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以及救灾物资的管理和发放,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问题;负责灾情调查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与。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6)应急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轨道交通局、珠海供电局、珠海水控集团、电信珠海分公司、移动珠海分公司、联通珠海分公司、广东广电网络珠海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负责组织全市技术专家参与防御、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及重大工程险情会商,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应急行动所需经费拨付,以及全市交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灾区交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

(7)宣传与舆情处置组: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珠海传媒集团、电信珠海分公司、移动珠海分公司、联通珠海分公司、广东广电网络珠海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网络舆情收集、研判、预警工作,正面引导网络舆情;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期间全市网上有害信息的监控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把握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导向,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及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新闻报道,及时向公众发布预报信息和防御指引。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办公室:协调市委主要领导指导、检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就市委主要领导有关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示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牵头汇总向省委汇报全市防灾救灾重大事件工作情况。

(2)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市政府领导指导、检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督促和检查市政府领导有关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示落实情况;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省政府汇报全市防灾救灾重大事件及协调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做好防灾减灾知识的公众宣传,增强全面预防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及时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抢险救灾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市重大以上灾情和抢险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

(4)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在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网络舆情工作,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期间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时刻跟踪网络舆情动态,及时进行网络舆情预警;负责灾害期间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期间全市网上有害信息的监控和处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站。

(5)珠海警备区、31644部队、武警珠海支队: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沿海危险地区群众,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等,并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向上级请求增援。

(6)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部署消防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相关工作。

(7)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调电力部门做好受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影响区域的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线路等的保障和抢修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保障工作。

(8)市教育局:指导各类学校制定防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案,加强校舍管理,对师生职工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自我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适时通知各类学校停课;收到海啸预警或遭遇重大险情时,负责协助指导临危师生安全转移工作;协调开放学校临时避护场所;组织、协调受损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测排查有害无线电干扰,协调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使用正常;指导配合做好工业企业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工作和灾情核实,协调受灾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10)市公安局:负责公安应急队伍的安排、调集,承担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做好沿海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开展海洋灾情舆情监控工作,查处灾情谣言传播事件,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挥、协调事发区公安机关组织危险区域群众安全转移。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影响期间的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采取道路控制及封闭措施;协同做好灾区道路排水、修复等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实时发布交通信息,引导市民减少驾车出行和绕行灾区道路。

(11)市民政局: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影响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调度和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对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13)市自然资源局:配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相关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调查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事件的防治、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等工作;视情派出行业专家,负责因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1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所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地安全检查,指导督促各区开展沿海危旧房屋安全检查,督促可能受风暴潮、海浪、海啸影响的相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按有关规定和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影响范围,落实管辖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复)工,指导做好安全防护和在建工程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对沿海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灾后恢复重建;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灾后受损房屋、倒塌房屋的恢复和重建以及受灾区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港口的海洋避险防护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所辖在建公路水运民航工程范围内临危人员的排查、登记以及安全转移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港口的灾害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发布工作;督促落实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班车、包车、船舶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停航、停运措施,妥善安置和疏散站内旅客,统筹全市公共交通停航、停运信息发布和指导工作;及时排查港口、码头的隐患,做好受损港口、码头等的灾后修复;组织对公路、水路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运力,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影响区人员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物资、人员、设备等的运输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公路、桥梁及相关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1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水利工程防御措施,以及统筹属地开展内涝点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组织、指导海堤和相关水利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所辖在建水利工程范围内临危人员的排查、登记与安全转移工作;承担防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调集属地水利施工企业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参加工程抢险工作;协助组织水利设施受损评估,并督导完成相关灾后复产工作。统筹指导防洪及内涝排水抢险队建设及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组织内涝抢险应急管理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评估和统计上报农业、养殖业等的受灾信息,做好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调拨、使用和管理工作。

(19)市海洋发展局:参与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调查工作;督促各区和市相关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及时发布有关风暴潮、海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配合珠海海洋中心等转发海啸预警信息,及时提出海况变化预测意见和灾害应急处置建议并向市指挥部提供详细信息。及时向我市在册渔船(含乡镇生计船)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的预警信息和防御提醒;组织督促渔船回港,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遇险渔船抢险救助的组织协调;督促、协助属地政府落实海洋养殖人员上岸和安全转移,以及灾后复产相关工作;指导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做好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情调查工作,汇总形成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20)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受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影响的相关商贸企业、单位实施停(复)业,在海啸或重大险情发生时,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工作;负责保障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全市口岸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临时避难场所供通关旅客临时避险,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临时避险旅客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工作。

(21)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组织、督促全市旅游行业、公共体育场馆等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措施、隐患排查、停(复)业安排、灾后恢复工作;在海啸或重大险情发生时,负责指导、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等临险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工作,协调落实公共体育馆等临时避护场所的开放;负责指导制定灾区广播电视输出和传输应急保障措施,指导市属广播电视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宣传和预警信息发布,必要时协助市委宣传部召开投注新闻;根据灾害发展情况或市指挥部指示,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体育赛事主办方推迟或取消体育赛事的开赛时间,提醒旅游人员不得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

(2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措施;在海啸或重大险情发生时,指导、组织各医疗机构中人员安全转移和疏散工作;负责全市灾害发生时的紧急医疗救援,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支援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心理救助及灾后传染病防治工作。

(23)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沿海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等单位的隐患排查,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防御措施,协调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期间次生、衍生灾害的分析研判和调查处置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并时刻关注网络舆情,协助市委宣传部回应社会关切;建设灾害应急物资仓库,制定更新仓库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动用决策;负责灾害抢险救援物资和队伍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和使用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做好救灾款物捐赠管理工作。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区依法监管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的安全,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各区依法对灾情期间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整顿、规范、协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指导各区督促可能受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影响的农贸市场落实防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各区督促管辖范围内市场实施停(复)产、停(复)业等,并在海啸或重大险情发生时,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农贸市场临险人员安全撤离工作。

(25)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导落实系统内沿海单位的防御措施、停(复)工安排、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各责任单位排查辖区范围内正式移交运行的市政、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招牌)、燃气、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设施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清除;负责保障燃气供应,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气设施;负责对环卫路面作业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绿化养护设施等市政设施场所的抢险、抢修;组织协调做好灾时和灾后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负责因灾倒塌树木的清理和处置。

(26)市气象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媒体、通信运营商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通过气象显示屏、通讯运营商、广播等媒介播放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根据天气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重点区域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做好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保障工作,将风暴潮、海浪、海啸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统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发布。

(27)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港澳流动渔船回港或转港避险,督促船上人员上岸和安全转移;协助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港内我市流动渔船转港避险,督促在港港澳流动渔船落实防御措施和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8)市大桥办:负责与港澳沟通协调港珠澳大桥限速、封闭和解封等措施;指导港珠澳大桥相关应急分区(包括桥隧主体工程、珠海连接线、口岸和大桥沿线附近水域)牵头单位做好海浪、风暴潮、海啸灾害防御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根据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和实施大桥封闭及解封措施。

(29)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做好渔业船员的防浪潮安全教育和知识培训,指导属地政府落实在册渔船管理主体责任;掌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动态,及时向本地渔船适时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预警信息;负责维护灾害期间渔港水域的秩序;督促渔船回港避灾或驶向安全海域,掌握本辖区渔船回港避灾情况,督导在港船只落实防御措施;在海啸或重大险情发生时,协助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期间渔船人员安全转移上岸工作,做好渔船、渔民抢险救助工作。

(30)珠海海事局: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应急处置会商;负责在收到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后,向珠海海事局辖区受影响水域的运输船舶播发预警信息,协调省海事部门向我市辖区受影响水域的运输船舶播发预警信息,提醒运输船舶根据自身抗风浪能力驶往安全水域并做好防御措施;在海啸或重大险情发生时,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落实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在海啸或重大险情发生时,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31)珠海海警局:负责组建海上救援力量,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灾时和灾后的海上搜救和受困人员解救、转移等救援工作。

(32)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体育投注平台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开展风暴潮、海浪的观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发海啸预警信息,及时提出海况变化预测意见和灾害应急处置建议并向市指挥部提供详细信息。

(33)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联合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开展风暴潮、海浪的观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发海啸预警信息;联合珠海海洋中心开展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情统计及灾情调查工作,参与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编制;参与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会商。

(34)珠海水文测报中心: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发生时主要河道水情的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和发布水文情报的预报预警信息,协助市委宣传部向公众发布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提示;参与水文形势分析研判。

(35)珠海供电局:负责供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措施;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保障电力设施、设备及线路的安全;在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时,负责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救灾抢险临时用电需要;必要时切断危险区域电源,设置警示牌;负责建立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智库,配备专业抢险器材物资装备,为应急抢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36)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负责港珠澳大桥海中桥隧主体工程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所辖工程的防御措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7)港珠澳大桥海事局:负责向经过港珠澳大桥桥梁航道船舶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信息,督促受影响船舶及时驶往安全水域,并提醒做好防御措施;负责港珠澳大桥桥梁航道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8)市轨道交通局:负责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轨道交通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安全隐患,向系统内各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督促落实防御措施以及停(复)工;负责协调铁路部门调整轨道交通运营计划,做好全市轨道停(复)运工作,及时发布轨道停(复)运信息,并妥善安置和疏散站内旅客;牵头组织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的抢险任务,以及辖区范围内轨道交通相关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39)珠海水控集团:负责所管辖水务工程(含在管、在建水务工程)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灾害防御措施,在海啸或重大险情发生时,协助开展所辖水务工程人员安全转移工作;负责抢修供水、排水系统受损管线及附属设施,及时疏通排水管网,配合城市内涝抢排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供水保障;配合组建内涝供排水专业抢险队和专家智库,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协助水务部门开展内涝抢险应急管理工作。

(40)珠海传媒集团:配合相关部门宣传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负责及时、准确、不间断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正面引导抢险救灾舆论,及时向公众播报相关新闻。

(41)电信珠海分公司、移动珠海分公司、联通珠海分公司、铁塔珠海分公司: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和海洋部门提供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信息及灾情资料,及时准确发布信息,落实各单位灾害防御措施;提供抢险救灾通信保障,重点做好党政机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民生保障部门的通信保障;负责做好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机房、通讯铁塔等的维护和抢修工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负责建立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智库,配备专业抢险器材物资装备,为应急抢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42)各区(功能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区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工作和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上级指挥部门的决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并执行本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加强抢险救灾基层指挥体系、灾害防御能力等建设。落实各类临险人员排查转移安置对接责任,落实涉渔乡镇船舶管理责任。

本预案未提及的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行业规范和防御指引落实各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措施。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准备

3.1.1 先期工作

(1)形势预判

预计风暴潮将对体育投注平台沿岸造成灾害时,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达到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海浪将对体育投注平台沿海造成灾害时,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海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当热带气旋生成于南海海域或预报路径比较复杂、台风走向不明朗,提前发布风暴潮消息时间不足72小时或提前发布海浪消息时间不足4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发布警报。

出现影响体育投注平台的海啸灾害时,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应及时转发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下发的可能影响我市的海啸警报信息,预测海啸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防御指导意见等,供各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考。

根据需要,可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开展会商,对珠海沿海海域可能受影响的情况进行研判,并在会商结束后1小时内将会商结果报告副总指挥,副总指挥视实际情况报告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

(2)预防与准备工作

①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工程准备和应急预案准备工作。水务、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对各自所辖的、存在风险的各类工程设施以及在建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各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并报上一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指挥机构备案。

②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各级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包括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储备工作,并负责采购、储存和更新管理,储备物资应具备一定的冗余量。

③抢险救灾队伍的应急准备工作。统筹构建以驻珠军警部队和消防为主力的区(功能区)、镇(街)、村(居)和成员单位以及志愿者民间组织的抢险队伍体系;各部门根据职责和需求组建各自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专业抢险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各区(功能区)、镇(街)按照规定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抢险救灾队伍的准备工作。

④应急避难场所开放的准备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风险,统筹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和使用工作,提前制定人员转移方案和其他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位置、容量、线路、开放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⑤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属地政府负责临险人员排查、登记、转移和更新管理,建立和完善渔船管理工作台账,履行管理责任,落实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管理主体责任,市海洋发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流渔办等单位督导执行。

⑥值班工作。各级指挥机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及时传达信息(重大事件、工作会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检查等)。

3.2 观测预测预警

3.2.1 观测

充分利用在我市沿海建设的海洋站、浮标、雷达等海洋观测设施,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开展风暴潮、海浪灾害观测,建立实时数据传输网,确保灾害观测信息传输畅通。

3.2.2 预测

市海洋发展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体育投注平台历年风暴潮、海浪灾害发生汇总情况等,对风暴潮、海浪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3.3 预警

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发布我市风暴潮、海浪预警报,转发海啸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等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途径向社会转发海洋预警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海岛、海域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景区、机场、高速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及乡村显著位置,组织设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3.4 会商

当发生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或出现紧急情况时,由市指挥部组织会商。

会商内容包括:分析研究当年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风险;研判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展趋势及灾情,提出相关防御措施、建议和要求;根据本预案研究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和时机,研究制定防御重大灾害的人员和物资安排及应急措施,落实市指挥部布置的工作任务;根据灾害风险发展趋势,适时下发工作指令、紧急动员令、市民通告。

4 应急响应

4.1 海洋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体育投注平台海洋发展局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暂行)》,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主要依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警报级别确定,风暴潮、海浪灾害警报分为蓝、黄、橙、红四色,海啸灾害警报分为黄、橙、红三色,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警报级别。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和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以及灾害的实际影响程度、范围、趋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分级响应措施。

4.2 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情启动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2)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发布近岸海域海浪黄色警报。

4.2.2 审批程序

当达到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条件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签批,由市指挥部宣布启动IV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2.3 响应行动

4.2.3.1市指挥部的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备勤,密切关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达启动IV级海洋应急响应通知(通过手机短信和工作群等方式)对灾情进行分析和预测,研判发展趋势;视情预制抢险物资,组建抢险队伍,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发布灾害防御指引,关注网络舆论变化,适时做出正确引导。必要时,报请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指导。

4.2.3.2各成员单位主要响应措施

(1)风暴潮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统筹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对风暴潮灾害的影响范围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每日8时、16时分别向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受影响的沿海区域各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风暴潮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水利工程防御措施;根据风暴潮淹没情况,及时启动泵站排水。

④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准备,及时清除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并及时在岸边的水浸路段设置警示标志。

⑤住建部门通知沿海在建工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风暴潮准备工作。

⑥公安交警部门密切监测岸边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做好疏导交通的准备工作。

⑦农业、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提前做好易淹鱼塘的预排水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

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对风暴潮防御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2)海浪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海上动向,并将有关通知及灾害防御指示及时传达有关单位。

②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做好海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每日8时、16时分别将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市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对沿海水利工程进行海浪灾害防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④海事部门负责提醒运输船舶驶往安全水域,并提醒其根据自身抗风浪能力做好防御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落实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⑤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属地政府通知水产养殖户做好防浪准备,协助地方政府通知海上作业人员、海上养殖人员、出海捕鱼人员做好防御以及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⑥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准备,及时清除沿海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并及时在岸边的水浸路段设置警示标志。

⑦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对海浪防御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4.2.4 响应级别调整、终止及应急响应类别调整

(1)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IV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根据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更新和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可按程序提高、降低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新的级别发布后,原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信息。

(2)响应终止

当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指挥部宣布IV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若此前有发布紧急动员令的,同时解除。

4.3 II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情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2)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发布近岸海域海浪橙色警报。

4.3.2 审批程序

当达到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条件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批,由市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3.3 响应行动

4.3.3.1市指挥部的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坐镇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分管领导协助坐镇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视频会商,分析灾情险情现状,研判发展趋势;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通知(通过手机短信和工作群等方式);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做出防御工作部署,督促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督导组;协调有关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组织发布暴雨防御指引,关注网络舆论变化,适时做出正确引导。

4.3.3.2各成员单位主要响应措施

(1)风暴潮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风暴潮的进一步动向,并及时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对风暴潮灾害的影响范围进行分析和预测,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受影响的沿海区域各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风暴潮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水利工程防御措施;根据风暴潮淹没情况,及时启动泵站排水;并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所辖在建水利工程范围内临危人员的排查、登记与安全转移工作。

④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到岗就位,及时清除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加强岸边水浸路段的监测,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⑤公安交警部门密切监测岸边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加强道路巡查,视情封闭岸边受淹道路,做好车辆疏导工作,保障车辆行驶安全。

⑥文体旅游部门督促和协调所管辖的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向游客发布风暴潮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沿海地区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工作。

⑦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各级政府视情开放避难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向公众发布避护场所的地点。

⑧海事部门负责提醒运输船舶驶往安全水域,并提醒其根据自身抗风浪能力做好防御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落实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⑨农业、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进一步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的防御措施,提前做好易淹鱼塘的预排水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以及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海上作业人员、渔排作业人员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⑩住建部门通知并督促沿海在建工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风暴潮工作。

⑪宣传部门及宣传媒体加强风暴潮防御措施宣传工作,并及时播放风暴潮防御通知和指引。

⑫属地政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岸边区域的风暴潮淹没监控,及时采取措施排水,视情况转移受淹群众。

(2)海浪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海上的进一步动向,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有关通知及灾害防御指示及时传达有关单位。

②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做好海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每日8时、16时将海浪灾害有关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对灾害的发展趋势及未来影响程度作进一步预测预报,必要时派专家到市指挥部会商。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安排工程管养人员重点对堤段、水库、涵闸等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加固,做好在建水利工程临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④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检查并督促出海船舶做好防浪措施,提醒其驶往安全海域避险,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海上作业人员、渔排作业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督促海边、围内养殖户做好网箱加固等防浪措施。

⑤海事部门负责提醒运输船舶驶往安全水域并提醒其根据自身抗风浪能力做好防御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落实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⑥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到岗就位,及时清除沿海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加强岸边的水浸路段的监测,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⑦文体旅游部门督促和协调所管辖的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向游客发布海浪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沿海地区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工作。

⑧应急部门负责做好避难场所开放的准备工作,并通过宣传媒体向公众发布避护场所的地点;同时负责避难场所中人员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⑨宣传部门及宣传媒体加强海浪防御措施宣传工作,并及时播放风暴潮防御通知和指引。

4.3.4 联合值守

根据灾情、防御能力及实际工作情况,市指挥部可视情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气象局、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珠海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等单位参与联合值守。

根据灾情、防御能力及实际工作情况,市指挥部可视情增减联合值守力量。

4.3.5 响应级别调整、终止及应急响应类别调整

(1)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根据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更新和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可按程序提高、降低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新的级别发布后,原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信息。

(2)响应终止

当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指挥部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若此前有发布紧急动员令的,同时解除。

4.4 I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情启动I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2)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红色警报。

(3)收到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发布可能影响我市的海啸黄色警报。

4.4.2 审批程序

当达到I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条件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签批,由市指挥部宣布启动I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4.3 响应行动

4.4.3.1市指挥部的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海洋发展局局长协助坐镇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视频会商,分析灾情险情现状,研判发展趋势;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I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通知(通过手机短信和工作群等方式);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做出防御工作部署,督促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督导组;协调指挥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协调驻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协调有关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组织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指引,关注网络舆论变化,适时做出正确引导。

4.4.3.2各成员单位主要响应措施

(1)风暴潮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汇报,密切关注风暴潮的进一步动向,并及时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对风暴潮灾害的影响范围进行分析和预测,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受影响的沿海区域各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风暴潮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加强值班制度。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水利工程防御措施;根据风暴潮淹没情况,确保岸边区域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启动泵站排水;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所辖在建水利工程范围内临危人员的排查、登记与安全转移工作。

④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清除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进一步加强岸边水浸路段的监测,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⑤公安交警部门密切监测岸边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加强道路巡查,及时封闭岸边受淹道路,并将路况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做好车辆疏导,保障车辆行驶安全。

⑥文体旅游部门督促并落实所管辖的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向游客发布风暴潮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沿海地区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工作。

⑦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各级政府及时开放避难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发布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地点,同时负责避难场所中人员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⑧海事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船舶驶往安全水域,并按照行业规范,指导并督促其落实防御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落实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⑨农业、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进一步检查并指导农田、鱼塘排水系统的防御措施,提前做好易淹鱼塘的预排水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以及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海上作业人员、渔排作业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⑩住建部门督促并指导沿海在建工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风暴潮工作。

⑪供电部门做好优先保障各级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用电需要,并及时抢修受淹区域的受损电力设施。

⑫宣传部门及宣传媒体加强风暴潮防御措施宣传工作,并及时播放风暴潮防御通知和指引。

⑬驻珠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专业抢险队伍按要求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⑭属地政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岸边区域受风暴潮淹没情况的监控,及时采取排水措施,视情及时转移受淹群众。

(2)海浪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汇报,密切关注海上的进一步动向,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有关通知及灾害防御指示及时传达有关单位。

②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做好海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每日8时、16时、22时将海浪灾害有关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对灾害的发展趋势及未来影响程度作进一步预测预报,必要时派专家到市指挥部会商。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加强值班制度,进一步严密监控江海堤围、涵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和加固工作,确保岸边区域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启动泵站排水;做好在建水利工程临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④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职责督促出海船舶做好防浪措施,提醒其驶往安全海域避险,协助地方政府检查海上作业、海上养殖、出海捕鱼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指导海边、围内养殖户做好网箱加固等防浪措施。

⑤海事部门负责提醒运输船舶驶往安全水域,并提醒其根据自身抗风浪能力做好防御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落实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⑥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清除沿海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进一步加强岸边水浸路段的监测,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⑦文体旅游部门督促和指导所管辖的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向游客发布海浪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指导、督促旅游企业落实沿海地区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工作。

⑧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各级政府及时开放避难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发布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地点,同时负责避难场所中人员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⑨公安交警部门密切监测岸边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及时封闭岸边受淹道路,并将路况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⑩宣传部门及媒体加强海浪防御措施宣传工作,并及时播放海浪防御通知和指引。

⑪驻珠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专业抢险队伍按要求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⑫属地政府视情做好沿海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群众安全。

(3)海啸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汇报,密切关注海啸的进一步动向,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有关通知及灾害防御指示及时传达有关单位。

②市海洋发展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负责联系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掌握海啸发展动态,并第一时间将海啸有关信息报送市指挥部,派专家到市指挥部会商。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严密监控江海堤围、涵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采取水利工程加固措施,做好水利工程的抢险修复准备工作,确保岸边区域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启动泵站排水;做好在建水利工程临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④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负责督促出海船舶做好防御措施,驶往安全海域避险,督促、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渔船船上作业人员、海洋养殖人员上岸和安全转移,落实相关灾害预防措施;督促指导养殖户做好海水养殖设施、养殖渔排的维护、加固等防御措施。

⑤海事部门负责提醒运输船舶驶往安全水域,并提醒其根据自身抗风浪能力做好防御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落实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⑥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及时清除沿海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协助水务部门做好排水工作;进一步加强岸边水浸路段的监测,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⑦文体旅游部门督促和指导所管辖的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向游客发布海啸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组织停止乘船观光、海里游泳等水上娱乐活动,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沿海地区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工作。

⑧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各级政府及时开放避难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发布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地点,同时负责避难场所中人员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⑨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对受影响区域的交通进行疏导和管理,确保救援车辆、物资运输和疏散路线畅通无阻。

⑩宣传部门及媒体加强海啸灾害防御措施宣传工作,并及时播放海啸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⑪驻珠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⑫属地政府做好沿海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灾后秩序稳定。

4.4.4 联合值守

根据灾情、防御能力及实际工作情况,市指挥部可视情通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根据灾情、防御能力及实际工作情况,市指挥部可视情增减联合值守力量。

4.4.5 响应级别调整、终止及应急响应类别调整

(1)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I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根据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更新和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可按程序提高、降低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新的级别发布后,原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信息。

(2)响应终止

当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指挥部宣布II级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若此前有发布紧急动员令的,同时解除。

4.5 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情启动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联合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2)收到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发布可能影响我市的海啸橙色或红色警报。

4.5.2 审批程序

当达到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条件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总指挥签批,由市指挥部宣布启动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5.3 响应行动

4.5.3.1市指挥部的响应措施

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视频会商,分析灾情险情现状,研判发展趋势;启动联合值守机制;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I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通知(通过手机短信和工作群等方式);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做出防御工作部署,督促落实防御措施,派出工作督导组,必要时,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并全力组织指挥人员安全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驻珠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组织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指引,关注网络舆论变化,适时做出正确引导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4.5.3.2各成员单位主要响应措施

(1)风暴潮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汇报,密切关注风暴潮的进一步动向,并及时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对风暴潮灾害的影响范围进行分析和预测,每日8时、16时、22时向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受影响的沿海区域各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风暴潮灾害实况和发展趋势。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加强值班值守。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水利工程防御措施;确保岸边区域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启动泵站排水;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所辖在建水利工程范围内临危人员的排查、登记与安全转移工作。

④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清除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协助水务部门做好排水工作;密切监控岸边区域水淹情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⑤公安交警部门密切监测岸边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加强道路巡查,及时封闭岸边受淹道路,并将路况信息实时告知公众,做好车辆疏导工作,确保救援车辆、物资运输和疏散路线畅通无阻。

⑥文体旅游部门督促并落实所管辖的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向游客及时发布风暴潮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沿海地区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工作。

⑦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各级政府开放避难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发布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地点,同时负责避难场所中人员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⑧海事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船舶驶往安全水域,并按照行业规范,指导并督促其落实防御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指导、督促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⑨农业、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进一步检查并指导农田、鱼塘排水系统的防御措施,提前做好易淹鱼塘的预排水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以及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海上作业人员、渔排作业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⑩住建部门督促并指导沿海在建工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风暴潮工作。

⑪交通部门组织协调属地运输单位做好公路、水路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港口、码头作业停工、人员撤离、设施加固;落实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措施。

⑫教育部门通知沿海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⑬供电部门做好优先保障各级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用电需要工作,并及时抢修受灾区域的受损电力设施。

⑭宣传部门及宣传媒体加强风暴潮防御措施宣传工作,并及时播放风暴潮防御通知和指引。

⑮驻珠军警部队、抢险专家和各专业抢险队伍集中待命,并随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的指令进行抢险救援。

⑯属地政府负责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岸边区域风暴潮淹没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转移沿海危险区域群众。

(2)海浪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汇报,密切关注海上的进一步动向,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有关通知及灾害防御指示及时传达有关单位。

②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做好海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每日8时、16时、22时将海浪灾害有关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对灾害的发展趋势及未来影响程度作进一步预测预报,派专家到市指挥部会商。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加强值班值守,进一步严密监控江海堤围、涵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和加固工作,及时启动泵站排水,确保岸边区域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在建水利工程临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④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职责检查并督促出海船舶做好防浪措施,提醒其驶往安全海域避险,指导、协助属地政府检查海上作业、海上养殖、出海捕鱼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指导海边、围内养殖户做好网箱加固等防浪措施。

⑤海事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船舶驶往安全水域,并按照行业规范,指导并督促其落实防御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指导、督促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⑥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清除沿海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协助水务部门做好排水工作;密切监测岸边区域淹没情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⑦文体旅游部门督促和指导所管辖的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向游客发布海浪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指导、督促旅游企业落实沿海地区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工作。

⑧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各级政府开放避难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发布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地点,同时负责避难场所中人员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⑨属地政府视情做好沿海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群众安全。

⑩公安交警部门密切监测岸边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及时封闭岸边受淹道路,并将路况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救援车辆、物资运输和疏散路线畅通无阻。

⑪交通部门组织协调属地运输单位做好公路、水路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落实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的措施。

⑫宣传部门及宣传媒体加强海浪防御措施宣传工作,并及时播放海浪防御通知和指引。

⑬驻珠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专业抢险队伍按要求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3)海啸灾害的响应措施

①各级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汇报,密切关注海啸的进一步动向,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有关通知及灾害防御指示及时传达有关单位。

②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负责联系自然资源部海啸预警中心或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掌握海啸的发展趋势及未来影响程度,并第一时间将海啸有关信息报送市指挥部,派专家到市指挥部会商。

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岗就位,严密监控江海堤围、涵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采取水利工程加固措施,做好水利工程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岸边区域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启动泵站排水;做好在建水利工程临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做好灾后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④海洋发展(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检查并督促出海船舶做好防御措施,驶往安全海域避险,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海上作业、海上养殖、出海捕鱼人员有序撤离工作;督促指导养殖户做好海水养殖设施、养殖渔排的维护、加固等防御措施。

⑤海事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船舶驶往安全水域避险,并按照行业规范,指导并督促其落实防御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快速组织、督促落实海上作业人员及临险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⑥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及时清除沿海积水井及下水道口的阻水物,协助水务部门做好灾后排水工作;进一步加强岸边水浸路段的监测,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⑦文体旅游部门组织、督促所管辖的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及时向游客发布海啸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组织停止乘船观光、海里游泳等水上娱乐活动,禁止人员到海边游玩,组织、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沿海地区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工作。

⑧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各级政府开放避难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发布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地点,同时负责避难场所中人员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⑨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对受影响区域的交通进行疏导和管理,确保救援车辆、物资运输和疏散路线畅通无阻。

⑩教育部门通知沿海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疏散和保护。

⑪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落实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的措施,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航停运信息,及时疏散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到安全地区;组织协调交通系统的应急抢险工作;协调属地运输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保障,并做好港口、码头作业停工,人员撤离,设施加固工作。

⑫供电、通信、供水、燃气、住建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海啸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⑬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负责灾区和避难场所转移群众的卫生防疫工作,以及伤病人员的救护工作。

⑭宣传部门及宣传媒体加强海啸灾害防御措施宣传工作,并及时播放海啸的预警信息和防御。

⑮驻珠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⑯属地政府组织、督促沿海地区居民有序疏散到内陆地势较高的地方,或就近撤离到附近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物中;各级公安部门配合属地政府进行人员转移疏散,并负责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灾后社会秩序稳定。

4.5.4 联合值守

市指挥部视情安排全体成员单位参与联合值守(可视情增减成员单位)。

4.5.5 响应级别调整、终止及应急响应类别调整

(1)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根据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更新和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可按程序降低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新的级别发布后,原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信息。

(2)响应终止

当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指挥部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若此前有发布紧急动员令的,同时解除。

4.6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各级指挥部和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快速传递有关风暴潮、海浪、海啸预警信息,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汇总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和灾情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各单位按规定向市指挥部报送灾情信息及本单位防御工作信息,信息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随后书面按程序及时补报和续报。一般情况信息报送时间为每日8时、20时;一般灾情报送时间为当日8时、14时、20时;重大灾情或特重大灾情发生后,受灾所在地的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在1小时内将本地区的初步灾情上报市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报告,并书面补报、续报,每隔2小时报送一次。

4.7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指挥部要在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灾害发展趋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处置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后,提交至宣传组向社会发布。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迅速澄清谣言,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发生后,应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受灾区相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开展灾后恢复、救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5.2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损失评估组和各成员单位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和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经核实后及时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6.2 通信与技术保障

(1)各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联络通讯录,各成员单位联系人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2)加强市指挥部与各有关单位的信息通讯联络,主要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数据通讯网络、800MHz数字集群通信、传真、办公网、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通讯联络。

(3)依托自然资源部珠海海洋中心,利用已建设的海洋观测预警及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建立高速传输网络,实现对我市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及时预警和信息传输。

(4)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电信系统等渠道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信息的能力。

(5)开展各类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灾害区划工作,定期核定风暴潮警戒潮位,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3 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把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应急资金,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6.4.1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利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8"世界海洋日等活动,在城市广场、社区、校园、集市等地点,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定期举办的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管理培训。

6.4.2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通过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视情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演练,沿海区域要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与说明

(1)海洋灾害:对海上及沿岸的人类生命财产、生产和社会活动及有关设施可能造成灾害的海洋现象。本预案所指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

(2)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

(3)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4)海浪: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5)海浪灾害: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6)海啸: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

(7)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8)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9)近海海域: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10)警戒潮位:一种潮位阈值,当潮位达到这一阈值时,沿岸可能出现险情,须进入戒备状态,预防潮灾的发生。

(11)热带气旋:是指发生在热带海洋上的气旋性环流,是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台风或飓风的统称。

(12)临险人员:按照三防工作的有关规定,临险人员包括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老屋留守及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即海边、河边、山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人员。

(13)"五停"措施:参照三防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四十条,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管理,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

(3)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功能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并督促镇、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根据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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