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2022年10月18日下午,市应急管理局围绕《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在法律、行政法规基础上补充设定的法律责任条款,在市应急管理局五楼多功能会议室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现场听取了听证陈述人的意见。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就《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在法律、行政法规基础上补充设定的法律责任条款,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
(二)听证会公告的发布方式
2022年9月30日,体育投注平台应急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公告了听证时间、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的类别及名额、听证参加人的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听证参加人确定方式、报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报名表等。
(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13日18时(即报名截止时间),通过自愿报名、相关单位推荐等方式,按照具有一定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确定了22名听证参加人,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3人,生产经营单位代表13人,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2人,律师代表2人;受邀旁听人员有相关政府部门及群团组织代表9人,含市人大法工委2人、市司法局1人、有关政府部门代表2人、镇街代表1人、法学专家1人、协会代表1人,珠海特区报记者1人。
(四)听证参加人的参会情况
2022年10月18日下午,立法听证会在我局五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应到听证参加人22人,实到21人,其中1名政协委员因公务请假。听证会参加人数符合《体育投注平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规定,会议如期举行。
(五)听证会的召开程序
1.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3.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
4.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5.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6.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8.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各方主要意见、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一)建议将第五条表述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管、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建议法定授予富山工业园的行政执法权。
(三)建议将第六条第三款放在第一款表述。
(四)建议将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中间的逗号改为顿号。
(五)建议删除授权执法条款。
(六)建议增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预算考核规定。
(七)建议增设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补贴规定。
(八)提问如何界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从业人员数量。
(九)建议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的表述。
(十)建议设定安全总监条款的缓冲期。
(十一)建议新增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条款。
(十二)建议将双重预防机制,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辅相成,放在一起规定。
(十三)提问如何具体实施报送安全生产数据的条款。
(十四)建议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及隐患和相关趋势的评估和预测。
(十五)提问如何认定技术检查员证据的效力问题。
(十六)建议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巡查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报告。"
(十七)建议新增"企业自我安全生产管理"和"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综合执法"的规定。
(十八)建议将建筑施工行业从第六十条中删除。
(十九)建议新增没有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的罚则。
(二十)建议明确处分性质的问题。
(二十一)建议第六十九条增加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建议细化第六十九条的尽职免责条款。
(二十三)建议新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条款。
(二十四)建议细化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履职不到位法律责任条款。
三、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讨论研究、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会上各位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市、区人民政府职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监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
(二)关于法定授权富山工业园的行政执法权的问题。根据《体育投注平台机构改革方案》(珠字〔2019〕1号)文件规定,改革后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关于第六条第三款表述顺序的问题。修订草案为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保持一致,建议不予采纳。
(四)关于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中间的逗号是否应改为顿号的问题。修订草案的表述参考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建议不予采纳。
(五)关于删除授权执法条款的问题。采纳该建议,已删除授权执法条款。
(六)关于增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预算考核的问题。《滚球投注关于印发体育投注平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府〔2018〕73号)中已有严谨完整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为精简立法,在本条例中不作重复规定。
(七)关于增设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补贴规定的问题。体育投注平台已在施行多项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优惠赛事投注及财政补贴,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
(八)关于界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从业人员数量的问题。从业人员数量由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部、投资额等来实际情况进行界定。本条设置了"不足五十人、五十人至三百人、三百人至一千人的高危行业""不足一百人、一百人至三百人、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数量区间,一方面是考虑到规模较大、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因此必须按照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一方面是考虑到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因此设置了较为宽泛的人员数量区间。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与《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进一步细化。
(九)关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的问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稳定性是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经营权和从业人员择业权所决定,法规不宜强制规定。
(十)关于设定安全总监条款缓冲期的问题。采纳该意见,已调整相关表述。
(十一)关于新增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问题。采纳该意见,已新增相关表述。
(十二)关于将双重预防机制,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辅相成,放在一起规定的问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已对事故隐患排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精简立法,本条例不作过多重复规定。
(十三)关于如何具体实施报送安全生产数据的问题。本条例仅对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提出数据上报的具体要求,明确上报的渠道或平台。
(十四)关于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及隐患和相关趋势的评估和预测。"的问题。采纳该意见,已修改相关表述。
(十五)关于如何认定技术检查员证据的效力问题。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应当重点从事执法检查、复查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使用有关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技术检查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十六)关于修改物业人的表述问题,部分采纳该意见,已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巡查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报告。"
(十七)关于新增企业自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综合执法"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14条企业自我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条款;且新增第三十条【分级分类监管】规定适当减少执法检查次数的条款。
(十八)关于将建筑施工行业从第六十条中删除的问题。考虑到建筑施工行业属于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规模大,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损失较大,短时间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的高危行业,也是珠海近年来事故频发的行业,有必要加大高危行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规定的处罚力度,倒逼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十九)关于新增没有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罚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已对不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
(二十)关于明确处分性质的问题。修订草案关于处分的表述参照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表述设定,建议不予采纳。
(二十一)关于第六十九条是否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已有规定,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
(二十二)关于建议细化第六十九条的尽职免责条款的问题。建议部分采纳,已调整相关表述。
(二十三)关于新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条款的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均将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详细的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因此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
(二十四)关于细化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履职不到位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为精简立法,在本条例中不作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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