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05〕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香洲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金湾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斗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四、全市五保户、城市"三无"孤寡老人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0%执行。
五、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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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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