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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竞竞猜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电竞竞猜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珠科创〔2023〕28 号)

ZBGS-2023-10

各区(功能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关于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精神和规定,规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我局对照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从轻或减免处罚的规定,结合2022年印发的《电竞竞猜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珠科创〔2022〕3号)和我市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实际,现将《电竞竞猜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5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2日,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电竞竞猜科技创新局

2023年4月12日


电竞竞猜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440274007000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 第七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属于初犯,具体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尚未完成,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2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440274007000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 第七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属于初犯,所允许的单位具体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尚未完成,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3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4

占用、拆除、损坏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拆除、损坏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没有对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以及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5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用房,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6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标志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四)地震监测标志;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标志,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7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8

占用、拆除、损坏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拆除、损坏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9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10

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11

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12

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13

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14

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没有对地震监测设仪器、设备、装置造成过大影响,未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备注:

除本清单所列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1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限期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或造成的损失较小,已及时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限期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或造成的损失较小,已及时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3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政处罚

44027400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限期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恢复地震遗址和遗迹的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的破坏轻微(地震遗留的地形地貌、破损的建构筑物等遗址、遗迹没有消失,仍然具有地震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不需要进行改造和修复的,对地震遗址、遗迹的影响危害为短期的,停止违法活动之后影响不再加剧的),已及时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4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74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9号令)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责令改正后,限期内增建了抗干扰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的观测环境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已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达到地震台站建设要求、地震观测环境要求以及观测数据入网要求,并已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5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44027400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责令改正后,限期内能够按要求及时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拟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

(二)立即停止在建工程的施工,限期内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在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进行相应修正的;

(三)限期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使已建工程达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74004000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般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在地震小区划范围内而未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限期内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拟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

(二)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使在建或已竣工的工程达到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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