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关于立法的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和规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打赢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品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一个市容整洁、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生态文明的城市。有必要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立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制度,有力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关于办法的框架和结构
《管理办法》不分章节,共十二条,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道路施工作业要求和个人行为等进行规定。
三、关于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考虑我市目前尚未到达全面城市化阶段,农村区域的道路清扫保洁难以按照城市道路的要求统一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只适用于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作业。同时,市内途经的高速公路由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也未纳入管理范围。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管理工作。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城市道路环境卫生整洁。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于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制定主体和道路等级划分、保洁区域确定主体
为了提高全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水平,达到全市清扫保洁质量统一,作业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考虑到主城区与东西部城区城市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管理办法》规定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确定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等级划分和清扫保洁区域。
五、关于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爱护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管理办法》采用列举方式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城市道路清洁,不得倾倒、抛洒、堆放垃圾或者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拉挂等。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我市道交条例、市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未重复关于泥头车沿途掉落泥土情形和处罚的内容。
六、关于规范道路施工作业单位责任人行为
鉴于以往施工作业单位施工完毕后不清理遗留垃圾、不采取环保和安全措施的现象,《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干净;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应当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和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就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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