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在线投注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线投注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在线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5日
在线投注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构建整洁有序的道路空间,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赛事投注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主要是指布置于城市道路沿线的各类标志标线、杆件、箱体及供水供气管网、供电通信线路等相关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民政、交通、公路、水务、电力、通信、旅游、能源、气象、人防、消防、园林等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拟定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区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整治工作。
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公安、民政、交通、公路、水务、电力、通信、旅游、能源、气象、人防、消防、园林等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相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 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省、市对智慧灯杆的建设要求,对城市道路上各类杆件、机箱、配套管线、电力和监控设施等进行集约化整合设置,遵循系统性、实效性、人性化原则,突出珠海特色和全域旅游要求,对于进入城区范围的公路的公共标识,应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基础上,结合道路功能,进行优化调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对城市景观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条 各区应将环境整治工程纳入年度计划,并将城市道路公共标识整治提升经费纳入相关经费。
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所需费用纳入相应专项经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所需经费,无专项经费支持的,纳入相应工程建设成本。
既有城市道路公共标识整治提升经费,无专项经费支持的,纳入环境整治工程成本。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安、民政、交通、公路、水务、电力、通信、旅游、能源、气象、人防、消防、园林等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相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经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道路的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建设应考虑集约化整合设置,并与市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改建、扩建道路的城市道路公共标识改造应在充分考虑共享原有杆件资源的基础上进行集约化整合设置。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各类公共标识工程,除涉及城市道路的管线工程,市政管线规模、路由、标高变更的市政管线工程,对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外,均可免于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既有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公共标识的,应符合该类公共标识的规划,由建设单位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
涉及到公共地名、道路名称的,须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涉及到防雷的,须由气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
涉及到道路交通标志的,须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涉及到智慧灯杆(一杆多用)的,须征求工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到公安、交通、水务、电力、通信、旅游、能源、人防、消防、园林等行业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共标识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验收程序,由道路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既有城市道路上的公共标识工程,由相应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作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随城市道路一并移交,建设档案存至城建档案馆。
既有城市道路上的公共标识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将各类公共标识移交原业主单位,建设档案存至城建档案馆。
第三章监管与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检查执法工作,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监督检查。
区政府、镇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互相协助,共同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相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对脱色、破损、陈旧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公共标识及时维护、翻新,确保安全、整洁、美观。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既有城市道路开展环境整治提升时,需同步改造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相应业主或管理单位应配合进行整治提升工作。
各区负责辖区道路各类公共标识整治排查,分阶段分路段制定整治计划报各类公共标识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拆除、迁改。确需变更、拆除、迁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各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报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拆除、迁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需多方协调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临时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应明确临时设置期限及拆卸责任单位,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道路交通标志的,还应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临时设置的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到达期限后,应由拆卸责任单位及时拆卸,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在线投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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