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体育投注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金〔2017〕222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体育投注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体育投注平台金融工作局
2017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受理,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对举报进行奖励。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直接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全市公布本部门、本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内容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提供线索相同的,认定最先收到举报材料的举报人为奖励对象。提供不同线索,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举报人均可列为奖励对象。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非法集资案件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市(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市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区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为外市(省)的,可由我市案件办理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案金额等进行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破的作用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有力证据,查破非法集资案件。
二级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其他相关证据、信息,经进一步工作,查破非法集资案件。
三级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获取证据起到帮助作用。
第十一条 举报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对于跨市(省)案件,我市为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外市(省)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我市涉案金额。
第十二条 每起案件的各项举报奖励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后由市处非办复核后专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同意后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处非办负责资金的具体发放。
第十七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金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细则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细则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附件: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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