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转发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建建[2004]19号)
各施工单位、商品砼公司和监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二、工程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必须有见证取样,未经有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三、未经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或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室数据,一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和依据。
四、自
五、外来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检测业务,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97号)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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