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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在线投注app办公室关于印发体育投注平台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87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体育投注平台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世界杯在线投注app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体育投注平台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确保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育投注平台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育投注平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导致饮用水源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2)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水质的要求,导致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被水华包围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

(4)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

(5)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3.2重大(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导致饮用水源或补给水源大面积污染,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2)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比较严重,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水质的要求,导致县(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5面积的水华等情况,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4)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5)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产生恶化,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水质的要求。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1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

(4)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5)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产生异常,饮用水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质指标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水质的要求。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2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指标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4)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包括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的应急响应。由放射性污染引起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不在本范围之内;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赤潮灾害事件等应急处置,另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及时预防、控制和解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

1.5.2坚持预防为先原则。把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强化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3坚持属地为主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分级响应、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妥善处置。针对不同污染物对饮用水源造成的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置。

1.5.4坚持依法管理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2组织体系和职责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和预防体系,提出应急响应与预警级别建议;配合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在我市的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在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做好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事发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中山海事局、江门海事局、珠海供电局、珠海水文测报中心、市通建办、广东广电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中国铁塔珠海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2.2.1负责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2.2具体协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作。

2.2.3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向市政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启动相关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报请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

2.2.4负责发布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等信息。

2.2.5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应急响应措施,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细化措施制定情况、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保持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市饮用水源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2.6负责协调和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3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事发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采取措施保护区域的人身安全;负责引导外部增援力量进入现场参与处置工作,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协助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救护工作;组织本辖区专业环保处理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3.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事件预报、预警以及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

2.3.3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2.3.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项目、预测预警工程项目的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2.3.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抢险救灾工作专用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2.3.6市公安局:负责对人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侦查和处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人员疏散和事件现场警戒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做好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3.7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区财政部门按工作需要安排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经费并对本级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3.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提供事件影响范围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2.3.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会商、预报和信息发布;负责牵头协调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现场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2.3.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2.3.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所需应急运力的保障工作;协助海事管理部门维持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水域的水上交通秩序;参与、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3.12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处置工作;危机解除后,协调解决调水造成的水系局部地区污染带的控制和处置问题,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3.13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移,统计受伤人员情况;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出水监测预警工作,评估饮用水安全。

2.3.14市应急管理局:依职责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确保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2.3.15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资料的分析和气象要素的监测,为饮用水水源地提供相关气象服务;必要时,根据天气条件,协调组织实施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16珠海海事局/中山海事局/江门海事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生在珠海水域或发生在珠海水域外可能影响珠海水域的商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3.17珠海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

2.3.18珠海水文测报中心:负责提供危机预警所需的水文报告。

2.3.19市通建办、广东广电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中国铁塔珠海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传递预警信息。

2.4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应急保障组、宣传舆情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4.1污染处置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珠海海事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4.2专家咨询组

组成: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估、水利水文、应急管理、应急处置等领域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分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4.3应急监测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对取水口水质、自来水厂进出厂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

2.4.4医疗救治组

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

主要职责: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2.4.5饮用水安全组

组成: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各区供水部门、珠海水控集团等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需要对自来水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2.4.6应急保障组

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珠海海事局、珠海供电局、市通建办、广东广电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中国铁塔珠海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和通信保障,及时组织调运饮用水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确保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4.7宣传舆情组

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区政府(管委会)和事发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4.8社会稳定组

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事发区政府(管委会)等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5相关单位和企业职责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营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上报所属区管理部门。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与肇事企业一同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资料;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区级应急指挥体系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成立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Ⅳ级)事件的预防、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鼓励相邻、相近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3日常监测与预警

3.1日常监测

3.1.1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质和气象等各类参数的日常监测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手段切实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

3.1.2摸清全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基本情况、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风险源、采取的管理保护措施等,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3.1.3供水部门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格做好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3.1.4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实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3.2预警工作

3.2.1预警分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环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由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的重大(Ⅱ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汇报,由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预警信息发布。

由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的较大(Ⅲ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进行预警信息发布。

(2)发布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经批准同意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宣传舆情组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区级以上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警措施,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水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水质的要求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信息接报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立即向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报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时间发生地点、时间、单位、污染物等基本信息,经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3)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等先于我市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到上级要求后,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配合核实情况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4.1.2报告程序

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辖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后,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有关部门进行通报,通报的部门应包括生态环境、水务、供水管理(水控集团)、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海事(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如果发生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4.1.3报告方式和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书面报告方式,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4.2响应启动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4.2.1 Ⅰ级响应

初判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2 Ⅱ级响应

初判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3 Ⅲ级响应

初判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Ⅲ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饮用水源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2)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县(区)通报饮用水源水质情况。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通报饮用水源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2.4 Ⅳ级响应

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将情况上报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调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协助区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或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的要求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应急响应。

4.3现场指挥和协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体育投注平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引》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响应的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将事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源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指导各应急队伍实施处置。

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区应急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有关单位应及时、主动地提供与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市水务局等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饮用水源数据资料,为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确定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4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工作主要由专家咨询组负责。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迅速根据本预案制定的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由专家判别事件等级、应急响应等级,向区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事态研判内容包括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等。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4.5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工作主要由应急监测组负责。

4.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4.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工作主要由污染处置组负责。

4.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污染处置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4.6.2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4.7应急处置

4.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污染物处置工作主要由污染处置组负责。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研判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参见附件。

4.7.2供水安全保障

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主要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明确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4.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工作主要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明确负责物资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8.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4.8.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4.8.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8.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4.8.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4.8.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4.9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工作主要由医疗救治组负责。

主要应急救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9.1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4.9.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4.9.3因饮用污染水源导致的区域群发性不适或中毒,可通过新闻、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等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加强受影响区域的医疗资源和力量;视情可通过临近县区或市区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10社会稳定维护

社会稳定维护工作主要由社会稳定组负责。

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0.1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主要饮用水)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10.2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援物资(如饮用水)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众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11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主要由宣传舆情组负责。

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尤其应避免在群众中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导致市民哄抢饮用水商品、不法商家故意哄抬水价等现象发生。

4.11.2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4.11.3信息发布主要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需发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应事先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同时,要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4.12响应终止

4.12.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经专家会商评估短期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要求。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专家研判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12.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紧急情况解除后,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转入正常工作。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应急响应终止时机由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或无需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5.1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治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如针对泄露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检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根据事件经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2事件调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评估;较大(Ⅲ级)、一般事件(Ⅳ级)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监察机关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调查评估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饮用水源污染范围和程度、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

5.3损害评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依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主要从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或生态功能丧失程度等方面进行事件损害量化。

5.4善后处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工作,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科学评价,提出水环境恢复的建议与方案,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抚恤、补偿等。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应急监测队伍继续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直至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要求;必要时,可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作长期跟踪监测。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培养常备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环境,充分掌握处置措施、方法和技能,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预警、预防、监测、排险等工作的应急队伍,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6.3物资保障

6.3.1取水口所在的属地政府或业主单位应就近储备污染防控及应急处置物资。

6.3.2供水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改善饮用水供水管网,确保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得到落实。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珠海海事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

6.5通讯保障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通讯部门要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畅通,确保信息通畅。

6.6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掌握三级医院及卫生应急队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应急物资调度方案。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练,提高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宣教培训

市、区两级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要通过媒体和其它途径对社会公众进行广泛的饮用水源保护、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的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名词解释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生物性污染:是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使已出现的腹泻、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化学性污染:是指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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