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补充通知
珠公治[2003] 126号
各派出所:
根据省公安厅户政处《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公〈户〉字[2003]182号)和《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派出所要认真组织民警特别是窗口民警学习公安部30项、省公安厅23项便民利民措施,深刻领会公安部、省公安厅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悉掌握其内容和办理程序和要求,确保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同时,支队已统一印发了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宣传挂图和宣传单张,各单位要通过张贴宣传挂图和派发宣传单张等方式深入广泛宣传便民利民措施;要将办事须知摆放在窗口明显位置,便于群众取阅。
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七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市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七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珠公治[2003]95号),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为了全面落实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精神,补充以下服务内容:
(一)因特殊原因如父母出国(境)、失踪、死亡等造成小孩不能及时入户的,按照为小孩及时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小孩的实际抚养人处给予落户。具体办理事项如下:
1、办理程序:
由申报人向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书面提出调查意见(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小孩、小孩父母及现抚养人的基本情况、小孩出生未入户的情况说明),报所领导核准入户。
2、办理所需资料:
(1)父母出国(境)、失踪、死亡等造成小孩不能及时入户的证明材料;
(2)《出生入户登记表》;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实际抚养人的《户口簿》;
(5)社区民警的调查意见。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问题。我市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仍按《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七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珠公治[2003]95号)的要求办理。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新生,仍要持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同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具体办理事项如下:
1、办理程序:
新生到派出所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或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资料后报主管所领导核准办理。
2、办理所需资料: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2)《户口簿》;
(3)录取通知书。
3、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三)企业为务工人员一次办理50张以上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实行上门办理。各派出所要将此项便民利民措施作为社区民警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社区民警要与辖区内的企业、工厂等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定期开展上门办证业务。要通过上门服务树立人民警察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四) 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办理户口,当地派出所实行上门受理。各派出所要进一步公开户籍窗口办公电话,并在户籍窗口设《群众办事预约簿》,为行动不便和年老群众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帮助解决群众户籍方面的问题;社区民警要结合社区警务工作,掌握辖区内需帮助群众的基本情况并加强联系,及时发现并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需要办理户口等事项的,要上门受理,办结后要送证上门。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联系电话:8640350,8640354)。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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